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河南高院率先规定城乡赔偿标准“同命同价” |
作者:赵珊 郑松波 文章来源:河南报业网-大河报 点击数1662 更新时间:2006-06-23 23:11:24 文章录入:hxs 责任编辑:hxs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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农民工在遭遇医疗损害、交通肇事及其他损害后,得到的赔偿要比城镇居民低得多!这种有失公平、公正的现象,在我省有望得到改善。
日前,河南省高级人民法院制定并向全省各中级人民法院、基层人民法院,郑州铁路运输中级法院和基层法院下发了《关于加强涉及农民工权益案件审理工作,切实保护农民工合法权益的意见》,《意见》第十五条明确规定:受害人为农民工的医疗损害、交通肇事及其他损害赔偿案件审理中,凡在城镇有经常居住地,且其主要收入来源地为城镇的,有关损害赔偿费用根据当地城镇居民的相关标准计算。省高法有关领导介绍,这是首次以法院正式文件的形式在全国第一次提出农民工与城镇居民要“同命同价”。
对《意见》的规定,有关律师认为,随着我国城镇化进程的加快以及户籍制度的改革,大量农民进入城镇打工或定居,他们的消费或收入已经不低于当地城镇居民的平均标准。《意见》中对已经明显城镇化的农民工按照城镇居民的标准进行伤害赔偿,无疑是一大进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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