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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诉机关指控时间不清 法院宣判不构成累犯
作者:赵静  文章来源:中国法院网  点击数2576  更新时间:2006-06-03 23:28:13  文章录入:hxs  责任编辑:hxs

近日,安徽省霍邱县人民法院在审理一起被告人盗窃、抢劫案件中,因对被告人具体做案时间不能确定,只认定为“7月份的一天早晨”,不能确定是在被告前一个刑罚执行完毕后的五年内再犯罪,遂依法对被告人系累犯的指控不予认定,从而有效保护了被告人的权利。

    被告人庞某曾因犯盗窃罪被霍邱县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八个月,刑期自1998年11月28日起至1999年7月27日止,并患有“脑病后精神障碍”。检察院指控,被告人庞某2004年3月至2005年7月25日间,被告人庞某又采取撬门入室方法,连续五次潜入他人家中盗窃人民币及手机等物,盗窃数额为人民币10202余元。

    法院审理后认为,被告人庞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入户当场使用暴力强行夺取他人财物和多次秘密窃取他人财物数额巨大,其行为分别构成抢劫罪和盗窃罪。公诉机关指控的罪名成立,予以确认。

    但是2004年3月,被告人在其刑罚执行完毕后五年内又实施的两次盗窃,因数额较小,不能单独构成犯罪。被告人此后的三次犯罪均是2004年7月份以后实施的,由于检察机关对被告人庞某2004年7月份实施抢劫的具体日期已经无法确定,不能确认被告人是在其刑罚执行完毕后五年内所实施的抢劫;故公诉机关指控被告人庞某系累犯的情节,不予认定。

    同时,法院认为辩护人提出被告人庞某系限定责任能力人且认罪态度较好的辩护意见属实,其建议减轻处罚的辩护意见,予以采纳。遂依法以抢劫罪判处被告人庞某有期徒刑五年,罚金人民币5000元;以盗窃罪判处庞某有期徒刑二年,罚金人民币5000元,决定执行有期徒刑六年,罚金人民币10000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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