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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安机关面向社会接受司法鉴定业务:违法!
作者:成 见  文章来源:网友热帖  点击数3670  更新时间:2006-09-15 00:09:20  文章录入:hxs  责任编辑:hxs

日前,武夷山市人民法院审结了一起XXX等三原告诉被告江XX人身损害赔偿纠纷案。

被告江XX向法庭提供了一份证据武夷山市公安局《法医学损伤检验结果通知书》,意在证明被害人何XX也有过错从而要求减轻被告的责任。原告代理律师胡雄善认为,武夷山市公安局超越其法定职权范围,为被告提供司法鉴定服务是违法的,该《法医学损伤检验结果通知书》不具有证明效力,要求法院不予采信。武夷山市人民法院以(2006)武民初字第472号民事判决书,支持了原告的这一主张,依法认定“武夷山市公安局法医门诊部不具有对外鉴定的资格,故不予采信。”法院严格执法,依法审判,维护司法公正,得到了此间舆论的普遍赞扬。

全国人大常委会颁布的自2005年10月1日起施行的《关于司法鉴定管理问题的决定》第七条明确规定:“侦查机关根据侦查工作的需要设立的鉴定机构,不得面向社会接受委托从事司法鉴定业务”,该决定实施以来,有的公安机关在认真执行,有的公安机关却仍在面向社会接受委托从事司法鉴定业务,直接影响到国家法律的权威和尊严。武夷山市人民法院的这一民事判决,对于认真贯彻执行全国人大常委会颁布的《关于司法鉴定管理问题的决定》,无疑起到了积极的推动作用,这一判决向少数仍在面向社会接受司法鉴定业务的公安机关亮出了红灯——公安机关面向社会接受司法鉴定业务:违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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