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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试验离婚”的几点质疑         ★★★
对“试验离婚”的几点质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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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佚名 文章来源:中国法院网 点击数:2118 更新时间:2005-01-14 23:42:00
 

 

对“试验离婚”的几点质疑

     “试验离婚”乍一听很耳熟,但无论如何从法律书籍中也找不到这样的名词。细细想来,离婚能做试验?笔者不禁疑问重重。

    质疑之一--试验离婚有何实际意义?

    笔者也是一名山区法院的审判员,十五年的审判经历,使我对基层法院所接触的离婚案件有了详尽的了解。在我参与审理的320件离婚案件中,那些因一时冲动而闹到法院的只是极少数,而且这样的当事人对有经验的法官来说,一眼便知,一般只让他们先回家认真考虑,或在接待中做好调解工作,最终不立案便可解决。而其他绝大部分离婚案都是男女双方矛盾较大,大部分已分居,早已互不履行夫妻义务,甚至出现打架、虐待、与第三者同居等现象。对这样的案件,法官再主持双方试验离婚,互不履行夫妻义务,还有什么实际意义呢?

    质疑之二--试验离婚能否确保公正与效率?

    试验离婚做为阳原法院推出的一项制度,其动机肯定是好的。但是根据有关报道可以看出,既然是离婚的“试验”,适用试验离婚的决定权在承办法官,试验期限的长短也由承办法官来操纵。这无疑会使部分法官在试验期间摆脱民诉法的约束,一是“试验”期可以做为延长审限的正当理由;二是试验离婚做为法官“刁难”一些当事人的手段;三是可能导致“三案”的发生。

    质疑之三--试验离婚能否冲击正常的社会伦理道德?

    既然是试验的“离婚”,就应该给离婚后的双方以充分的自由,让其身处一个“离婚”的感觉状态。除了互不履行夫妻义务之外,双方是否仍有婚姻法规定的相互忠诚的义务呢?在试验期间,一方或者双方会不会为了比较原来的配偶的优劣,而与其他异性谈婚论嫁,甚至与他人姘居或者造成重婚呢?此外,在试验期间,未成年子女由谁抚养和监护?老人由谁照料?这种持续的不稳定的婚姻状况,对子女会造成多大的感情上的伤害?对家庭会造成多大的经济损失?对社会将带来多大的矛盾隐患?

    质疑之四--试验离婚有多大的普遍适用性?

    任何一项制度的存在和发展,都必须有它的合理性和普遍适用性。离婚案件做为最具典型性的民事案件之一,有其自身的特点,这也就是法律规定离婚案件必经调解程序的原因。为维护社会主义婚姻家庭秩序的稳定,防止矛盾激化,法官应当对当事人做耐心细致的思想工作,要求男女双方冷静对待婚姻问题。为此,法官可以根据个案事实采取不同的调解手段,甚至可以暂不开庭审理,由法官或双方的亲朋好友主持做双方的调解工作,只要不用违法手段均可进行。“试验离婚”充其量不过是针对个案而适用的一种调解方法,不能做为一项“制度”来推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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