到底冤不冤?清洁女工捡300万黄金入狱引争议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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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杨涛 文章来源:铿锵杂谈 点击数:2141 更新时间:2009-05-13 23:15:10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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到底冤不冤?
----清洁女工捡300万黄金入狱引争议
月入仅千元的机场清洁工,竟然在垃圾桶旁“捡”到一箱价值超过300万元人民币的黄金首饰!令人吃惊的是,这种“当头红运”对这个“幸运儿”来说,却竟然是一个噩梦的开始。
因为这笔横财的主角,40岁的清洁工梁丽,有可能要被司法机关以盗窃罪进行起诉,一旦定罪,因为数额巨大,梁丽要面临的最高刑罚是——无期徒刑!
该案在深圳法律界引起极大关注,深圳大学法学院教授认为梁丽可以被称为深圳的“女许霆”,其争议之大比许霆案有过之而无不及。
一个清洁工,一天之内,由捡到天价黄金首饰的“幸运儿”,变成可能要面临无期徒刑的嫌疑犯;一个完整的三口之家,一天之内突然到了支离破碎的边缘;一个尚未开始起诉的疑案,成为大学课堂里的典型案例……而这一切都是由一个不起眼的小纸箱开始。
月入仅千元的机场清洁工,竟然在垃圾桶旁“捡”到一箱价值超过300万元人民币的黄金首饰!令人吃惊的是,这笔横财的主角——40岁的清洁工梁丽,有可能要被司法机关以盗窃罪进行起诉,一旦定罪,因为数额巨大,梁丽要面临的最高刑罚是——无期徒刑!(《广州日报》5月11日)
深圳法律界认为梁丽可以被称为深圳的“女许霆”,不过,照我看来,梁丽不仅是“女许霆”,而且比许霆还更冤,如果有关司法机关真得以盗窃罪判处她无期徒刑,我看她比窦娥还冤。且看报道:2008年12月9日上午,梁丽如常在机场候机大厅里打扫卫生,在19号登机柜台看到垃圾桶附近有两个女乘客中间有一辆行李车,车上放着一个类似方便面箱的小纸箱。过了五六分钟,两位旅客急急忙忙跑进安检门。梁丽第二次来到19号柜台垃圾箱旁,看到那个小纸箱还在行李车上,以为是她们丢弃的,就顺手把小纸箱清理到清洁车里。约9时左右,梁丽告诉同事曹某称自己“捡”到一个纸皮箱,如果有人认领就还给人家。上午9时40分左右,梁丽在吃早餐其间又告诉大家其捡到一个纸箱。后来,同事马某和曹某就到楼下放纸箱的残疾人洗手间,打开纸箱后发现里面竟然是一包包的黄金首饰。两人取出两包首饰一人分一半后就离去了。快下班时曹某看到梁丽,告诉她捡到的纸箱内装的可能是黄金首饰。中午下班后梁丽就把小纸箱带回自己家中。
这段过程告诉我们,首先,梁丽的行为不构成盗窃罪,因为盗窃罪是指以非法占有为目的,秘密窃取数额较大的公私财物或者多次盗窃公私财物的行为。然而,我们看到,梁丽并没有使用“秘密窃取”的方式来拿走这些黄金首饰,这些黄金首饰摆在机场候机大厅,候机大厅一个公共场所并不是私人空间,黄金首饰是也是没有被主人的控制而是被遗忘在行李车上,梁丽从公共场所公开地拿走他人遗忘的黄金首饰,梁丽的行为并不是“秘密窃取”,并且开始她也是一直告诉同事“有人认领就还给人家”,这就不符合盗窃罪的犯罪构成要件。其次,梁丽的行为不构成侵占罪。所谓侵占罪是指将代为保管的他人财物非法占为己有或者将他人的遗忘物或者埋藏物非法占为己有,数额较大,拒不交出的,情节严重的行为。梁丽捡到的黄金首饰显然属于他人的遗忘物,如果在失主找上门,她拒不交出,这就构成侵占罪,但是,梁丽在警察找上门来后,及时主动地交还了黄金首饰,所以她并没有“拒不交出”的行为,也不构成侵占罪。其实,梁丽的行为属于“拾金而昧”的行为,这种行为不符合我们所提倡的“拾金不昧”精神,在道德上是应当谴责的,在民法上这些也属于不当得利,应当归还失主,但是,只要她在失主找上门来能及时归还,就不能追究其刑事责任。
如果以盗窃罪来追究梁丽的刑事责任,那么她将比许霆更冤,那是因为,一是从主观上看,许霆的主观恶性肯定重于梁丽。许霆是在发现ATM机存在问题后,主动去利用这种漏洞来获取更多的金钱,而梁丽在起先并没有想要占有黄金首饰的故意,只是在捡到箱子后,发现这个小箱子装有黄金首饰才起了贪心,将其带回家;其二是,许霆非法占有ATM机上的钱后是选择了潜逃,也就是拒不归还他侵占的钱,而梁丽在警察找上门后,将黄金首饰及时归还了失主。所以,对于许霆,一部份专家认为他的行为构成盗窃罪,只是判处无期徒刑量刑过重,更多的专家认为他的行为只是构成侵占罪,只有少数专家认为他的行为不构成犯罪;但是对于梁丽案,包括作者在内许多人和专家的意见就根本不应当以犯罪来处理。如果许霆改判后只判刑五年,那么,如果梁丽要以盗窃罪判处无期徒刑,那岂不是比许霆更冤!因此,请有关司法机关三思而后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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