加入收藏 | 万年历 | 福建南平律师查询热线: 13905092639 18105996969
0599-8619797
欢迎登陆闽北第一个律师服务网站福建亚轩律师事务所      亚轩律师真诚为您服务      欢迎登陆本站查询闽北律师    
您现在的位置: 福建亚轩律师事务所 >> 胡雄善律师在线 >> 业界动态 >> 非讼业务 >> 正文
交通事故调解协议书【金 涛】         ★★★
交通事故调解协议书【金 涛】
副标题:
作者:金 涛 文章来源:本站原创 点击数:4629 更新时间:2011-07-03 23:18:12

交通事故调解协议书

  甲 方:南平市**运输有限公司

乙 方:W**        身份证号:****22196305227293

  闽HY****号客车交通事故(详见南交警延公交认字【2010】第****号),现依据法律法规,就乙方交通事故损害的赔偿及补偿事宜,自愿达成以下协议:

  一、本协议是双方的真实意思表示自双方签字按手印后即生效双方均确认本协议是一次性解决双方因交通事故所发生的各项损害赔偿纠纷的法律文书。

二、事故发生后,乙方的全部医疗费用已由甲方全额支付。依据交通事故处理的法律规定及甲方出于人道主义考虑负责支付方损害赔偿金及补偿金共计贰拾万元人民币。该费用包括住院伙食费、营养费、误工费、护理费、被抚养人生活费、后续治疗费、残疾生活补助费、交通费、住宿费、精神抚慰金、伤残等级鉴定费及一次性补偿费等全部费用

三、乙方在收取费用前,须将其开支的医疗费用票据、其他费用票据、相关凭证等全部交付给及保险公司乙方应保证所提供材料的真实性。如因材料不实造成方向保险公司赔失败,甲方有权扣减相应的费用。保险公司理赔时,乙方相应的协助义务

四、甲方最迟应在2011年8月1日前将全部款项汇入指定账户(户名:W**  开户行:农行  账号:6228482022881268215)。乙方应方出具一次性损害赔偿金及补偿金总额拾万元的收条,方须在收条落款处亲笔签名按手印,收条原件留存于方处。

五、甲方支付完全部费用后,乙方承诺不再向甲方提起任何与本案相关的诉讼和仲裁,也放弃向司法机关提起针对本协议的任何诉讼权利,后无论方伤情发生任何变化,方均不再负任何法律责任。

    六、本协议一式份,甲乙双方各执一份,分别留存于调解中心及交警部门一份。份均是协议正本,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甲方:南平市**运输有限公司       乙方签字(手印):

协议签订时间:2011年6月20日

  • 上一篇文章:

  • 下一篇文章: 没有了
  • 【字体: 】【发表评论】【加入收藏】【告诉好友】【打印此文】【关闭窗口


    欢迎您访问 福建亚轩律师事务所网站   闽ICP备12024329号 制作维护:南平元九网络  网站管理

    福建亚轩律师事务所网站 福建闽北(南平)律师:南平律师 邵武律师 武夷山律师 建阳律师 建瓯律师 光泽律师 顺昌律师 浦城律师 松溪律师 政和律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