加入收藏 | 万年历 | 福建南平律师查询热线: 13905092639 18105996969
0599-8619797
欢迎登陆闽北第一个律师服务网站福建亚轩律师事务所      亚轩律师真诚为您服务      欢迎登陆本站查询闽北律师    
您现在的位置: 福建亚轩律师事务所 >> 胡雄善律师在线 >> 资讯时空 >> 媒体文摘 >> 正文
司法改革必须按法理出牌         ★★★
司法改革必须按法理出牌
副标题:
作者:贺卫方 文章来源:上海商报 点击数:2115 更新时间:2010-07-30 16:54:26

 

看了《南方周末》关于河南省高院院长张立勇推行“新政”的报道(“不按‘法理’出牌的高院院长”2月19日),对于其中不少观点颇有些忧虑。实际上,张院长就任院长后推出了不少新举措,有的措施令人赞赏,例如将判决文书在网络上公开。但是,还是有太多的新举措存在着或轻微或严重的法理缺陷,如果不及时纠正,影响的不只是河南一省的司法,而且会在更广泛的范围内对司法改革产生误导作用。

从报道看,张院长对于不拘形式、贴近群众的司法模式情有独钟,他明确地质疑坐堂问案式的审判方式,倡导法官“放下法槌,脱下法袍”,深入到群众中去,像被他树为典范的商丘法院那样,在小树林里开庭,或者在炕头上审案。“你要穿法袍,就跟群众保持距离了。”这样的做法果然有助于纠纷的解决么?

实际上,作为处理冲突利益的司法,居中裁判原不是追求法官司法官员的舒适安逸,更不是因为西方如此我们就照搬,而是因为不居中就难免令人怀疑法官的公正性。根据我国不少地方传统习惯,诸子分家析产时要邀请娘舅来主持,正是因为娘舅的身份超然,更有助于避免偏私的怀疑。为了取得当事人的信任,法官要尽可能地避免过于主动行使权力,例如,只有当事人向法院提起诉讼法院才能够受理。司法判决不可以超出当事人诉求的范围。要尽可能地让当事人自己向法庭提交证据,否则败诉方就会质疑为什么法院只收集对一方不利的证据。在审理的过程中,法官对两造要平等地对待,最大限度地保障双方的平等地位……所有这些,不仅是为了体现司法的中立和公正,也是为了保证公民在法律面前的平等,同样重要的是,中立的司法可以让冲突双方意识到诉讼的结果是双方机会均等的情况下证据与法律比拼的结果,因而更容易服判息争。

跟许多院长一样,张院长对于上访也是非常焦虑。“可能按照法条,张三赢、李四输没错,但是下判以后,双方都起来上访,都起来闹,你说你这个案子办对了吗?”在报道中他提出这样的反问。其实,如果法官严格依法判案,当事人不是依据法律程序上诉,或者案件已经终审,依旧上访不止,我们的确不能说这案子判错了。宪法明确规定法院“依法独立行使审判权”,如果法官依法判案,当事人上访,就指责法官案子判得不对,这让法官该如何是好?难道说因为怕上访就可以违法判案?再说,国家成立各个层次的信访部门,不正是为了让百姓投诉有门么?为了减少甚至杜绝上访,甚至为了“争创无进京上访法院”,就一味地“和稀泥”式地调解,这势必导致当事人形成“会叫的孩子多吃奶”的心态,只要以上访相要挟,法院就牺牲法律,放弃原则,最终的结局将是一种普遍的无法状态。

