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婚外情约定补偿金 插足者起诉被驳回         ★★★
婚外情约定补偿金 插足者起诉被驳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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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佚名 文章来源:本站原创 点击数:1616 更新时间:2005-09-09 16:19:06
违反公序良俗的赠与合同无效 不法原因支付的不得返还

 邹旭 葛学波 山东省莒南县人民法院近日审结一起因婚外情引发的赠与合同纠纷案,作为第三者插足赵某婚姻的刘某要求赵某给付约定补偿金的诉讼请求被驳回。
 
 2002年冬天的一天下午,山东省莒南县男青年赵某和女青年刘某邂逅。后来,35岁的赵某和18岁的刘某多次发生性关系,并致其怀孕。刘某怀孕后,要赵某与其妻子离婚,而赵某则让刘某到医院打胎,刘某以此为要挟,让赵某赔偿青春费15万元。后经协商,赵某为刘某写下一张欠条,载明:“因我和刘某发生一段爱情关系,因为我已成家,不能与她一起生活,使她在感情上受到了伤害,我愿在经济上给她一些补偿,给现金12万元整。现付清2万元,欠10万元于2005年5月1日付清。今后我们不再有任何关系,发生任何事都与我无关。”赵某、刘某在欠条上签字后,刘某去医院作了人流手术。
  因赵某一直未按协议给付欠款,刘某便将其告上法庭,要求赵某给付补偿金10万元。在庭审中,赵某提出反诉,要求刘某返还两年前已给付的2万元现金。
  法院经审理认为,赵某婚外与刘某发生两性关系,有悖社会公德,双方基于违反公序良俗的不道德性行为达成了赠与合同,该合同起因系已婚赵某与未婚女子刘某发生婚外性行为并导致未婚女子怀孕。因双方系两厢情愿,不存在欺骗等行为,因此,对婚外性行为之发生和保持,双方均系故意为之,此婚外性行为对赵某的合法婚姻是一种破坏,是一种违反性道德的行为。既然婚外性行为是违反公序良俗的行为,且双方对这种不道德的性行为均是故意为之,双方对行为的发生均负有过错责任,并不存在补偿问题,由此产生的债权债务关系亦不受法律保护。本案赠与合同因违反了公序良俗而无效,当事人在赠与合同中约定的给付因合同无效而失去了合法依据,成为不法原因给付。赵某基于不法原因支付刘某2万元,不法原因存在于双方,给付一方不得请求返还。所以,驳回刘某诉讼请求和赵某要求刘某返还2万元的请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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