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流动电子警察同一地点拍下8次违章 被判撤销处罚         ★★★
流动电子警察同一地点拍下8次违章 被判撤销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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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王立芳 文章来源:新华网 点击数:4574 更新时间:2007-12-18 11:25:04
        广西南宁市民蒙先生在同一地点先后8次被流动电子警察拍下违法停车记录,并交纳罚款。蒙先生不服,将南宁市交警支队诉至法院。南宁市青秀区法院日前作出一审判决,撤销交警对他作出的8起处罚,并判令交警部门如数退还罚款。

        2005年7月至11月间,蒙先生8次被流动电子警察拍下违法停车记录,地点均在南宁市汇春路的一块路牌下。2006年6月5日,蒙先生驾驶私家车经过南宁市园湖路时,被路面值勤交警拦下。当天下午,蒙先生到指定处理地点接受了处罚,领到8张罚单,每张罚单200元,共计1600元。

        蒙先生认为,根据《道路交通安全法》规定,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及交通警察对道路交通安全违法行为,应当及时纠正。如果流动的电子警察拍摄到他的停车行为并认为这一行为违法时,应该立刻上前告知和纠正,履行维护交通秩序的职责。如不主动告知,就是不作为和执法违法行为,未起到“处罚和教育相结合”的作用。

       交警部门则认为,行政处罚的告知义务是指处罚决定前应该告知当事人,交警部门已经向广大车主提供了电子违章记录的查询方式,蒙先生也承认他是自己查询得知的,这说明交警已经尽到了告知义务。电子警察拍摄属于处罚前收集证据的行为,法律并没有规定收集证据需要告知。

        法院认定,南宁市交警支队对道路交通安全违法行为进行处罚时,应当查明交通违法事实,正确适用法律、法规的有关规定进行处罚。在这起案件中,交警对蒙先生违法行为的认定只记载违法行为代号,没有注明他违反了哪条法律、法规条款,对蒙先生的违法行为均未予以确认,电子警察录像也无法证实蒙先生违反的是哪一种情形。因此,交警对蒙先生作出的8起处罚属于事实不清,证据不足,且适用法律、法规不正确,依法应予撤销。

       近日,蒙先生与南宁市交警支队到法院办理退款手续,交警支队将1600元的罚款如数退还给蒙先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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