打印本文 关闭窗口 |
福建出台暂行办法 拆迁前利害关系人有听证权 |
作者:郭宏鹏 文章来源:法制日报 点击数1911 更新时间:2006-08-04 16:22:16 文章录入:hxs 责任编辑:hxs |
|
福建省建设厅出台的《福建省城市房屋拆迁行政许可听证暂行办法》从今天起开始施行,该办法规定,房屋在被拆迁之前,利害关系人可以对房屋拆迁许可条件是否具备、拆迁计划和拆迁补偿安置方案是否合理等内容提出质疑,并以书面的方式提出听证申请,拆迁许可机关有义务接受申请组 织听证。
办法规定,拆迁许可机关在作出拆迁许可决定前,应当告知申请人、利害关系人享有要求听证的权利。申请人、利害关系人书面提出听证申请的,拆迁许可机关应当在20日内组织听证。此外,拆迁许可机关应当以公告的形式告知行政许可申请人、利害关系人享有陈述、申辩和要求听证的权利,以及递交书面陈述、申辩意见和听证申请的期限、地点、听证会代表产生办法等内容。公告应张贴于拟拆迁区域公共场所。 办法还规定,申请人、利害关系人认为听证主持人、记录员与该房屋拆迁许可事项有直接利害关系的,有权申请回避。未经听证会质证的申请材料,不得作为拆迁许可机关作出拆迁许可决定的依据。拆迁许可机关应当对听证笔录中的各方意见进行分析判断,根据其中合法、合理的意见,作出房屋拆迁许可决定。 |
打印本文 关闭窗口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