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与死刑不同的惩罚         ★★★
与死刑不同的惩罚
副标题:
作者:佚名 文章来源:新京报 点击数:1320 更新时间:2005-02-06 23:49:19
    世界上许多国家,特别是欧洲,都以人道主义为理由废除了死刑。近年来,我国对是否取消死刑有许多争论。最近,司法部副部长张军认为,可以设立更多的20年、30年以上的长期徒刑,逐渐减少死刑;他还认为,在关押多年后,比如关押25年以上,当罪犯55岁左右释放出来,“犯罪激情”就没有了。

  这是一种积极稳妥的好策略,我很赞同。不过,关于“犯罪激情”这个理由却有点疑问。“犯罪激情”没有了,当然就对社会无害了,可是罪孽就因此勾销了吗?

  如果纯从法律角度看问题,似乎可以说,只要有合理的方法控制住犯罪率就可以了,因此,死有余辜的罪犯只要没有了“犯罪激情”,不再危害社会,就完事了。这多少暗示说,未来是重要的,历史则无所谓。但法律不仅是法律,还是一个生活事实,还需要进一步从生活的角度去分析。仅仅为法律而法律,人们不会满意。在生活事实中,人们要追究历史责任,假如历史可以不被计算在内,一个社会必定是对坏人更加有利的社会。显然,假如过去做坏事总可以被宽恕,而做坏事能够占更多便宜,选择做坏人比做好人就更容易获得成功。人们所以要追究既往,道理就在这里。

  所以,要剥夺罪犯的多种权利,至少有两个缺一不可的理由:不再能够危害社会,为罪孽付出代价。不能随便删掉其中一条。西方法律正在逐渐削弱第二个理由,这是非常危险的,削弱到一定程度就会形成坏的社会。

  取消死刑是删除第二个理由的典型危险动作。

  许多人担心取消死刑就使法律失去真正的威慑。不过,这个问题似乎已经被既定思路僵住了,就好像只能争论要还是不要死刑,如此拘泥恐怕会忘记问题的本质。其实,死刑只是个表面问题,它似乎表示“极端惩罚”或者“人最怕的惩罚”,可人们最怕的真是死刑吗?恐怕未必。数年前,我曾与法国著名现象学哲学家利科争论死刑问题,我当时提出,为了避免卷入关于生命权这个过于敏感而又一时说不清的问题的争论,我支持取消死刑;但是要求另一种极端惩罚,即一种剥夺各种生活乐趣的永不赦免的无期徒刑。这样就可以发现死刑并非根本问题,真正的问题是:是否需要一种让人觉得犯罪可能带来得不偿失结果的惩罚。后来,利科说这个建议使他失眠,因为他没有想过这个“生不如死”的问题。

  极端惩罚之所以必要,是因为法律必须能够保证使犯罪变成一件得不偿失的事情。否则,犯罪就会变成一个追求利益的优选策略。或者说惩罚不能弱于犯罪。考虑到人道主义问题,剥夺生命的惩罚可以被代替为剥夺生活的惩罚。生命与生活是两个概念,如果不应该以剥夺生命作为惩罚,就必须以剥夺生活作为惩罚。否则,拿什么去平民愤?可以说,死刑是不必要的,但一种终结生活的惩罚是必需的。

  现在,西方流行的人权理论是偏袒坏人的理论。如果坏人的人权必须无条件得到保护,好人受损的人权如何才能得到弥补呢?假如仅仅为了让继续犯罪成为不可能而把罪犯关起来,但是他仍然能够有生活,有各种娱乐、有良好设施(比穷人甚至一般人的条件还好)、可以买好吃的、可以结婚、可以性交、可以探亲、可以假释、可以创造各种条件很快出狱,惩罚就根本不存在了。法律自己也要合法,法律要合的那个“法”就是公正,能够表达公正的法律才有合法性。

  显然,我们不能忘记法律的元逻辑是公正,而不是宽恕和同情或人道主义。

  经济犯罪被处死刑恐怕是不合理的,谋财的后果不能与害命的后果等同。否则,法律不能自圆其说。而且,虽然经济犯罪是一种获得利益的不公正行为,可社会中还有许多同样不公正的获利行为,区别仅仅在于,贪污被法律定义为错误。在不同的法律中对各种事情有不同的定义,比如说以前就曾把剥削定义成犯罪。把什么东西定义为有理的还是无理的,这有时代要求,关键是法律必须自圆其说,不能随便把非常可疑的观念当成依据。例如西方的人权观念,就在理论逻辑上漏洞颇多,不能随便就当成新宗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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