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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司法:水桶原则,哪块最低?         ★★★
中国司法:水桶原则,哪块最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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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一片冰心在玉壶 文章来源:法制论坛 点击数:2198 更新时间:2005-02-06 23:00:15
    中国司法面临一种尴尬局面,国民权利和法治意识大幅度提高,诉讼案件大幅度增加,涉法涉诉上访不断,案件质量越来越高,领导要求也越来越高,批评意见越来越多,法院进人越来越困难,想当法官的律师进不来,而不少优秀的法官却跳槽去当律师,真的是五味俱全。

    对这种局面形成原因有各种评价,可以概括为如下意见:1.制度不合理是根本原因,需要调整制度;2.制度是死的,需要人来操作,人是根本原因,所以,需要清廉公正的法官;3.法官素质低下,需要提高进人门槛,需要法官知识更新。我认为,以上三点意见都是对的,反映了问题的不同侧面,但我们不能孤立地看问题。同时我还认为,应当认识到这种局面的历史必然性,以及社会条件的必然性,并且,不能忽略实践经验的继受性。总之,中国司法尴尬局面是系列因素的产物。我们现在要做的是,找出的其中起主导作用的因素,以便重点突破,起提纲挈领的作用。简单的办法就是用水桶原则来判断。

    所谓“水桶原则”就是:水桶里水所装的水的容量取决于水桶中最低的一块木板,而不是最高的一块木板。

    我们将上述影响司法的系列因素环列为一个想象的水桶,哪一块才是最低的呢?并不直观,这就是社会问题判断的困难之处。解决的途径当然就是分析。判断其中起主导作用因素的客观依据应当是什么呢?我以为对于其它因素都有重大影响的就是。有了分析前提,我们就逐条展开。

    1.诉讼法律制度不合理,这是具有一定实践经验的法官普遍认可的致命性缺陷。其具体表现是,法官管理模式行政化,职务升迁以及工资奖金福利待遇将迫使法官听命于管理者;审判管理模式行政化,往往迫使法官承担违背其司法意志的审判后果;法院行政管理纳入行政权管理范围内,法院的人财物受控于行政权,迫使院长不得不听命于行政权。在这种法律环境下,司法条件很容易恶化,一个法官公正司法的代价极有可能是受尽排挤,生活困顿,郁郁寡欢,否则就是同化。久而久之,劣币驱良币,不要空谈什么造就清廉公正高素质法官群体,都取决于个案。一篇小文显然只能抓关键问题来谈,其实还是及许多具体问题,如果关注这个话题,请搜索我的相关帖子。

    2.最近几年法官群体受贿徇私枉法裁判已经屡屡曝光,说明相当数量的法官思想品质不到位,这是我们不得不承认的。无视现行法律制度的制约,是不是由此得出结论所有办案法官都清正廉洁就一定能够实现司法公正呢?由第一点分析,我们可以得出结论,不可能,因为即使你所谓 “清廉公正”是真的,判决书根本发不出去,何况还有合议庭、审判委员会可能否定你的意见。再说,判断结论正确与否只是相对概念,公正与否也只是相对的,一个法官可不能唯我正确,能做到的只能是贪还是不贪。可见,法官思想品质到不到位,对于司法整体而言,只是一个或然性因素,恰好需要合理诉讼制度进行制约。

    3.法官法学理论素质问题的确挠动人心,尤其是我们这个有着千年以考取吏历史的国度,好象通过了司法考试,就一定是高素质了,司法水平一定就高了。我要说,即使全体法官都通过司法考试,也无法摆脱制度约束,有素质也会变得无素质,这且不说。仅就司法而言,具备相当法学理论水平并不代表高素质,充其量是做好了知识的必要准备,因为司法操作是需要经验的,而经验的范围和内容无法确定,其思维特性是无法传授的,只能来自司法实践,来自逐年积累。社会经验和司法经验对司法活动的影响无法估量,这可是法学知识运用的重要铺垫,可是权力不喜欢它,因为凭着资格它动不动就制造难堪。权力喜欢年轻听话的,那些通过司法考试的年轻法官,为了生存和发展,有时不得不听命于领导错误意见,还有可能由于法院经费不够而圈钱,进行法理论证时牵强附会,法理就是这样变成歪理的。我这里既不指责法院领导也不指责年轻法官,因为经常是环境使然,只不过用来证明法学知识是可能如何运作的。总之,前一段时间,关于司法“水桶原则”中最低的一块,普遍认为是法官法律素质低,尤其在决策层,我认为这是思维走偏锋,虽然并不错,问题在于没有抓住关键问题。

    4.正确认识目前局面的历史必然性,需要客观的分析。我们不能一味指责历史,但正如今天的我是对昨天的我的否定,对昨天的我的分析才有可能导致今天的我的正确抉择。从大势方面说,中国司法经历了法制虚无主义和法制超速发展,今后将迈入法治之路,因此,中国司法缺乏传统要素,始终处于不稳定状态,也始终在政治权力调控范围之内。法律工具论虽然在今天已经淡化,充分证明中国法治进步,但通过各种立法举措还是可以看见它的阴影。这就决定了历史惯性决定了中国司法进步的困难所在,其关键点在于政治体制改革,而这个痛苦的过程风险太大。从司法人员现状的局部来看,其中相当一部分在职法官第一学历并非法律本科,且没有通过司法考试,但他们身经百战的司法经验不是不值得尊重的,他们当初自学的法律知识已经溶于血液转化为经验,他们已经具有辨别诉讼谎言的社会经验,他们缺乏的只是诉讼两造都是法律人的法律制度,虽然其中不乏腹中空空又不努力的人。问题在于如何进行淘汰选择,而不是一概排斥。他们是历史的必然,也是经验的承载者。我们看一看英国法官制度,数百年是师徒相承,今天虽然要讲究文凭,法官的挑选却主要是在律师和学者中进行,带来的司法稳定,社会平和,从中不能领悟一点什么吗?

    5.社会条件的必然性是司法生存并发展的充分必要条件,正如我们人类离不开水和空气一样,空谈并没有意义。但这不是司法内在之意,要论证清楚也是一件非常繁复的事情,我在其他帖子中已经谈论比较多,这篇小文不可能详细论述了。简要地说,司法的任务就是完成诉讼争端的判断处理,判断的内容就是诉讼事实以及相应法律适用,由于司法涉及当事人的权利义务重新分配或者明确,必定发生大量干涉或者企图通过种种手段影响判决的现象,其中包括介入经济活动的国家政府机关,因此,无论司法者自身的原因,还是社会其他原因,都可能影响司法裁判的公正性,需要司法者独立司法的社会地位和经济条件,也需要不同审级司法者各自独立司法的法律架构以达到司法自身纠偏的机能。所以说,有利于公正司法的社会性法律条件取决于正确的政治体制改革。

    通过前述分析,中国司法的水桶原则哪块最低的答案已经明明白白,需要的只是正确的政务抉择和魄力,它将考验政务为民的真正内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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