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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高人民检察院:防止冤错案要严把捕人关         ★★★
最高人民检察院:防止冤错案要严把捕人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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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袁正兵 崔佐钧 刘金林 文章来源:正义网 点击数:1707 更新时间:2005-05-19 23:51:45
    “涉嫌”故意杀人、蒙冤11年的湖北省京山县农民佘祥林,4月13日被法院当庭宣判无罪;因“犯”抢劫罪、盗窃罪被判处有期徒刑十六年的河南农民胥敬祥,在服刑期满前15天被检察院不起诉,走出了关押他的监狱……近期,对有关佘祥林、胥敬祥错案的报道屡见报端。因此,如何严把案件质量关,防止冤错案再度发生,成了司法界乃至全社会都在关注和思考的问题。

  作为法律监督机关,各级检察院在履行侦查监督职能过程中应发挥什么作用呢?在5月13日结束的全国检察机关第二次侦查监督工作会议上,本网记者专门采访了最高人民检察院副检察长朱孝清。

  记 者:冤错案发生的原因是什么?检察机关的侦查监督工作应该坚持什么样的指导原则?

  朱孝清:冤错案的发生有复杂的原因。因为任何案件都是发生在前、办理在后,司法机关办案的过程,是通过收集、审查案件留下的证据,去“复原”或“重现”业已成为过去的犯罪事实的过程,这一过程非常复杂,任何环节出现差错,都有可能发生错案。从司法机关主观上检查,是部分司法人员执法理念陈旧,如重打击犯罪,轻保障人权,习惯于有罪推定等。二是司法人员在发现、收集、审查鉴别、认定证据中出现差错。三是公检法之间的制约机制还不够完善。

  从检察机关侦查监督环节来说,为了防止冤错案发生,必须坚持四个“统一”,即贯彻“双重”方针(对严重刑事犯罪依法从重从快、对严重经济犯罪依法从重从严)与区别对待、少捕慎捕政策的统一,坚持打击犯罪与保障人权的统一,坚持数量、质量、效果的统一,坚持监督、制约与配合的统一。

  记 者:如何理解检察机关侦查监督工作必须坚持打击犯罪与保障人权统一这一指导原则呢?

  朱孝清:准确及时地打击犯罪,是司法机关的职责;尊重和保障人权,同样是司法机关的职责,也是司法文明进步的重要标志。侦查监督工作的审查逮捕、立案监督和侦查活动监督三项职责,都体现了打击犯罪与保障人权的有机统一。审查逮捕的任务,一是保证准确有力地打击犯罪;二是防止错捕无辜,保障公民权利包括犯罪嫌疑人的合法权益不受侵害。立案监督的目的是使有罪的人受到刑事追究,无罪的人免受刑事追究。侦查活动监督的目的是保证侦查活动依法进行,既有保证准确打击犯罪的任务,也有保证公正、严格执法,防止侵犯人权的职责。特别是逮捕,作为刑事诉讼中最为严厉的强制措施,是一把双刃剑,准确适用可以有力地打击犯罪,用得不准则会侵犯人权。我们必须在惩罚犯罪与保障人权上寻求最佳结合点,达到二者的有机统一。在当前刑事犯罪严重、社会治安形势严峻的情况下,打击犯罪的力度必须加大。同时,又要防止和克服重打击轻保护的观念,从落实宪法关于“国家尊重和保障人权”的规定和实现社会公平正义的高度,确保无辜者不被追究,切实保障人权包括犯罪嫌疑人的合法权益,维护司法公正。

  记 者:审查逮捕在促进司法公正、防止冤错刑事案件的发生中发挥着什么样的作用?如何发挥作用?

  朱孝清:审查逮捕是侦查监督的首要职责,是开展立案监督、侦查活动监督的重要基础,也是侦查监督工作为构建和谐社会服务的重要途径。在防止冤错案件发生上,它是一道非常重要的关口。

  审查逮捕必须以提高办案质量为核心,因为质量是审查逮捕工作的生命线。审查逮捕所具有的打击犯罪、维护稳定、保障人权、维护公正、构建和谐社会的功能,必须通过提高办案质量来实现。审查逮捕贯彻“双重”方针和区别对待政策,也要通过案件质量来体现。

  记 者:就检察机关工作现状而言,提高办理审查逮捕案件质量要从哪几个方面着手?

