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无强制力指导性文件能否不执行         ★★★
无强制力指导性文件能否不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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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记者 蒋德 文章来源:中国普法网 点击数:1721 更新时间:2005-06-12 23:13:30
    进入6月以来,江苏省南京市围绕电动自行车掀起的风波不断升级。事情缘起于5月30日南京市工商局等部门与消协联
合发布的电动自行车新“三包”规定。规定刚出台,南京市电动自行车协会随即发表声明称该规定“科学性和操作性不强”并予以抵制,一时针尖对麦芒。后经多方协调,6月7日,南京市消协和有关部门表示愿意采纳厂商合理建议,电动自行车厂商才同意执行“三包”规定。事情至此才算告一段落。
  本该发挥沟通政府、企业、消费者的桥梁作用的行业协会为何挑起这场风波?记者对此进行了一番调查。

  行业协会抵制政府指导文件

  由于电动自行车投诉量不断上升,5月30日,南京市工商局、质量技术监督局、质量检验协会和消费者协会,联合制定下发了地方指导性文件:《南京市电动自行车商品修理更换退货责任暂行办法》,其中对电动自行车“三包”办法作出了新的规定,要求相关各电动自行车经销单位遵照执行。
  南京市消费者协会秘书长许明告诉记者,制定这个新“三包”规定的初衷,除了改变电动自行车“三包”责任不明的现象外,也有提高“三包”门槛,把那些质量没保证,维修又没能力的厂家挡在南京市场门外的想法。
  然而在当日上午南京市消协举行的新闻发布会上,工商、质监部门的代表来了,各区县消协秘书长来了,消费者代表来了,惟独缺少的是电动车生产厂家的代表。
  5月31日,刚成立不久的南京电动自行车行业协会向当地各新闻单位发布声明,宣布暂不执行南京市的新“三包”规定,同时向市政府递交了紧急报告。
  6月2日,南京市消协针锋相对发布消费警示,提醒消费者不要购买不能实行或无“三包”承诺、无售后服务的电动自行车。

  “三包”规定太严戳到厂家痛处

  现在,风波似乎平息了,却留给了人们值得思考的问题。为什么有关部门认为是对正规厂家有利的政府指导性文件,曾引起这些厂家的强烈反应呢?
  记者了解到,该暂行办法第13条规定,在“三包”有效期内,发生相关性能故障,经两次修理仍不能正常使用的商品,凭修理者提供的修理记录和证明,由销售者负责为消费者免费更换商品。而车协要求在经“两次修理”前加上“相同故障”,否则会“增加成本”。
  第17条规定当出现电池性能故障时,“应当免费为消费者更换同品牌、同规格的电池;更换两次仍不能正常使用的,应当免费退货……”则直接打到了厂家的痛处。因为目前各厂家对待电池故障,几乎全都是提供翻新的旧电池。
  而第20条关于更换零部件后重新计算“三包”日期的规定,更进一步明确防止了用维修时间混过“三包”期,从而侵害消费者权益的做法。
  记者对照了我国的产品质量法、消费者权益保护法,以及《江苏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办法》和国家4部委关于《部分商品修理更换退货责任规定》,发现南京的新“三包”并没有突破这些法律法规的框架。例如,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45条规定,“对国家规定或者经营者与消费者约定包修、包换、包退的商品,经营者应当负责修理、更换或者退货。在保修期内两次修理仍不能正常使用的,经营者应当负责更换或者退货”,其间并没有强调“相同故障”。

  车协是否有权拒绝政府指导

  车协的态度引起舆论大哗。不少消费者提出疑问,车协有权拒绝执行政府主管部门下达的指导性文件吗?
  就此问题,记者采访了中国社会科学院法学研究所莫纪宏教授、刘俊海教授和中国人民大学行政管理系毛寿龙教授。
  莫纪宏:政府部门和消协联合出台这个办法,因为消协不是国家机关,在行政法上我们把它叫做行政指导,属于指导性规范性文件,比一般规范性文件还要弱一点,没有强制力一说。它起的是一个引导帮助劝告的作用,是政府为了规范市场秩序而作出的一种宏观调控,没有法律效力,企业可听可不听。企业和行业协会拒不执行,也不会承担什么法律责任。
  毛寿龙:过去我们习惯于企业是政府的下级,服从政府的任何命令,指导性文件往往带有强制性。但现在的企业已经不是政府的下级了,企业不见得要听政府的。就像法律不能干预民间私事,不能出台一个管理恋爱问题的规定一样,政府出台这个指导性文件其实不是很合适,这件事情由行业协会来做可能更合适一些。
  当然,政府出台指导性文件没有错,企业和行业协会拒绝执行政府出台的指导性文件,也没有违法的地方,惟一的问题就是利益各方存在分歧。还有政府的一个“面子”问题,以前企业都听政府的话,现在不听了,政府似乎有点下不了台。
  但我们必须记住这一点:在民事权利方面,企业、消费者和行政机关,大家都是平等的。
  刘俊海:市场经济条件下,有人认为政府干预越少越好,但其实政府的适当干预还是必要的。行政指导可以听也可以不听,但听了会有好处。因为政府的干预不是瞎干预,是为了规范市场秩序,避免无序竞争。因此内容合法程序公正的指导还是要心悦诚服地接受。当然,政府就某项工作出台的指导性文件不是不能反对。比如,行业协会可以向上级政府反映自己的意见,请求协调,甚至还可以通过行政诉讼的办法,要求撤销相应的政府文件,但不是简单地宣布拒不执行。这反映了行业协会法制观念的淡薄。

  联合抵制可能导致双输结果

  刘俊海:在电动自行车领域落实三包,商家的义务增加了,成本自然就高了,利润也就少了。企业和行业协会的联合抵制情有可原。在国外,厂商联合抗议政府法规的事情并不鲜见。关键是要通过这件事,让各个利益主体都学会怎样遵循法定程序办事,这才是市场经济、法治社会的真正要求。
  政府部门之所以出台规范性指导文件,说明这个产品有问题,有问题而不改进,这是不道德的经营方式,诚信株连会波及整个行业。联合抵制不是一个好办法,对抗下去,结果是双输。
  “三包”规定是地方行政机关和消费者协会联合出台的地方政府规章性质的文件,如果内容没有违反消法、产品质量法的地方,而且恰恰是消法等相关法律在电动自行车领域的细化,出台的程序也合法,那么,这样的指导性规范文件就应当得到企业和行业协会的积极贯彻。因为这既保护了消费者的利益,也规范了竞争秩序,也就同时保护了商家的利益。即使不遵守这个指导性文件,你也得遵守消法、产品质量法,结果还不是一样。

  出台办法要顾及到利益各方

  毛寿龙:政府部门出台三包管理办法,保护消费者利益,初衷是好的。但这件事情也涉及到企业的利益,为避免冲突,政府应该事先请企业、消费者代表、行业协会和相关专家一起充分讨论。政府出台这样的一个规定,会给企业增加多少成本和负担,这些都是应该考虑进去的。企业、消费者、行业协会,各有各的利益,必须让利益相关方共同协商,而不能把企业厂家当成外行排除在外。
  莫纪宏:如果企业不听,政府要好好研究一下问题出在哪儿,要倾听企业和行业协会的意见,尊重企业和行业协会的选择,不能采用强硬的办法。在市场经济条件下,利益要平衡,不能单方面仅仅维护消费者的利益。政府在出台指导文件前,要听两方面的意见,不能偏袒一方。如果能开听证会,给相关利益方说话机会,出台的文件可能会更有针对性。

责任编辑:秦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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