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房屋土地权属由夫妻一方所有变更为夫妻双方共有契税政策的通知 |
副标题: |
作者:未知 文章来源:中国政府网 点击数:2889 更新时间:2011-09-01 21:41:36 |
|
|
|
关于房屋土地权属由夫妻一方所有变更为夫妻双方共有契税政策的通知
财税〔2011〕82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财政厅(局)、地方税务局,新疆生产建设兵团财务局:
现就房屋、土地权属由夫妻一方所有变更为夫妻双方共有的契税政策通知如下:
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房屋、土地权属原归夫妻一方所有,变更为夫妻双方共有的,免征契税。
本通知自印发之日起执行。
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
二〇一一年八月三十一日 |
|
|
|
上一篇文章: 《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三)
下一篇文章: 福建省高级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若干问题的意见 |
【字体:小 大】【发表评论】【加入收藏】【告诉好友】【打印此文】【关闭窗口】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