向奸淫妻子的人索取现金如何定性 |
副标题: |
作者:覃朔彬 文章来源:正义网 点击数:4088 更新时间:2007-07-22 00:46:15 |
|
|
|
【基本案情】
2007年2月24日晚,犯罪嫌疑人唐小林离开自己的租住房屋下楼上厕所后回屋发现妻子胡明书(有间歇性精神病)与唐生友发生性关系,遂电话通知其弟唐小平,唐小平约来犯罪嫌疑人商安平、李明岗、张营(唐小平的妻子)、李明党、李道乙,在胡明书暂住屋内,唐小平、商安平殴打了唐生友,商安平叫唐生友跪下,张营提出脱光唐生友衣裤游街,唐小林等人也以报警等对唐生友进行恐吓,唐生友同意拿钱私了,唐小林、唐小平、商安平、李明岗、张营、李明党、李道乙将唐生友带至一取款机处由商安平用唐生友的银行卡取出现金3800元交给唐小平,唐生友又向唐小林出具了3000元欠条。
【分歧意见】
关于本案有三种意见:
第一种意见认为:李明岗、李明党、李道乙作绝对不起诉,唐小林、唐小平作相对不起诉。其理由是本案李明岗、李明党、李道乙受邀约到了案发现场、有言语威胁,但未殴打唐生友,言语威胁仅是帮腔,个人也无谋利意图,情节显著轻微,不构成犯罪,应作绝对不起诉;本案中唐小林、唐小平是邀约人,唐小平、商安平、张营威胁作用明显,但本案被害人有过错,对嫌疑人的处罚本应酌情从轻,且赃款已追回,唐小林、唐小平、商安平、张营都是初犯,建议对唐小林、唐小平、商安平、张营作相对不起诉。
第二种意见认为:李明岗、李明党、李道乙不构成犯罪。唐小林、唐小平、商安平、张营积极参与,构成犯罪,应提起公诉。其理由是犯罪嫌疑人李明岗、李明党、李道乙情节显著轻微;犯罪嫌疑人唐小林、唐小平、商安平、张营积极参与,构成犯罪,应提起公诉。
第三种意见认为:本案七人不构成犯罪。其理由是本案被害人唐生友有过错,犯罪嫌疑人唐小林要求唐生友拿钱补偿具有一定合理性,犯罪嫌疑人唐小林、唐小平、商安平、张营、李明岗、李明党、李道乙主观恶性不大、手段不恶劣,唐小林、唐小平、商安平、张营、李明岗、李明党、李道乙均不构成犯罪,作绝对不起诉。
【评析】
笔者赞成第三种意见。其理由是:本案被害人唐生友有严重过错,唐小林发现妻子胡明书与唐生友发生性关系,遂电话通知其弟唐小平,唐小平约来几个亲朋好友处理此事,主观恶性不大,唐小林要求唐生友拿钱补偿是合法的,唐生友同意拿钱了事。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确定民事侵权精神损害赔偿责任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一条第(三)项的规定:自然人因人格尊严权遭受非法侵害,向人民法院起诉请求赔偿精神损害的,人民法院应当依法受理。唐小林与胡明书是合法夫妻,唐小林的性生活权利是不容他人侵犯的,唐小林亲眼看见妻子胡明书与唐生友发生性关系,应认定为唐小林的人格尊严权遭受非法侵害,由此而给他造成的精神损害是相当大的,这是正常人都想象得到的,在这种情况下邀约六个亲朋好友处理此事,叫其跪下,并且打了唐生友几下,有些过激言行,但手段并不恶劣。在唐生友同意拿钱私了的情况下,在自动取款机上取三千八百元钱,后又叫唐生友写了欠条,这些言行表明,在唐小林的人格尊严权遭受非法侵害的情况下,要求唐生友拿钱补偿损害是具有合理、合法性。综上所述,本案七人不构成犯罪,应作绝对不诉。
(作者系重庆市大足县人民检察院副检察长)
|
|
|
|
上一篇文章: 北京首例网上裸聊案因无定罪依据被撤诉
下一篇文章: 抛弃伤者,交通肇事变故意杀人 |
【字体:小 大】【发表评论】【加入收藏】【告诉好友】【打印此文】【关闭窗口】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