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租房”给卖淫女是否犯罪?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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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汪来超 文章来源:南方网综合 点击数:2039 更新时间:2005-03-10 08:18:00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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问:从去年5月份开始,我的一个远房亲戚刘某(离异未再婚)认识了一个浙江籍发廊妹周某,两人在一起共同生活几个月后分手,但一直还不断有来往。去年国庆前后,刘某到外地做生意,周某要求暂时居住在刘某的住处,且双方约定,周某每月交给刘某500元的“房费”,刘某不在家居住期间,周某可随时带人到平房来留宿(实为卖淫),刘某不得干涉。上个月,公安干警根据群众举报将正在卖淫的周某抓获,数日后,刘某也因此被抓。请问,刘某“租房”给卖淫女卖淫是否构成犯罪?(杨玉林)
杨玉林同志: 刘某的行为已触犯刑律,构成容留卖淫罪。 依照我国刑事法律的规定,容留卖淫罪是指为他人卖淫提供场所的行为。其构成要件是:本罪侵犯的客体是社会治安管理秩序和良好的社会道德风尚。客观方面表现为容留他人卖淫的行为。“容留”,是指提供固定的、短期的或者长期的卖淫场所的行为。这里所说的“容留”,既包括在自己所有的、管理的、使用的、经营的固定场所,如私人住宅、宾馆、饭店、餐厅、歌厅、理发店等场所容留卖淫、嫖娼人员从事卖淫嫖娼活动,也包括在流动场所,如汽车、轮船中容留他人卖淫、嫖娼。本罪在主观方面表现为故意,而且一般具有营利的目的,但是否以营利为目的或者是否营利并不影响本罪的成立。 对容留卖淫的犯罪行为如何处罚?我国《刑法》第三百五十九条规定:“引诱、容留、介绍他人卖淫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罚金;情节严重的,处五年以上有期徒刑,并处罚金。”。这里的“情节严重”,通常是指容留多人(一般指三人以上)卖淫的;容留他人卖淫造成严重后果的;共同容留卖淫犯罪的主犯;曾因容留他人卖淫受过行政处罚的等情形。 从你来信讲的的情况看,刘某为挣钱出租自己的房子给周某,其容留周某卖淫的行为符合容留卖淫罪的特征和构成要件,应当依法追究其刑事责任。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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