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年7起让司法蒙羞的知名刑讯逼供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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从喝开水死,到赵作海案,再到财新之前报道的河南企业家变身黑老大案,刑讯逼供的手段与名目不断创新
【财新网】(记者黄晨)昨日(4月24日),前国家体育总局足管中心主任、足协副主席谢亚龙在辽宁丹东市中级法院出庭受审。谢亚龙在上午的庭审中翻供,并自称遭到刑讯逼供。此事的真相有待于进一步查明。
但在中国司法领域,刑讯逼供从来不是新鲜事物,虽然“刑事诉讼法”明令禁止刑讯逼供,但总是屡禁不止。
财新之前的报道一个“黑老大”的诞生引起了很大反响,该文讲述了河南南阳企业家杨金德被控“涉黑”并遭受种种酷刑,令人发指。
本文中,财新网列出了近几年来影响较大的7起刑讯逼供案。
1.甘肃何勇遭刑讯逼供死亡案
【案情】2011年4月,被警方锁定为一起抢劫强奸杀人案的疑犯之一。4月1日晚在审讯过程中死亡,警方称死因为审讯过程中“突发性心脏病死亡”。
何勇死亡后第5天,甘肃西和县公安局宣布“该抢劫强奸杀人案成功告破,刘某等4名嫌犯于4月初先后被抓获。
【刑讯逼供细节】家属发现,其遗体的大脑背部两处有出血孔和血凝块,两耳部明显有红肿隆起之状,左脸上有一寸多长刀痕,脖颈上有被绳索紧勒的痕迹,下身睾丸已粉碎,外露血色。上身及两大腿部正面有被用三角皮带左右抽打的痕迹几十条,两手至十指指甲青肿发黑,指甲全部变黑,指甲缝有被刺入的痕迹。
2、企业家变身“黑老大”案
【案情】2010年,河南南阳企业家杨金德因“冲击法院”和进京上访,被控“涉黑”。(详细报道见:一个“黑老大”的诞生)
【刑讯逼供细节】与狼狗关在一个笼子里面,名曰“与狼共舞”;被警犬在脸上舔,名曰“鬼洗脸”;啤酒瓶插在肛门里坐下,脚不能挨地,名曰“坐火箭”;被戴上脚镣手铐,再用棍子穿起来,提溜起来来回晃,名曰“吊大秤”
3、“喝开水死亡”案
【案情】2010年2月18日,王亚辉因涉嫌盗窃等罪被警方带走,2月21日晚,王亚辉在河南省鲁山县公安局看守所内死亡。家属在王亚辉尸体上发现多处明显伤痕,看守所方面称,王亚辉在询问期间感到口渴,警察为其倒了开水及感冒冲剂,王亚辉喝水后即死亡。2月28日,警方将涉嫌刑讯逼供的4名警察移交检察机关处理。
【刑讯逼供细节】王亚辉的尸体照片显示,其背部、手臂有大块淤青和伤痕,头部破了一个洞,乳头被割掉,生殖器也有伤痕。
4、高中生受审时猝死案
【案情】2009年3月1日,因被认定为一起杀人案的嫌疑人,陕西高中学生徐梗荣被警方刑拘。陕西省丹凤县公安机关办案人员因长时间、不间断的疲劳审讯,并在审讯中有肉体侵害行为,致徐梗荣猝死。
【刑讯逼供细节】据亲属描述,徐梗荣遗体的两个手腕上有清晰的环状伤痕,皮都翻了出来,两只手掌肿得像馒头。鼻腔里全是血。头顶外表皮完好,法医将遗体的头皮揭开,发现很多直径为1.5厘米×1.5厘米的淤血点,头盖骨内的脑子出现水肿。大腿内部两侧有淤青,切开全是血,小腿上也有淤青。
5. 供电局副局长遭刑讯逼供致死案
【案情】梁继平生前曾任江苏赣榆县供电局副局长。2007年5月28日被县反贪局传唤,6月1日上午死在审讯地点。此案被江苏省检察院认定为刑讯逼供致死案。
【刑讯逼供细节】梁继平在80多小时里遭受了20余种的体罚,包括:举手、够脚尖、连续下蹲、做仰卧起坐,平端装有水和沙子的盆、伸腿、打滚、塑料袋装水挂在脑门上。
办案人员还用脚跟反复碾梁继平的右大腿根部内侧,并用梁的皮带环绕过梁的胸前,抓起皮带把梁反复提起放下。
6. 河南赵作海案
【案情】2002年,赵作海以故意杀人罪被判处死缓。2010年由于“被害人”重新出现而宣告无罪释放。
【刑讯逼供细节】财新网报道称,赵作海说:“他们用擀面杖一样的小棍敲我的脑袋,一直敲一直敲,敲的头发晕。”
“他们还在我头上放鞭炮。我被铐在板凳腿上,头晕乎乎的时候,他们就把一个一个的鞭炮放在我头上,点着了,炸我的头。”
“刑警队一个人跟我说,你不招,开个小车拉你出去,站在车门我一脚把你跺下去,然后给你一枪,我就说你逃跑了。”
7. 湖北佘祥林案
【案情】1994年佘妻失踪,同年佘祥林因涉嫌杀人被批捕,直至2005年被无罪释放
【刑讯逼供细节】财新网报道称,佘祥林说,“他们关了我十天十夜,轮流审问,连打带骂,不让睡觉。你看看我这指头,已经有一节丢在监狱里面了,你看看我这脚趾,到现在还没长齐整,你再看看我这腿,这儿,这儿,都是伤疤。能不挨打吗?”
“刚开始是审讯时打,再后来是挨打挨得多了,也就不知在哪儿打的了。我刚到监狱里的时候,浑身都是伤,治了老长时间还不能正常行走。现在我一身都是病,视力也不行了,腰、腿、胳膊都是伤。
刑讯逼供在司法机关看来是侦破过程中不可避免的有效手段,例如在江苏梁继平案发后,就有多名反贪机关人员私下称:贿赂案件不使用刑讯手段很难掌握口供,而梁继平案只不过是“打得失手”了而已。
附:
刑事诉讼法第43条
审判人员、检察人员、侦查人员必须依照法定程序,收集能够证实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有罪或者无罪、犯罪情节轻重的各种证据。严禁刑讯逼供和以威胁、引诱、欺骗以及其他非法的方法收集证据。必须保证一切与案件有关或者了解案情的公民,有客观地充分地提供证据的条件,除特殊情况外,并且可以吸收他们协助调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