在上下级法院之间关系上的回归旧辙是张院长“新政”中的重要内容。本来,逐渐减少在具体案件中上级法院对下级法院的指导以及下级法院对于上级法院的请示,以确保下级法院能够独立于上级法院,已经成为近年来司法界的共识和不少改革举措的指向。很明显,之所以设置上下级法院,正是为了给当事人提供一个质疑原审判决的机会。如果一审法院在判决之前已经就如何下判请示上级法院,或者接受上级法院的指导,那么两审就合二为一了。作出判决的法官还要装模作样地向当事人宣告说“如不服本院判决,可以向本院的上级人民法院提起上诉”,岂不是明火执仗地欺骗当事人?我国诉讼法中明确赋予当事人的上诉权岂不是变相地被剥夺?所以,报道中高院刑三庭庭长程慎生所说的上级法院对于下级法院的监督“不能流于形式,监督指导往往要具体到个案,不是一审想怎么判就怎么判”,张院长所说的“我绝不仅仅限于说,你这个案子判完了,你判你的,我等着你弄完了,我再依法改判。这就行了,这就保持独立审级,我认为绝不是这个关系”,凡此种种,都是严重背离司法制度的内在机理的话。上级法院监督下级法院的惟一途径就是通过对下级法院的判决进行的审查、驳回或直接改判,绝不可以在下级法院审理过程中进行所谓“监督指导”。

经过近二十年的司法改革,我国司法的公正程度没有获得应有的提升,司法公信力还处在较低的程度上,对此民众与高层、司法界与社会各界都在急切地寻求解决之道。我相信,张院长以及河南省高级法院所作所为也是为了尽快地走出目前的困境。不过,对症下药,而且“对症亦须知药换”是非常必要的。把脉错误,或者病因虽准,用药不当,都可能加剧而不是减轻既有的病症。所以严格地依据法理和法律推进司法公正,司法改革遵循法理“出牌”是当下格外需要强调的。

高一飞:不必苛责河南法院的“张院长新政”

 

