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电梯不开病患业主死亡 物业被索赔40万
作者:李思  文章来源:中国法院网  点击数3417  更新时间:2006-03-16 00:13:15  文章录入:hxs  责任编辑:hxs

   居住在16层的张福居凌晨3时40分左右突然发病,需紧急抢救,但因电梯司机不在,张福居无法下楼,最终死亡。张福居的老伴和子女以北京亿方物业管理有限责任公司违约,导致患者错过了最佳的抢救时机为由,要求物业公司赔偿近40万。此案将于3月17日上午9时在北京市朝阳区人民法院安贞法庭宣判。 

    原告诉称,死者张福居住在朝阳区安贞西里某号楼16层,房屋及配套设施由被告进行物业管理。2005年3月2日凌晨3时40分左右,张福突然发病,需要紧急抢救,必须使用电梯下楼。死者之子跑到该楼108室电梯司机值班室找电梯司机,室内无人。死者之女打电话给999急救中心,同时拨打被告在一层电梯口处设置的标识牌中的电梯监督电话,被告知值班室没有电话,且值班室已经移至别的楼。死者之女又跑到别的楼,值班司机又不在,电梯的钥匙也被值班人员一并带走。999急救中心救护车于4时03分到达楼下,但因电梯不开,张福无法下楼,救护人员只好走上16层进行了简单的临时抢救。死者之子多次催促其他的值班人员才得到了电梯司机的电话。经多次电话催促,4时50分电梯司机才赶到了小区。

    原告认为,从寻找电梯司机到打开电梯用了将近一个小时的时间,错过了最佳的抢救时机,导致了张福的死亡。被告作为物业管理企业,应按照约定提供电梯服务。被告未按约履行,致使张福在病情危急的情况下无法使用电梯导致死亡,应予赔偿。据此, 原告要求判令被告赔偿原告丧葬费14836.8元,死亡赔偿金265842.6元,精神抚慰金10万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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