宁夏银川的律师会见权岂能如此限制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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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佚名 文章来源:法制日报 点击数:2795 更新时间:2005-01-12 22:34:25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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宁夏银川的律师会见权岂能如此限制
从2004年11月4日起,前来银川市公安局看守所办案的律师在该所提审(会见)室门口都看到了这样一个对他们来说感觉莫名其妙的通知———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96第2款之规定,从即日起凡是会见案件在侦查机关的犯罪嫌疑人时,必须在侦查机关开具《安排律师会见非涉密案件在押犯罪嫌疑人通知书》。在看守所提审(会见)室的同一位置,还张贴了一份《安排律师会见非设密案件在押犯罪嫌疑人通知书》样本:( )律师你于( )年( )月( )日( )时提出会见在押犯罪嫌疑人(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92条第2款之规定,现安排你于( )年( )月( )日( )时之前会见该犯罪嫌疑人,请持此通知书与( )看守联系具体会见事宜。
记者随即查阅了《刑事诉讼法》第96第2款,明确规定:“受委托的律师有权向侦查机关了解犯罪嫌疑人涉嫌的罪名,可以会见在押犯的嫌疑人,向犯罪嫌疑人了解有关案件情况。师会见在押的犯罪嫌疑人,侦查机关根据案件情况和需要可以派员在场。涉及国家秘密的案件,律师会见在押的犯罪嫌疑人,应当经侦查机关批准。”
另据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安全部、司法部和全国人大法工委《关于〈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实施中若干问题的规定》中,对律师参加刑事诉讼规定,对于不涉及国家秘密的案件,律师会见犯罪嫌疑人不需要经过批准。
而公安部《公安机关办理刑事案件程序规定》中也规定,对于不涉及国家秘密的案件,律师会见犯罪嫌疑人不需要经过批准,公安机关不应以侦查过程需要保守秘密作为涉及国家秘密的案件不予批准。12月20日,记者电话采访银川市公安局法制处和监管处负责人,他们均表示不知有此事。银川市公安局看守所所长则告诉记者,这个《通知》是依据有关规定,按银川市公安局有关部门的要求张贴的,并不是限制律师的会见权。
银川市律师协会会长赖洪声在接受记者采访时说,从以上规定中不难看出,涉密案件,应经批准;非涉密案件,不需批准,但侦查人员可以在场。银川市公安局的《通知》以及《通知书》是一种变相的审批程序,随意扩大了批准范围,严重限制了律师的会见权。据此,银川市律师协会已向中共银川市市委政法委员会提出《关于银川市公安局限制律师会见权有关问题的紧急情况反映》,请求调查协调,予以纠正。
赖洪声认为,律师在侦查阶段的会见制度,体现了国家法治的进步和对犯罪嫌疑人基本人权的保障,体现了国家法治建设与时俱进,是我国刑事辩护制度成熟的标志。律师合法会见犯罪嫌疑人的权利一旦被限制,侵害的不仅仅是律师的会见权,同时也侵害了犯罪嫌疑人的合法权益,特别是严重影响了律师对社会弱势群体和城市贫困人口的法律援助工作。赖洪声担心,如果照此“限制”下去,越来越多的律师恐怕不愿再办理刑事案件,为刑事案件犯罪嫌疑人辩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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