一位早已因在其他行政领导领域大胆改革著称、从市委书记位置上调任河南省高级人民法院院长的张立勇,他推行的法院改革措施,被河南法院内部你为“张院长新政”。这些措施,有的获得了一致的好评,如公开审判、判决书上网等,但有些则受到了质疑,认为是“不按‘法理’出牌”。(南方周末,http://www.infzm.com/content/24067/1。)贺卫方先生认为“张院长就任院长后推出了不少新举措,有的措施令人赞赏,例如将判决文书在网络上公开。但是,还是有太多的新举措存在着或轻微或严重的法理缺陷”,而秋风先生则认为,张立勇的改革中有些做法张嘴闭嘴不离“群众路线”,有损“法官的专业化、法官的职业尊严”,“法官就应该高高在上”才是。 ( http://www.tecn.cn )
    但我仔细分析报道中介绍的“张院长新政”发现,其实,这位“以人类最基础的学科为背景”、想“从根本上解决理念的问题”的院长所推行的司法改革正是利用我国目前可以利用的司法改革资源,实现司法的公正与效率,解决司法中存在的急迫问题,实际上合乎法理。法理有基本的精神,却无固定的模式,所谓“礼源于俗,俗还于礼”,“失礼求诸野”,基实,不光是“礼”,“法理”也是如此:从司法实践中发现最适合于中国或者中国某地区实现公正与效率的形式,这就是最大的法理,法理的背后是基本的伦理、常情常理,从张立勇推出的改革来看,是符合情理,因而也符合法理的。 ( http://www.tecn.cn )
    河南法院改革的第一个措施是推行马锡五审判方式。首先我们应当理解的是,今天的马锡五审判方式,借用了当年的名称,但具体内容已经不是当年的模式,具有了符合现行法律的时代特征:“放下法槌、脱下法袍”,“深入群众”。“完全民间的办案方式:一铺大炕,一个小桌子,当事人两边坐”,“你说你说,大家说,最后签协议。现在只不过把这个放大了,法官坐中间,两边是当事人。” ( http://www.tecn.cn )
    在我看来,对此不要有意无意的误解。一是不要认为法官是在主动揽案。贺卫方先生说“法官不要主动行使权力,例如,只有当事人向法院提起诉讼法院才能够受理。司法判决不可以超出当事人诉求的范围。”其实从“主动接待上访”这一提法就可以看出,河南法院并没有主动行使权力,而是有“上访”、有人起诉为前提的,更不至于让判决“超出当事人诉求的范围”。二是所谓“你说你说”并没有表示在审理中任何诉讼参与人以外的人都可以参与议论,而是以“两边是当事人”为前提。这样的审判只是法庭的形式变了,“审判中立、独立”等司法的基本特征并没有改变。法官不一定只有坐堂问案才是中立的,美国历史上联邦大法官坐着马车一年才巡回一次全国接待上诉的审理形式,是适合当时交通不便的美国的。今天,并不发达的中国为方便群众而采取的田间地头接案审案又有何不可? ( http://www.tecn.cn )
    比较有争议的是,法官“就是要高高在上”还是如张立勇说“放下法槌、脱下法袍”,正如贺卫方先生的考证,英国人戴假发的流行时尚传统大约始于十二世纪,当时并不限于法官和律师,上层社会的人都将戴假发视为一种时尚,是社会地位的象征。美国第三任总统杰弗逊批评假发说,他最痛恨的就是英国式的法官的假发,阴森恐怖的小眼睛从假发后面闪着蓝光的场景,简直受人不了。美国也废除了假发和法袍,但后来法袍恢复了。据《西洋服装史》考证说,到了18世纪,法国大革命和美国独立战争一扫各种地位、等级的标志,服装上也抛弃了“那些象征权威的夸张性的装饰过剩的衣服,开始追求衣服的合理性、活动性和机能性”。发展到现代社会,现在只有英国和少数几个国家的司法系统中还保持戴假发穿法袍的传统,仅具职业象征性。我个人认为,今天为了保持威严而穿的法袍,与贺卫方所批评的军警式制服在效果上并无区别,因为一般的公民感觉上二者都是高高在上的特权地位的象征,而无法象法学学者一样去区分行政官员与司法官员的性质的。而在中国这个以和谐为传统的社会里,老百姓实际上会反感高高在上的法官,而是更加信任与他们亲切、亲近的人。“穿法袍就和群众保持距离了”,这是中国人的真实感受。 ( http://www.tecn.cn )
