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澳洲检察官何以保持百年清廉
作者:刘佑生  文章来源:法律博客  点击数4515  更新时间:2006-11-18 00:50:45  文章录入:hxs  责任编辑:hxs

今年初,我率国家高级检察官访问澳大利亚。在新南威尔士检察院,当我问到如何处理检察官违法乱纪案件时,州检察长竟不知这个概念。

他睁大眼睛反问我是什么意思?经随行的翻译刘芮含反复比划翻译,州检察长总算明白了我的意思,连声说:“no、no、no……”

据介绍,到目前为止,澳大利亚百年来还没有发现一起法官、检察官收礼受贿等违法犯罪案件。

我们一行访问的检察官听后感到惊奇:是什么原因会有如此廉洁奇效呢?于是,我着手研究澳大利亚的检察制度。

澳大利亚二十世纪初成为独立的联邦国家,也由此拥有了自己的刑事司法体系。检察制度作为其组成部分历经百年后,在宪法规定的国体、政体框架下,在沿袭英国传统体制的同时,不断适应社会发展的需要,逐步形成了自己的特色。澳大利亚检察制度实行的是联邦检察机关与州检察机关双轨制,检察机关以控诉为基本职能,始终奉行普通法传统。

从内政到外交,澳大利亚与英国已不存在依附关系,但英国女王仍是名义上的最高国家元首。这种名实不一致的政体在监察体系也有体现。如出庭公诉的检察官称为Crown Prosecutor,直接可译为“皇家检察官”。在庭审过程中,无论法官还是辩方律师,更经常将检察官简称为The Crown,即“皇家”。澳大利亚检察系统对此有着简单明了的阐释:Crown is Community,“皇家指社会”。

澳大利亚联邦由新南威尔士州、昆士兰州、维多利亚州、南澳大利亚州、西澳大利亚州、塔斯马尼亚州、首府地区、北部地区等六州二区组成。由于历史原因,澳大利亚宪法赋予各州和地区很大的自治权利,对联邦权力作了较多的限制。这一点对刑事司法的直接影响就是,联邦与州的刑事司法系统虽有联系和衔接,但基本上相对独立;各州刑事司法系统间相似之处很多且相当注意彼此协作,但决不雷同。顺理成章,作为刑事司法系统重要组成部分的联邦及各州共九个检察院,各自独立,并由各自下设的办公室形成九个独立的检察系统。

澳大利亚九个检察院自成系统,互不隶属,但各检察院、系统内部,从名称、组织形式、地位、任务、职权等方面,都具有绝对的统一性。正因这一特点,兼之司法制度的相似性,各州检察系统之间虽彼此独立,但在法律统一实施和司法协作方面也不存在很大的障碍。

无论联邦还是州检察院均以公正和有效的公诉为自己的根本职责。虽然“追求社会公平和正义,保障法律被良好的执行,促进司法的公信力”等也常被设计成检察机关的任务和目标,但其实现均以高质量的公诉和有效打击犯罪、维护法律和秩序为载体。

澳大利亚总检察长是国家第一法律官员,就国家的全部刑事司法事务向议会负责,从这个意义上,联邦检察院和州(领地)检察院的工作均在国家总检察长的领导之下。

总检察长拥有民选议员和政府部长的双重身份。作为议员,就刑事公诉事务向议会负责;作为部长,则要充分尊重检察长的决定,保证其不受政治影响而正当行使职权。

联邦检察院根据《1983检察长条例》设立,1984年正式开展工作。检察长由国家总检察长代表女王任命,法定任期七年。

联邦检察院总检察室设在堪培拉,其职责是,向检察长提供政策和法律建议;控制并协调全澳公诉工作;在全国范围内与各相关机构联络;为检察长提供行政支持。此外,总检察室还负责根据条例规定的联邦犯罪及相关财产程序。

联邦检察院还在以下城市设立检察室:悉尼、墨尔本、布里斯班、波丝、爱德雷德、霍拔、达尔文。其中,布里斯班检察室还下设汤斯维尔和坎斯两个办公室。地区检察室负责当地公诉事务及附带民诉程序。

联邦检察院设检察长一名,副检察长6名,助理检察长2名。其中检察长和第一副检察长负责联邦检察院及总检察室工作,其他检察室各由一名检察长或助理检察长主持。检察长和副检察长每年两次定期研究公诉政策及相关运作事宜。联邦检察院的基本职责是对违反联邦法律的犯罪行为提起公诉。

在刑事诉讼中一起案件发现线索后,警察负责调查取证活动,侦查终结后,有一个听证委员会开始对警察提交的证据进行审查和听证,决定是否开庭,听证委只负责审查证据是否足够,是否符合开庭条件,但不作判决,听证期间不能传唤证人,嫌疑人可以在听证会上提出自己的意见,如听证委员会认为证据符合开庭条件,可以进入审理阶段,那么,检察官就可以进行正式的审查,审查证据是否足够。如需要重新侦查、补查,可以让警察再补查,补查完毕后,检察官认为符合起诉条件了,可以提出起诉状,进行庭审。庭审时,检察官可以发问被告人,看认罪还是不认罪,如果认罪,可由法官直接判决,如不认罪则继续进行庭审。检察官可以要求下属的律师协助控诉。此时,检察署及律师可以和被告律师协商如何定罪比较合适,检察官有权改变指控程序和认定犯罪的轻重,但必须是合理的。

