打印本文 打印本文  关闭窗口 关闭窗口  
死亡赔偿金并非遗产 父债子还无据
作者:吴永发  文章来源:中国法院网  点击数3312  更新时间:2006-03-26 16:52:33  文章录入:hxs  责任编辑:hxs

    中国法院网讯   张某在欠下陈某2万元钱后出车祸身亡,陈某遂手持欠条将张某的儿子告上法庭,要求父债子还。3月24日,江西省永丰县人民法院在调解无效后,认定死亡赔偿金是死者亲属的经济补偿和精神抚慰而非遗产,依法驳回了原告陈某追讨死者生前借款的诉讼请求。

    2005年2月25日,张某以急需资金与人投资合伙开办网吧为由向陈某借款2万元。由于没能办好经营许可证,开办网吧未成功,张某未及时将借款归还陈某而将借款用于个人生活。

    2005年8月27日,张某在一场车祸中不幸身亡。陈某知悉后手持欠条找到张某之子,主张张某生前尚欠其2万元,要求张某之子从获得赔偿款中代父偿还其2万元。然而,张某之子只同意代父偿还3000元,其余的不愿偿还。2006年2月,陈某以张某之子为被告向法院提起诉讼,要求被告父债子还,从获得的赔偿款中给付其2万元。

    永丰法院审理查明,张某除日常生活用品外,未留下其他财产。法院认定,死亡赔偿金是作为死者亲属应得的经济补偿和精神抚慰,具有一定的人身依附关系,并非遗产。在调解无效的情况下,法院作出上述判决。

    

打印本文 打印本文  关闭窗口 关闭窗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