    河南法院改革的第二项措施是重视接访、重视调解,争取无涉及法院的赴京上访。在我看来,在任何国家和地区,要给民众更多和反复的司法救济途径,这很正常。在美国,一个死刑案件仅在法院就最多可能走9个(次)。上访无门是中国百姓所急,法院对涉法案件积极接访,将问题解决在基层,既解百姓劳顿之苦,又为国家分忧,难道不是公正的法院所应做的吗?至于重视调解,从报道中可知,调解只在民事和刑事自诉案件中存在,当然是以自愿、合法为前提,怎么仅仅因为其特别强调调解(设立调解年)、调解结案的数量较高就推定河南法院是在“一味地‘和稀泥’式地调解”和“放弃原则”呢?实际上,即使是刑事案件,在美国也有92%的案件通过辩诉交易解决,这也可以算是一种美国式调解吧?现代社会,特别是在中国,司法资源有限、社会转型带来的案件骤增,需要倡导纠纷解决方式的简易化和多元化,重调解无可厚非,何况河南省法院还能够区分刑事与民事案件中正义不同标准,出台了《关于建立轻微刑事案件快速办理机制的意见》防止“以钱买刑”这一可能防害刑事裁判实体公正的情况呢? ( http://www.tecn.cn )
    河南法院改革的第三项措施是法院内部加强上级对下级的监督指导。这可能是最受争议的一项改革措施。上级法院防止下级法院“违法违纪”、防止程序违法、上级法院对下级法院法官进行职业伦理考察,是各国通例,我们真正需要解决的是使这些措施更加经常化、规范化,如西方大多数国家可以对程序问题、法官职业伦理问题可以提起上诉或者起诉的前提下,再由上级法院解决,在没有这些制度的情况下,河南省法院通过“沟通汇报”方式解决,是符合现实的做法。 ( http://www.tecn.cn )
    河南法院要求监督“不能流于形式,监督指导往往要具体到个案,不是一审想怎么判就怎么判。”这里存在两种可能性:一是可能是针对案件事实的审理问题,一是可能针对量刑问题。对于量刑,河南法院要求“高院一般主要审查法律适用上的问题,不会给出如何量刑的答案。不过,高级法院会以同类判例提示,作量刑上的平衡,防止判决过重或者过轻。”这种提示,在没有判例法和量刑指南的中国,对于防止量刑失衡,是不得已的举措;而抽象的指导,与具体要求如何判刑是不同的,体现的是上级法院对下级法院的指导关系,并不能认为是对个案的不当干涉。至于对事实问题的审理,应当体现审者才能判的司法原理,上级法院不宜干涉。但报道中并没有举出河南法院上级法院在事实问题的审理上干涉下级法院。上级法院对下级法院对个案在量刑上的判例提示、程序上的指导,在个人违纪违法问题上的监督和处理,符合法理,没有违背层级独立(法院官厅独立)的原则。 ( http://www.tecn.cn )
    河南法院改革的措施,反映了中国地方良性司法改革的最大可能。其前提是:中国没有也不可能有西方式的三权分立的政治体制;也没有以陪审制和治安法官为代表的民众参与司法的机制;由于监督机制不健全、民众难以信任法官个人独立办案。在这样的前提下要实现公正与效率,只能靠中国式的民众参与方式、监督方式和多元化纠纷解决机制,他们的代表性的措施当然就只能是以“现代马锡五审判方式”的司法民主方式,以媒体监督、党的监督、人大监督和上级监督为形式的多元监督模式,以调解、和解为代表的高效和谐的纠纷解决形式。作为一个地方法院,由于改革权力的局限,张立勇已经发挥得不错了。 ( http://www.tecn.cn )
    当然,从长远和全局来看,最高法院应当推行整体的改革方案,这样的方案内容应当是:以完善程序、改革陪审制(甚至对重大案件引进陪审团审判)、改革法官选拔方式为主要形式防止法官自由裁量和司法腐败;在监督机制已经建立、司法值得信任的前提下,逐步废除审判委员会和对个案的法院内部行政审批制度,当然也应当禁止上级法院对下级法院在个案的定罪量刑上的直接干预,实现审判庭独立(中国是否能实现法官个人独立,值得探讨)办案;完善简易程序、调解、刑事和解措施,提高诉讼效率。而这一切的实现,需要中央的整体部署和逐步推进,但人民群众对公正司法、高效司法的要求却不能等待。因此,对河南这个地方法院的改革,我们不必责备求全。