庭审时,除法官外,还有12人的陪审团。成员是随机抽取的,他们都来自公民。意见不一致时,可以商量,但最多只能有三次。如三次仍达不成一致意见,解散陪审团,重新组成新的陪审团。陪审团决定被告人有罪还是无罪,法官决定量刑。讨论时,检察官可以列席陪审团,给陪审团介绍案情,检方也可以传一些证人,被告方律师也可以交叉讯问,证据提交完后,检方工作即告一段落。陪审团成员在讨论被告人是否有罪时,必须全部通过,达成协议,才能判决,如果不是全体成员一致通过,可能会改判。一起案件判无罪后,检察官不能再起诉。

在澳大利亚,筛选检察官是很严格的。政府从律师中选拔检察官。这些律师至少要有10年工作经验,80%的候选人为出席律师,剩下的20%的候选人可能是大学教师。澳大利亚的大学法律本科生毕业后不能立即成为检察官,他们必须通过司法考试,从律师干起。在澳大利亚,国家对检察官的期望,就是保持其职业的荣誉和尊严,信仰法律。

在访问中,导游小王说到澳洲检察官法律信仰的养成时,给我们说了美国大法官卡多佐讲的《天空守望者》的故事。我觉得挺受启发,便记录下来。

布拉赫生于丹麦一个世袭贵族之家,对天文学有浓厚的兴趣。他年轻时以发现一颗新恒星而著称于世,那时丹麦国王乐于赞助研究学问,在一个小岛上专门为他建立了一座观测台。光阴似箭,岁月流转,布拉赫夜以继日地伏案钻研着……他把演算观察的一颗又一颗恒星的位置精确细致地记录在天文图上。不幸的是,老国王死后,继位的王子身边跟着一群搬弄是非的朝臣。他们全然看不出观测恒星的价值,对那些为了维持观测台和绘制毫无用途的星图的花费,十分痛惜。在这种心理作用下,国王派使者拜访了布拉赫。

使者见到布拉赫的第一句话就是:“二十五年里你干了些什么?”布拉赫向使者展示了标示七百颗恒星的星图。

使者不屑一顾地说:“这就是你的全部工作吗?”

“不,还未达到我的愿望!”布拉赫说:“在死之前,我想我会记录一千颗。”

使者嘲笑着说:“是什么令你废寝忘食却徒劳无益,在我们走之前,让我们看看它有什么用场。”使者就是用这种的价值观来面对科学家的。时至今天,类似使者的声音还在世上回荡,他们要求活着的科学家、哲学家或者艺术家作出类似的验证,显示他们的成就对于今天的价值,而不是对于那深不可测的未来。

卡多佐在讲完这个故事后,满怀深情地说:“为了某种直觉认为是最高尚伟大的东西,沉浸于理想的追求之中,准备完全奉献自己,慷慨地,不需要任何理由。他们在遭受迫害与傲慢无礼的对待时,仍然苦苦守候,或许一百年,或许一千年,虽然这些价值的成果他们可能无法得到。然而,他们仍然选择这些价值,毫不犹豫,毫无怨言,充满了欢乐与喜悦。一句话,要成为永恒价值的布道士。”

这个富有哲理的故事,在澳洲检察官的身上得到充分展示。信仰法律,是支持每个检察官实现客观正义的动力之源,是保持检察官职业荣誉和力量之本。澳洲检察官喜欢伯尔曼的名言:“法律必须被信仰,否则将形同虚设,它不仅包含有人的理想和意志,而且还包含了他的情感,他的直觉和献身,以及他的信仰。”检察官作为“法律的守护人”,其职业特点就是要有一颗永恒信仰法律的心,这种职业不是一朝一夕所能实现的,必须经过漫长的过程,千锤百炼,从而才能实现检察官追求客观公正的价值作用。

我想,这就是澳洲检察官创建百年来无一例违法的最好注解,也是美国大法官卡多佐的演讲给我们留下的反思……


姓名:泥巴   博客网址:lby117.fyfz.cn   时间:2006-11-17 22:30:00
我国社会在盲目的道德信仰破产后,开始了盲目的对制度的迷信,现在只看到西方的制度,看不到西方制度后面的信仰。刘老师的文章指出了制度之后的信仰,颇有见地。其实刘小枫早就这个问题进行过阐述,马克思.韦伯也指出过制度绝不仅是制度,制度离不开信仰。改革开放以来,我国在法治建设的道路上制度不可不谓多,对公职人员的监督制度甚至延伸到了所谓的“8小时之外”,渗透到了“夫人政治”的境地,试图以牺牲公职人员的一些基本人权,牺牲社会的基本伦理为代价,以求得公职人员的清廉!实际上,由于缘木求鱼,这些制度建设都收效甚微!当下应当将制度建设与制度之后的精神信仰的孕育结合起来,否则,难免步入制度之火越烈,贪腐越甚得境地!

