让法官去当“法制副校长”是职业的错位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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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孙涛 文章来源:人民法院报 点击数:1626 更新时间:2005-06-21 22:24:15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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据6月12日《人民法院报》报道,河南省安阳市龙安区人民法院组织法官到所在辖区的33所中小学当兼职法制副校长,到校授课80余次。特别是在“六一”来临之
前,针对一些偏远地区有辍学现象的家庭,法官们不辞辛苦来到这些家庭,对辍学的青少年及他们的父母进行义务教育法的宣传,使辍学青少年重返校园。 看到这样的报道,作为一个基层法官我有话要说。 现今的社会是一个社会分工日益细化的社会,没有人能够包揽其相关职业的全部流程,更不可能跨越自身职业的界限而对他人的业务越俎代庖。 法官法第五条规定的法官的职责就两款,一是依法参加合议庭审判或者独任审判案件;二是法律规定的其他职责。由此看出,法官的职责是审判,法官行使职责的场所是法庭。当法官从审判台走下,到了田间地头,到了车间课堂,到了一切便利群众的地方,其目的仍然应该是为了审判,为了通过审判来实现公正和正义。 普法宣传不应该是法官的主业或“兼职”,法官应该只是通过对每一个案件公正、高效地审判来影响教育人们,使他们从内心相信法律,自觉维护和遵守法律。这才是法官的本分所在,才是法官普法的最佳方式。 在法官资源奇缺而案件激增“爆炸”的今天,案件审判质量需要花时间和精力才能保证,本来法院依法官法有资格审案的法官就不够,很多案件一拖再拖,再让他们去做法制副校长,花大量时间去备课讲课,能不影响案件的审理吗? 当大批法官“不辞劳苦”、“进行普法宣传”、“担任兼职法制副校长”的时候,我们不禁要问,负有这方面专业职能的人都干什么去了? 也许大家会说,法官们不过是“兼职”,可看看上述报道的事迹之辉煌,岂是兼职者可以创造?何况他们这种做法,已经是多年前被各地废弃了的经验,今天在这里又公开出台,不知道要向我们展示些什么? “恪守职责”是个美丽的词汇,要变成现实却并不容易。职业的错位是社会的怪胎,这与现实社会的发展、法治的要求背道而驰。 回到法庭审案是法官的本分,适度地宣传法制,是综合治理的需要,但是,“兼职法制副校长”却是法官职业的错位。 作者为陕西省宝鸡市陈仓区人民法院法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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