 

 

 

不按“法理”出牌的高院院长
【南方周末】本文网址:http://www.infzm.com/content/24067/0

 

■“你要穿法袍就和群众保持距离了。”
■“可能按照法条,张三赢、李四输没错,但是你下判了以后,结果双方都起来上访,都起来闹,那么你说这个案子办对了吗?”
■“我们有的法官很羡慕西方法官只需要坐堂、听诉、静思的状态,对自己还要把大量时间用于田间地头和接待上访感到不理解。而我认为这恰恰是一名中国法官的尊荣。”
赴最高法院上访数由全国前三退居第八,在网上公开判决书,推行马锡五审判模式——近日来,河南高院引来法律界和媒体注目,有认同,也有质疑。法院内部,有法官称之为“张院长新政”。
2008年1月,张立勇走马上任。这个半辈子从事党政工作、当过市长和市委书记的共产党人,从未想到自己会成为一名法官。按照中国的惯例,高级法院院长自动成为二级大法官。
“我没有条条框框。”张立勇自己这样说道。但他不认为自己是外行人,据其介绍,他在中纪委工作期间通过了“全国律师函授中心”的考试,“还是比较难的,不亚于司法考试。”他还拥有法律硕士学位。
也有他的下属称,他们的院长学哲学出身是一种优势。以人类最基础的学科为背景,他似乎可以更自由地掌控一切。
历史似有意赋予张立勇特别的使命。2008年,恰逢中国司法改革开始转向。在他看来,这一年,全国上下,法院最主要的工作,实际上是“从根本上解决理念的问题”,也就是,抛弃西方崇拜,重倡社会主义法制理念。
上任不久,张立勇就发表了自己的“十二条解放思想”——众多“解放思想”的官员政要中,一个法院院长的出现显得有点突出。不管你对他的改革如何评价,他的确是一位有政治抱负的官员。
“所谓人民法院就是要走人民路线,一切问题便迎刃而解。”这是张立勇的核心理念。甫一上任,他就开始大张旗鼓,频频出牌。
延安“寻根”
2008年5月中旬,所有的中级法院院长和高院中层以上干部,在他的带领下,去了中共的革命圣地延安,参观陕甘宁边区高等法院旧址,还温习了七十多年前的《法官誓词》。
这趟老区之行被张立勇称为“寻根之旅”。他告诉南方周末记者,在那里,他“找到了我们党法律审判工作的根”。
回来后,他重彰七十多年前的“马锡五审判模式”并迅速在全省推广。马锡五是中共延安时期的高等法院院长,以其命名的审判模式,一般采取巡回审理、田间开庭等便利诉讼程序,法官以调解为主,司法干部与群众共同断案。
这种简捷易行的审判模式曾一度风行。但后来有研究者认为,在此模式下,任何行政机关、社会团体和群众都和法院一样有效地解决纠纷,不需要任何专业化的知识,也不需要正当的法律程序,一定程度上妨碍了现代法治在中国的建立。
张立勇不这么认为。他觉得,此种模式的精髓在于深入群众和依靠群众办案——这集中体现了他倡导的司法大众化思路,也符合共产党“为人民服务”的理念。他说,近几年中国在借鉴西方司法模式过程中,盲目接轨,“逼迫我们党多少年形成的,基于传统文化、我们土壤中生长出来的东西慢慢淡化,质疑,最后否定”。
“一定要像西方法官那样戴着头套、穿着法袍、在高堂上一槌才是好的么?”张立勇建议法官改穿制服,“你要穿法袍就和群众保持距离了。”
“放下法槌、脱下法袍”,这一年,河南的法官们纷纷在“深入群众”。高院法官说,他们从“居中裁判者”转变成“法律服务者”,变得很“家常”。
在商丘,张立勇专门旁听了在小树林中进行的一场庭审。
“我感觉非常的实在,”他回忆起自己当村支书时,完全民间的办案方式:一铺大炕,一个小桌子,当事人两边坐,“你说你说,大家说,最后签协议。现在只不过把这个放大了,法官坐中间,两边是当事人。”
此后,商丘被树立为巡回审判的典范。
除了大力发扬类似马锡五审判方式这类党创造的优良传统外,他还提出,“对古代封建的审判模式中好的做法,比如断案要考虑天理、国法、人情的有机统一等,我们要借鉴。”