姓名:落水者   博客网址:commande.fyfz.cn   时间:2006-11-17 17:11:00
国外的那一套,对中国不可能适用的。中国人还没单纯到可以信仰法律而生活的程度。

姓名:金刚石   博客网址:cltangxd668.fyfz.cn   时间:2006-11-17 15:21:00
检察官、法官要有极其强烈的职业荣誉感,要有真正的奉献精神,首先要在精神上使自己从而使这个群体崇高起来。社会的公平正义就直接来自于这个特殊的法律职业群体的职业行为。

姓名:刀笔吏乱法   博客网址:wzm202619.fyfz.cn   时间:2006-11-17 14:40:00
信仰法律不是动嘴皮子,要有西汉之张释之及东汉之“二鲍”的精神,身体力行,不畏权贵,为法献身(现在不必献身,不过是升不了官而已)。检察官、法官们,你们敢吗?

姓名:独居幽谷   博客网址:mzw409.fyfz.cn   时间:2006-11-17 14:36:00
制度、素质、信念,值得我们借鉴。

姓名:阿玛妮   博客网址:amaninada.fyfz.cn   时间:2006-11-17 14:14:00
或许可以请你看看我写的案件,正好是关于中国司法腐败的案子,我写的只是与案中人有关的冰山一角,希望看后给点建议,那些人真的很需要帮助。

姓名:阿玛妮   博客网址:amaninada.fyfz.cn   时间:2006-11-17 14:14:00
或许可以请你看看我写的案件,正好是关于中国司法腐败的案子,我写的只是与案中人有关的冰山一角,希望看后给点建议,那些人真的很需要帮助。

姓名:乐陶居士   博客网址:zhangyansheng.fyfz.cn   时间:2006-11-16 22:42:00
是的,不久前北京律师协会与挪威律师协会召开了关于律师作用的国际研讨会,会上有中国律师向挪威检察官提问,在挪威如何处理律师向检察官、法官行贿?挪威检察官和律师都非常吃惊,他们基本听不懂这个问题,他们答复说:这是一个非常奇怪的问题,法官由法官的工作,律师有律师的工作,律师为什么要向法官、检察官行贿呢?

姓名:乐陶居士   博客网址:zhangyansheng.fyfz.cn   时间:2006-11-16 22:42:00
是的,不久前北京律师协会与挪威律师协会召开了关于律师作用的国际研讨会,会上有中国律师向挪威检察官提问,在挪威如何处理律师向检察官、法官行贿?挪威检察官和律师都非常吃惊,他们基本听不懂这个问题,他们答复说:这是一个非常奇怪的问题,法官由法官的工作,律师有律师的工作,律师为什么要向法官、检察官行贿呢?

姓名:王的勇气   博客网址:wangzhaoxi.fyfz.cn   时间:2006-11-16 21:52:00
西方之所以敢于赋予检察官较大的职权(刑事侦查与起诉中的核心地位),纵然在我国曾引发了大量的争议与质疑,但只有将其放到多元化的文化、法律背景下合理审视检察官的职权行驶过程,才能正确理解法律被执法者所信仰是多么的重要。另一方面完善的权力制约机制也是促进公平与正义实现的基本保障。

姓名:手有余香   博客网址:syyx2006.fyfz.cn   时间:2006-11-16 21:05:00
值得借鉴学习啊!

姓名:法律正义维权   博客网址:flwq.fyfz.cn   时间:2006-11-16 20:25:00
我们中国的司法实践太应该跟人家国外学习一下了!

姓名:大智若渝   时间:2006-11-16 14:58:00
在谈到司法人员,主要是法官和检察官的腐败问题时,在一些有着现代文明的国度里,这是个伪命题,更不用说如何防治这样接续的展开问题了。奇怪的是,在所谓有着传统文明的中国,这不仅是个问题,而且是个深不见底的黑窟窿。

姓名:深谷幽香   时间:2006-11-15 23:34:00
真是令人羡慕啊。

姓名:云卷云舒   时间:2006-11-15 22:48:00
中国的执政党、政府官员、公检法人员首先要信仰法律!这些主体都能依法行事,一切以法律为依归,尊崇法律至上的理念,则依法治国的目标就能实现。

姓名:岁月方圆   博客网址:syfyxmy.fyfz.cn   时间:2006-11-15 20:57:00
在中国,光有检察官信仰法律是远远不够的.

姓名:扬 扬   时间:2006-11-15 19:22:00
执法者要有一颗永恒信仰法律的心!

姓名:听雨庄主   时间:2006-11-15 19:15:00
多么值得中国司法人员学习呀!

姓名:蒹蒹苍苍   博客网址:jjcc.fyfz.cn   时间:2006-11-15 18:51:00
  或许,在检察机关设置之外,有很多是我们现在我发实现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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