  朱孝清:要从8个方面下功夫:

  一是正确掌握逮捕条件。对刑事诉讼法规定的逮捕的三个条件要全面把握,整体衡量。对于“有证据证明有犯罪事实”这一条件,要以“证据所证明的事实构成犯罪”为原则,“证据所证明的事实基本构成犯罪”为补充。其中,对于基本构成犯罪确需逮捕的,须同时具备以下四点,才能批准逮捕:一是现有证据所证明的事实必须基本构成犯罪,即要达到“八九不离十”的程度;二是根据现有证据综合分析,案件经进一步侦查,能够取到定罪所必需的证据;三是可能判处徒刑以上刑罚;四是采取取保候审、监视居住等办法尚不足以防止社会危险性。同时,在批捕时,要采取两条保障措施:一是要给侦查机关发补充证据通知书,并跟踪掌握其补证情况;二是对侦查机关经过努力仍然难以取到定罪所必需的证据的,要及时撤销批捕决定。

  二是强化责任,认真审查把关。案件承办人、部门负责人和检察长都应认真地对待每一起案件,并对案件的质量负全责。其中承办人侧重于对事实证据负责,部门负责人侧重于对关键性证据、承办人提出的问题和捕或不捕意见负责,检察长侧重于对部门负责人提出的问题和捕或不捕决定负责。

  三是要尽可能每案讯问犯罪嫌疑人。案多人少矛盾突出、难以每案讯问的地方,对下列四类案件必须讯问犯罪嫌疑人:一是有疑点的案件;二是特殊案件,包括命案等重大、疑难、复杂案件,未成年人犯罪案件,争议较大的案件;三是犯罪嫌疑人要求讯问的案件;四是侦查活动可能违法的案件。对其他案件,也应尽量扩大讯问的范围。确实难以全部讯问的,要给犯罪嫌疑人送达《听取辩解告知书》,以便与审阅案卷结合起来,决定是否需要讯问。

  四是认真履行对直接受理侦查案件的审查逮捕职责。要认真落实高检院关于加强内部制约和实行人民监督员制度的规定,切实保证职务犯罪案件的逮捕质量。

  五是加强与侦查机关的沟通联系,统一执法思想,研究解决办案中的问题,增进共识,减少分歧,共同提高办案质量。

  六是坚持服从党的领导和依法办案的统一。检察机关要本着对党和人民负责、对案件事实和证据负责、对法律负责的精神,为党委当好参谋助手。党委对案件的意见不符合法律规定的,要依据事实和法律作好汇报、解释工作。不被接受的,要及时向上级检察院报告。明知不符合法律却不报告,仍予执行并造成错案的,要追究责任。

  七是必须坚持捕、诉分离。捕、诉分离是诉讼规律的科学总结。捕、诉合一,不利于保证案件质量。有的地方搞捕、诉合一的,除个别经批准进行机构设置整体改革试点的以外,一律要纠正过来。个别整体改革试点单位将捕、诉两个机构合署办公的,在审查批捕、公诉环节必须由不同的承办人办理。

  八是加强对质量不高案件的分析总结工作。对捕后不起诉、判无罪和经复议、复核改变原不捕决定的案件,各级检察院每年都要进行一次检查,分析原因,总结教训,研究整改措施,并写出书面报告,由省级检察院综合后报高检院。其中冤错案件要及时逐案剖析,总结教训。以便化经验教训为财富,提高办案水平和质量。因主观过错导致错捕和错不捕的,要严肃追究有关人员的责任。

  记 者:是不是把这8个方面工作做好了,就可以解决冤错案问题呢?

  朱孝清:不能这么说,解决冤错案问题是个系统工程,需要全社会特别是各司法机关的共同努力,光靠检察机关努力远远不够,但作为法律监督机关,检察机关必须在防止冤错案中发挥其应有的、不可缺少的作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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