延安之行也是为了“统一思想”。实际上,张立勇隐隐感觉到,许多人对此基本持否定态度,比如批评这种模式背离现代审判理念,违反程序正义。
“我们有的法官很羡慕西方法官只需要坐堂、听诉、静思的状态,对自己还要把大量时间用于田间地头和接待上访感到不理解。而我认为这恰恰是一名中国法官的尊荣。”他说。
目标:无赴京上访
法官们未必全都认同张院长的“尊荣观”,但司法改革目标从未像现在这么明确和现实:化解矛盾,维护稳定,保持法律效果和社会效果的统一——这一点,大家却有共识。
“可能按照法条,张三赢、李四输没错,但是下判以后,双方都起来上访,都起来闹,你说你这个案子办对了吗?”张立勇反问。
在中国,上访尤其是群体事件,最糟糕的“社会效果”莫过于此。作为上访大省的高院院长,张立勇如履薄冰。
2008年,河南省法院进行了5场集中大接访——这在全国力度最大,也有人质疑。比如,接访解决方式是否背离正常的法律程序,法院是否过多为接访所累。
他坦言,“原来在立案庭就是几个法官在那里接待上访申诉群众。我现在是把整个立案庭这个门打开了,扩展了一下。”立案庭副庭长刘明清告诉南方周末记者,该庭的主要精力都在信访。
史无前例的接访规模收到了成效。上月,张立勇向省人大所作的法院工作报告中,称该省赴最高法院信访量在全国的排名退居第八——最高法院副院长专门给他发来短信道贺。而此前,该省信访量长期高居全国前三名,他的前任难以用数据来证实自己的努力。
而对于张立勇而言,要保持这样的成绩,再发动大接访很难实现。从审判的角度,张立勇更加明确地支持调解手段的使用——这同样是土生土长、源于革命年代的司法产物。实际上,他所提倡的马锡五审判模式,就是以调解为特色。
这种“重调解、轻判决”的倾向,在1949年以后的中国长期存在;到了1990年代的审判改革之后,庭审才逐渐成为主流;而此轮司法改革,似乎又有重归的趋势。
高院民庭法官关波以调解见长,她坦言,过去对法官的要求是办铁案,而现在当事人的态度和社会群体对法官的判决有一定的影响,此外,调解可以获得个案“案结事了”,也有可能导致不良后果:“我们有时候也感觉,政府与法院的沟通,仅仅是为了和谐,有时候可能助长上访人无理要价。”
实际上,民事调解、行政协调和刑事和解,一直在争议中进行。以刑事和解为特色的“兰考模式”,就曾被河南本地媒体质疑可能“以钱买刑”。高院刑三庭庭长程慎生告诉南方周末记者,刑事和解此前一直处于探索阶段,不过,去年由省高院牵头,省高院、省检察院、省公安厅、省司法厅联合出台了《关于建立轻微刑事案件快速办理机制的意见》予以规范。
而民告官的行政诉讼官司,往往对抗性更强。行政案件协调的结果是,一些地方的案件撤诉率很高。比如鄢陵县,2008年的10件民告官案件中,只有2件选择判决,此外,还有24件直接调解未予立案。有人担心,这可能使得公民对“民告官”的设计本意丧失信心。
这是一个矛盾的选择——如果选用审判方式,除了法律规定(比如拆迁条例)往往更有利于政府外,公民与公权力机关的力量差异,以及更多复杂的因素,使得民告官胜算不大。高院行政庭副庭长刘天华说,协调可以保护公民的权利,比如拆迁案件中不致令公民失去立身之本。
但对于调解,最大的争议是,这种“和稀泥”式的解决,会否让之前种种建立正常司法程序的努力毁于一旦?
在许昌市鄢陵县,县法院院长时颖称,2008年全县2900多件案件的调解率为85.1%,该县已经连续五年无赴京上访,其中,6个法庭有2个法庭实现100%的调解率,也就是等于零审判。
不同地方对调解的态度有所区别。张立勇直接表示:“我们是在最高法院的基础上,提出态度要鲜明,就是要以调为主,因为最高法院在这个问题上不是很鲜明,当调则调,当判则判。”
他已经将2009年定为河南法院的“调解年”。此外,河南法院的另一个重要目标是开展“争创无赴京上访法院”。

