打印本文 打印本文  关闭窗口 关闭窗口  
副局级干部是不是“嫖娼”? 三个部门三个认定
作者:徐选礼  文章来源:检察日报  点击数4486  更新时间:2006-07-16 11:15:22  文章录入:hxs  责任编辑:hxs

“深圳市公安局复函”深圳市中级法院判决书深圳市监察局行政处分决定

深圳市残疾人联合会原副理事长赵万新(副局级)觉得自己比窦娥还冤,明明深圳中院的民事判决书已经作出认定,指其嫖娼之说无证据证明,公安机关也否认出具过确认其有嫖娼行为的复函,然而,深圳市监察局仍然坚持原有的处分结论,以嫖娼为由,给了他行政撤职处分。

令赵万新不满的,还不只是监察部门的处分决定,所谓深圳市公安局写给市监察局的复函,白纸黑字,言之凿凿,并加盖有深圳市公安局的大印,可到了法庭上,人家公然予以否认,使得赵万新苦不堪言。

一纸复函,让他成了“嫖娼人员”

这起名誉侵权官司,准确地说,起源于一纸以深圳市公安局名义出具的复函。复函全文如下:

市监察局:

你局转来的“关于要求对赵万新嫖娼案进行重新认定的函”(深监函【2001】第15号)收悉。现将有关情况答复如下:

经查,1998年12月31日下午2时许,赵万新与卖淫女周世萍谈好价钱后在福田区巴丁村35号302房准备发生性关系时,被福田公安分局南园派出所当场查获。为此,福田公安分局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条例》的有关规定,于1998年12月31日,决定对嫖娼违法行为人赵万新处以治安拘留10日、罚款人民币4500元的处罚(福田公安分局治安裁决书1998年第60号);同时,决定对卖淫违法行为人周世萍处以收容教育1年的处罚(福田公安分局卖淫嫖娼人员收容教育决定书1998年第378号),并均已执行完毕。在处罚执行期间以及处罚执行完毕至今,被处罚人赵万新与周世萍均未对福田公安分局的裁决不服而向我局、福田公安分局提出过复议、申诉。因此,福田公安分局查处赵万新嫖娼案应予认定。

深圳市公安局(盖章)

2001年5月28日

最早收到这份复函的,还不是赵万新本人,而是他在残联的同事。他们收到后转交给了赵万新。在局外人看来,这份白纸黑字的复函言之凿凿,不由人不信。

面对复函所指称的事实,赵万新很愤怒:“请问:我什么时候受到过公安部门的处罚?是哪个公安人员办的案?我什么时候交过罚款?收取罚款的公安人员姓甚名谁?罚款收据现在哪里?”

公安局否认曾出具复函,并称复函上加盖的印章系伪造

赵万新决定诉诸法律。2004年年初,他一纸诉状将深圳市公安局告上法庭,要求被告为其消除影响,恢复名誉,赔礼道歉,并赔偿精神损失费1万元。

出乎赵万新意料的是,在庭审过程中,深圳市公安局不但完全否认了复函的真实性,坚称其从未向深圳市监察局出具该复函,而且称该复函上加盖的深圳市公安局的印章也根本不是被上诉人的签章。法院多次要求市公安局和市监察局提供赵万新嫖娼案的案件材料,结果也一直未能如愿。

按理说,伪造国家机关的公文和印章,本身已经涉嫌犯罪。但是,耐人寻味的是,这样的行为,并未受到任何的追究。

诉讼最终以赵万新败诉告终。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的判决书这样写道:“对于上诉人赵万新据以支持其诉讼请求的复印件《复函》,被上诉人深圳市公安局否认该证据材料的真实性,认为被上诉人深圳市公安局不曾向深圳市监察局出具该《复函》,并否认该复函上‘深圳市公安局的签章’是被上诉人深圳市公安局的签章,在案件审理过程中,被上诉人深圳市公安局未提供上诉人赵万新曾有嫖娼行为并受过行政处罚的证据材料,故没有证据材料显示上诉人赵万新曾有嫖娼行为,也没有证据材料显示上述复印件《复函》的散发行为与被上诉人深圳市公安局有关。因此,上诉人赵万新对被上诉人深圳市公安局提出的诉讼请求无证据支持,本院不予采纳,上诉人赵万新的上诉理由不成立,应予驳回。”

监察决定,依据的是公安局明确否认的事实

尽管官司败诉了,赵万新还是得到一丝安慰:毕竟法院的终审判决认定,“没有证据显示上诉人赵万新曾有嫖娼行为”。

然而,让赵万新没有想到的是,法院的终审判决是2004年12月27日作出的,仅仅过了3天,深圳市监察局就对赵万新作出了行政撤职处分的决定,由副局级降为正处级。认定的依据,竟然是公安机关和审判机关已经明确否认了的事实!

更让赵万新难以接受的是,那份标明为市公安局的复函称:“赵万新与卖淫女周世萍……准备发生性关系时,被福田公安分局南园派出所当场查获”;而深圳市监察局据此作出的监察决定书则称:“当赵万新和陈红平(周世萍本名)发生性关系后正穿衣服时,被南园派出所保安员抓获”——一个说“准备发生性关系时”被查获,一个则说“发生性关系后正穿衣服时”被抓获,同一个“事实”,为何复函与监察决定书的认定如此大相径庭?

赵万新不服,当即申请复审。根据《行政监察法》的规定,监察机关应当自收到复审申请之日起三十日内作出复审决定。

然而,2005年元旦过后,赵万新就申请复审,但一直等到同年12月28日,深圳市监察局的复审结论才正式出来。更糟糕的是,复审决定再次给了赵万新当头一棒。

深圳市监察局复审决定书称:“经复审查明,1998年12月31日,深圳市公安局福田分局对赵万新作出《治安管理处罚裁决书》,认定赵万新有嫖娼行为。并作出相关处罚决定,赵万新和卖淫女没有提出行政复议,也没有提起行政诉讼。根据市公安局的认定,赵万新有嫖娼行为,其行为已构成嫖娼错误。因此,对其处分并无不当,维持原行政撤职处分决定。”

面对复审决定,赵万新问:福田公安分局的《治安管理处罚裁决书》在哪里?市公安局的认定又在哪里?他们为何不向法院提供?法院判决书都认定没有的东西,监察局从何得来?

监察局称,公安局不提供证据是一种“辩护技巧”

今年4月中旬,记者将此案的采访提纲发往深圳市监察局。五一节前一天,深圳市监察局政策法规处主任何红约记者前往,谈了五点意见:

第一,上述材料没有全面反映问题,该案还有案中案。即个别公安人员因为丢失案卷材料,因此受了处分。这些受了处分的公安人员,到目前为止,无一申诉。

第二,监察局曾对此案专门进行过调查,该案的原始证据虽然被人为销毁了,但是,还有间接材料可以证明。监察部门办案,对于证据的要求不同于刑事案件对证据的要求。

第三,我们认真分析过法院的判决书,公安机关虽然在法庭上不愿提供证据,但那是公安机关出于保护自身权益的考虑,是一种辩护技巧,不等于该案的基本事实不存在。

第四,关于办案时限问题,这个案件情况复杂,导致超期因素很多。我们正在总结此案的经验教训。

第五,省监察厅目前正在对该案进行复审。

打印本文 打印本文  关闭窗口 关闭窗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