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人民”二字岂能删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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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佚名 文章来源:检察日报 点击数:2109 更新时间:2005-01-17 12:34:12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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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人民”二字岂能删
本月4日,《新京报》报道《法院组织法将出台,专家建议人民法院改名法院》。消息称,今年7月,最高人民法院委托北京大学法学院贺卫方教授等起草《人民法院组织法》。历时4个月,修改建议稿出台。其中重要的一项就是人民法院去掉“人民”二字。
贺卫方教授解释说:“我们建议作这一改变,是考虑到法院是一种专门化的裁判机构,法官是具有权威地位和知识精英素养的职业群体,司法是一种以专门知识和经验裁断涉及生命财富、国计民生纠纷的国家行为,因此,不宜使这样的机构和行为给人过于平民化、大众化的印象,以免在国际交流和认知中,使国际社会误以为我们用一种不需要专业的、群众运动的方式来处理严肃的法律问题。”此语一出,在社会上引起强烈反响。
贺卫方的解释实质上是两点:一是法院不能过于平民化、大众化;二是“人民”二字容易引起外邦的“惊诧”。这些理由是不能成立的。
其一,“人民”二字体现了中国法院的基本性质。我国宪法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的一切权力属于人民。”这里的“一切权力”当然包括审判权。宪法的这个原则是与中国的历史背景分不开的。在漫长的封建社会里,行政机关、司法机关都统称为“衙门”,所谓“衙门八字朝南开,有理无钱莫进来”,就是对旧中国司法机关的真实描述。直到1949年10月1日,毛泽东主席在天安门城楼上宣布,中国人民从此站起来了。“人民”之词才出现在所有国家机关的名称之前。人民政府、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人民公安等等。所有这些都标志着一个新的时代已经开始,国家是人民的国家,权力是人民的权力。那么,作为国家机器中的法院,称为“人民法院”有何不妥呢?
我国宪法还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法院是国家的审判机关。”这不仅是对中国法院名称的规定,更重要的是规定了中国法院的基本性质。人民法院行使的审判权是由体现人民意志的宪法和法律赋予的。因此,我们进行司法改革的终极目标,是保障人民法院为人民掌好用好审判权。
第二,法院前面冠上“人民”二字会引起外邦“异议”或“惊诧”吗?我想是不会的。现在有些法学专家在谈到法律制度时,言必称西方,话必说美国,名曰接轨,实则照葫芦画样。西方国家的法院名称中没有“人民”二字,中国就不能有。难道把“人民”去掉就接轨了吗?就能够公正执法吗?就能够解决司法腐败吗?这是缺乏起码的社会常识!须知,当今世界,不论社会制度如何,各国都会根据当地的实际情况、法制传统确定本国的司法制度。我国是实行人民代表大会制度的社会主义国家,国体、政体、司法制度都与西方国家有着本质区别。在改革开放过程中,我们需要学习借鉴西方发达国家的法制建设方面的好的管理机制,法官管理经验,但必须立足于中国国情,不能照搬照抄。就像大陆法系的国家吸收英美法系中的司法精华一样,而英美法系也同样在学习大陆法系的经验。我认为,不同肤色的人们在不同的国度创造了不同法律文化、司法观念,而不同的司法制度和法律文化又是相融的、相和的。这就是中国传统文化的“和而不同”思想。再说“人民法院”在新中国几代人的心目中已经约定俗成,不管谁高兴不高兴,它是个客观存在,相信外国人尤其是西方人也是理解的,绝对不会因使用了“人民”二字就会“误以为我们用一种不需要专业的群众运动的方式来审理严肃的法律问题”。
写到此,我看到最高人民法院有关负责人接受据新华社记者的采访时表示,最高法院反对将“人民法院”改名为法院。这就对了。我们必须维护宪法和法律赋予“人民”的权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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