加强对下级法院的监督
在张立勇看来,现在的大调解,需要法官与律师共同努力。同时,更需要来自党委、人大等各方力量的合力监督。“独立并非一定要刻意保持距离。”他说。
“为什么当事人都可以提出申诉,人大党委为什么不能对你这个案件提出意见呢?我一给你提点意见,就认为是干预了你独立审判,你的老虎屁股摸不得?”张立勇说。
张立勇认为,坚持党的领导,与坚持人大监督,应该“头脑十分清醒、立场十分坚定、旗帜十分鲜明”。他看到,有学者提出这样的观点:法官应该保持绝对中立,不能加入任何党派——这在他看来明显受西方三权分立的影响。
目前形势下,在他看来,上级对下级的监督指导,“只能加强,不能削弱”。这也是他“解放思想”中的重要一条。
2008年7月底,张立勇赴北京向最高人民法院汇报工作。“是我们主动汇报,”张对南方周末记者说,“我们专门给最高法院打了一个报告,就是(希望)最高法院听取一下河南省法院工作的汇报。”
一位高院法官透露,张立勇刚到任时,一些中院院长不主动向他沟通汇报,尤其出现法院系统一些人员违法违纪,基层法院法官被刑拘,张却未能获知,令其非常恼火。
现在,基层法院再也不能“各行其是”,“不能流于形式,监督指导往往要具体到个案,不是一审想怎么判就怎么判。”高院刑三庭庭长程慎生说。程透露,2008年,省高院下发了30多份刑事审判方面的规范性指导文件,这是前所未有的。
在法院系统内部,有案件请示制度。程慎生告诉南方周末记者,省内的重大敏感案件,包括所有死刑案件,涉及副处级以上官员的案件,一经法庭立案,受理法院就会将相关司法文书寄往高级法院,在判决前,下级法院亦会向高院汇报备案。但他表示,高院一般主要审查法律适用上的问题,不会给出如何量刑的答案。不过,高级法院会以同类判例提示,作量刑上的平衡,防止判决过重或者过轻。
程慎生说,这样做的目的,是“地方往往受到各种关系的干扰,上级的监督会使得下级法院判得更准确”。
也有高院法官向南方周末记者表示,担心审级独立受到影响——比如上级法院在一审中介入过深,是否导致二审结果毫无悬念而变成走过场?
张立勇有不同的看法:“我绝不仅仅限于说,你这个案子判完了,你判你的,我等着你弄完了,我再依法改判。这就行了,这就保持独立审级,我认为绝不是这个关系。”
他指出,一段时期以来,一些法院过于强调本级法院独立办案,淡化甚至排斥上级法院对下级法院的监督指导——有的认为监督指导就是只能管审判业务,不能管领导班子和法官队伍;只能通过二审或再审案件审理裁判,不能听取请示、汇报,不能作答复、作批示;只能各管各的、各审各的、各判各的,不能统一思想、统一认识、协调处理。
带好队伍比办好案更重要
实际上,最有效监督往往很轻松。张立勇的一个思路是“以公开促公正”:“正义要让老百姓看得见、感受得到,得到人民群众认可的公正,才是真正的公正。”
他要求省高院将去年10月1日之后生效的裁判文书于12月30日前全部上网公布,一批有瑕疵的判决书还被拿来巡回展出,以求“倒逼”效果,又在全国率先提出:今年上半年,中级法院文书全部上网,下半年则轮到各基层法院。“只要不在法律规定之内都必须公开”,实际上是一个模糊的标准。三鹿奶粉事件、陈良宇案的司法文书,都应该可以公开,这是张的尺度。他批示天价理发案要公开审判。“我说最好是电视直播,他们说在我批示之前他们已经开庭了。”
高院宣教处处长王伟说,新院长对自己思想转变作用很大。“以往我就是领导的‘消防员’。”他刚刚给河南省法官学院的一个法院院长班讲课,谈的就是培养法官的媒体素养。
张立勇在咸阳主政时,就乐于与媒体交朋友。他认为,媒体与法院共同肩负维护社会公平正义的使命。在张的指示下,王伟起草法院如何主动接受媒体监督的文件,并成为第一任高院新闻发言人。“耳目一新”的风格,也被人大代表们领略了。他们评价说,张的工作报告没有以往八股文的味道,法院内部则称,张敢于自揭家丑,他在报告中揭批了法官的十大不良之风。
通过检索,你可以发现他早已成名,原来那个当年推倒政府院墙、请市民旁听会议的咸阳市长,那个大力推介洗脚业的咸阳市委书记,就是他本人。
现在,张立勇也在办案子——但并非坐到审判席上。但他觉得,“作为一个法院院长来讲,最重要的一项任务和使命,就是抓好班子,带好队伍,我觉得从某种意义上比办一个案子更重要。”
张立勇认为,这可能是组织调任其进入法院的理由。
基层法院院长对这位新院长有着相似的评价。兰考县法院院长孔令营认为,张立勇有人格魅力,更重要的是理念上“与中央大局保持一致”;许昌市鄢陵县法院院长时颖赞其“大局意识更强,政治意识更强”。

 

  • 上一篇文章:

  • 下一篇文章:
  • 【字体: 】【发表评论】【加入收藏】【告诉好友】【打印此文】【关闭窗口


    欢迎您访问 福建亚轩律师事务所网站   闽ICP备12024329号 制作维护:南平元九网络  网站管理

    福建亚轩律师事务所网站 福建闽北(南平)律师:南平律师 邵武律师 武夷山律师 建阳律师 建瓯律师 光泽律师 顺昌律师 浦城律师 松溪律师 政和律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