打印本文 打印本文  关闭窗口 关闭窗口  
职员冒领2000万判无期徒刑 银行被判兑付
作者:孙圣烔  文章来源:中国法院网  点击数3434  更新时间:2006-04-12 20:14:23  文章录入:hxs  责任编辑:hxs

    储户存款被银行内部职工冒领,储户于是向法院起诉,要求银行兑付存款并支付利息。昨日,浙江省宁波市镇海区人民法院一审判决被告中国农业银行宁波市镇海区支行兑付陈某存款49.9万元,并支付同期银行利息。

    2003年8月,陈某分三次在中国农业银行宁波市镇海区支行开立的活期存折内存入存款共计50万元。2005年1月,陈某到镇海农行取款时,发现存款余额仅为1039元。2006年2月,陈某向镇海区法院起诉,要求镇海农行兑付存款49.9万元,并支付存款利息。

    与陈某情况相类似的还有宁波、象山等地的十多位储户。陈某等人的巨额存款实际上被与镇海农行有通存通兑关系的象山农行职工胡某等人,利用银行内部管理系统上的漏洞,以使用变造的银行存单、或使用伪造的他人身份证,冒用他人借记卡的方式冒领,骗取现金共计1910万元。2004年4月案发后,除公安机关追回部分赃款外,巨额款项被胡某用于归还债务、支付利息及个人挥霍。

    2006年1月,胡某被浙江省宁波市中级人民法院以金融凭证诈骗罪、信用卡诈骗罪、诈骗罪、挪用公款罪,数罪并罚,判处无期徒刑,并没收全部财产。

    针对陈某的起诉,镇海农行则认为是陈某通过他人向胡某泄露存折帐号、密码及身份证号码,但没有举证证明;还认为是胡某个人的犯罪行为造成陈某财产损失,银行本身并无过错。

    镇海法院审理认为,原、被告之间存在真实合法的储蓄存款合同关系,被告负有保障原告存款安全之义务。被告被与其有通存通兑关系的象山县农行职工胡某通过伪造的身份证和利用银行工作人员的职务便利冒领了原告名下的存款,其所侵犯的是银行的财产,其所履行的兑付存款行为依法不能构成有效清偿,故被告应当按照与原告的储蓄存款合同约定和法律规定,按照原告的付款要求,履行兑付存款的合同义务。法院遂依法判决镇海农行兑付陈某存款49.9万元,并支付同期银行存款利息。

    

打印本文 打印本文  关闭窗口 关闭窗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