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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院判决“买断工龄”补偿款属夫妻个人财产 |
作者:萧萧 文章来源:中国法院网 点击数3312 更新时间:2006-04-12 19:21:35 文章录入:hxs 责任编辑:hxs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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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买断工龄”,在现行任何字典中也找不到它的词组,它是个新近出现的名词,是企业改革的产物。“买断工龄”是建立在国有企业员工“终身制”,且医疗保险、养老保险、失业保险等基本社会保障制度尚未建立的基础上,企业支付给员工“买断工龄”的货币,应该视为企业解除员工之间的劳动关系后企业支付给员工的经济补偿金。但“买断工龄”是否属于夫妻共有财产?它的定义、性质又如何?目前尚未有一个明确说法。2006年3月27日,北京市宣武区人民法院审结了一起要求对“买断工龄”补偿款进行分割的离婚案,以判决的形式对“买断工龄”的性质作出了界定。 汪先生与常女士于1993年8月登记结婚,生育一个女儿。由于近几年双方为经济问题及是否对先后住院的男方父母进行经济补偿数次发生争执。特别是在去年汪先生与妻子常女士各自单位不景气,二人先后买断了工龄,汪先生领取了6.4万元补偿款,常女士领取了2万元补偿款,此后,双方的争吵更是日渐升级,为此,汪先生曾经起诉过常女士要求离婚,后撤诉。此后双方一直分居。 前不久,汪先生再次起诉要求离婚,常女士虽然为了孩子不同意,但要求分割丈夫名下的住房公积金1.8万元和买断工龄补偿款。法院经对双方多次调解无效后,考虑到双方感情确以破裂的事实,判决准予双方离婚。但对于住房公积金和买断工龄补偿款的性质和分割,宣武法院分别作出了截然不同的界定。 法院认为:“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法院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二)的有关规定,婚姻关系存续期间,男女双方实际取得的或应该取得的住房公积金认定为夫妻共有财产。 关于“买断工龄”,法院认为:它显然既不属于婚姻法第十一条明确规定的几项收益,又不属于司法解释中明列的夫妻共同财产中的其它财产,且鉴于它是建立在国有企业员工“终身制”,且医疗保险、养老保险、失业保险等基本社会保障制度尚未建立的基础上,企业支付给员工经济补偿金。主要是对特定人今后事业、养老、就医等方面的救济、补偿性质,不属于夫妻共同财产的范畴,就其性质应认定为夫妻个人财产。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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