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床上死了女播音员的副市长就该比辛普森命好?
作者:高俊玲  文章来源:检察日报  点击数2510  更新时间:2006-06-03 22:37:33  文章录入:hxs  责任编辑:hxs

不仅在刑事上无罪,还不用在民事上掏腰包

一度被媒体炒得沸沸扬扬的“女播音员死在副市长床上”一案,经山东省济宁市法院审理,现已有了结果。法院近日驳回死者亲属要求副市长刘波巨额赔偿的诉讼请求,案件受理费10433元由原告负担。

大概10年前,发生在美国的辛普森案可以说使辛普森名声大噪,原因不全在于辛普森是“公众人物”,其中不乏他在刑事官司中胜诉,而在民事官司中败诉的“奇事”。想起辛普森,我是觉得那个床上死了女播音员的副市长刘波显然要比辛普森的命好,他不仅在刑事上无罪,而且还不用在民事上掏腰包。

为什么当时辛普森在刑事官司中判他不是杀人犯,而在民事官司中又判他是杀人犯从而赔偿呢?其实这事说“奇”不奇。原来,美国法律认为,刑事官司的证据和民事官司的证据不同,对前者的要求高于后者,刑事证据一定要确凿无疑。在辛普森刑事官司中,虽然当时人们也可以找到对辛普森有利证据的反面解释,但是,那些推论性的解释并不能消除一些疑问。而民事官司就好办得多,在民事证据中,只要大体上可以证明辛普森杀人了,就可以说他是杀人犯,判他赔偿。因为在西方人的法律文化观念中,刑事官司是国家运用权力对付个人,如果这种权力滥用的话就会侵犯个人的权利,所以必须对它苛刻要求。而民事官司是个人运用权利对付另一个人,他们之间是平等的相互关系,所以大可不必那么苛刻。

其实,在“女播音员死于副市长床上”案中,虽然人们普遍认为“女播音员在副市长床上死时仅穿胸罩和裤头”,足以说明了副市长刘波与女播音员“隔门交谈”的辩解的苍白无力,但这些并不足以确凿地证明副市长刘波对女播音员有构成犯罪的行为,因此认为副市长刘波无罪似乎问题不大。

可是,对于民事案件来说,在我国同样是对证据要求不“苛刻”的,我国民事诉讼证据规定中就有高度盖然性证明标准。所谓盖然性,即有可能但又不是必然的性质。高度盖然性,即根据事物发展的高度概率进行判断的一种认识方法,是人们在对事物的认识达不到逻辑必然性条件时不得不采用的一种认识手段。所谓高度盖然性的证明标准,是将盖然性占优势的认识手段运用于司法领域的民事审判中,在证据对待证事实的证明无法达到确实充分的情况下,如果一方当事人提出的证据已经证明该事实发生具有高度的盖然性,人民法院即可对该事实予以确定。最高人民法院2001年12月21日公布的《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第七十三条规定:“双方当事人对同一事实分别举出相反的证据,但都没有足够的依据否定对方证据的,人民法院应当结合案件情况,判断一方提供证据的证明力是否明显大于另一方提供证据的证明力,并对证明力较大的证据予以确认”,是我国对高度盖然性证明标准的明确规定。在“女播音员死于副市长床上”民事赔偿案中,“女播音员在副市长床上死时仅穿胸罩和裤头”、女播音员“是在患有高血压及脑血管硬化基础上,受某些引发血压升高的因素诱发,发生血管破裂至弥漫性蛛网膜下腔出血,最终呼吸循环衰竭死亡”的鉴定结论,显然比副市长刘波的“隔门交谈”论更有说服力。

可以说,我国对刑事官司和民事官司证据的要求,有时也是和西方的法律文化观念一致的,就是在这近乎一样的法律文化观念下,我不明白的是,为何辛普森刑罪可免,赔偿难逃,而女播音员死在床上的副市长就能刑事、民事官司双赢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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