最高人民法院有关负责人就进一步做好死刑第二审案件开庭审理工作答记者问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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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记者 陈永辉 文章来源:人民法院报 点击数:2209 更新时间:2005-12-08 17:58:06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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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2月7日,最高人民法院发布了《关于进一步做好死刑第二审案件开庭审理工作的通知》,提出自2006年1月1日起,对案件重要事实和证据问题提出上诉的死刑第二审案件,一律开庭审理,并积极创造条件,在2006年下半年对所有死刑第二审案件实行开庭审理。这是全面落实人民法院“二五”改革纲要,改革和完善死刑案件审判程序的重要举措,受到社会广泛关注。为帮助广大读者正确理解《通知》的背景和精神,最高人民法院有关负责人就相关问题回答了记者的提问。 记者:按照刑事诉讼法第一百八十七条的规定,第二审人民法院对上诉案件有开庭审理和不开庭审理两种方式。最高人民法院为什么特别强调对死刑第二审案件实行开庭审理?
负责人:公开审判是我国刑事诉讼的一项基本原则,开庭审理是贯彻这一原则的重要制度保证。根据刑事诉讼法第一百八十七条的规定,第二审人民法院对上诉案件,应当组成合议庭,开庭审理。合议庭经过阅卷,讯问被告人、听取其他当事人、辩护人、诉讼代理人的意见,对事实清楚的,可以不开庭审理。对人民检察院抗诉的案件,应当开庭审理。可见,开庭审理是刑事诉讼法对于第二审案件的原则要求。当然,人民法院对事实清楚的上诉案件不开庭审理也不违反刑事诉讼法的规定。但是,死刑是剥夺犯罪分子生命的最严厉的刑罚,人民法院适用死刑,必须慎之又慎,绝对不允许出错。对于人命关天的死刑案件,必须适用极为严格、审慎的审理程序。开庭审理是确保办案质量,防止发生错判的重要程序保障。刑事诉讼法修订实施以来,各地法院对人民检察院抗诉的案件,都一律实行了开庭审理,并积极创造条件,不断扩大第二审案件开庭审理的范围,有的高级法院对死刑案件已经全部实行二审开庭审理。实践证明,死刑第二审案件开庭审理,对于充分保障被告人诉讼权利,切实保证死刑案件质量,具有十分重要的作用。因此,《人民法院第二个五年改革纲要》,将死刑第二审案件开庭审理作为改革和完善死刑案件审判程序的重要内容,提出:“2006年以后,人民法院依照第二审程序审理的死刑案件,均应当开庭审理”。这是严格执行刑事诉讼法、落实人民法院“二五”改革纲要的重要举措,也是完善死刑案件审判程序、保证死刑案件质量的必然要求,有利于加强司法人权保障,有利于从制度上保证死刑判决的公正和慎重。
记者:我注意到,通知要求自2006年1月1日起,对案件重要事实和证据问题提出上诉的死刑第二审案件,一律开庭审理,在2006年下半年对所有死刑第二审案件实行开庭审理。为什么要对死刑第二审案件开庭审理工作分两步提出要求?
负责人:实现所有死刑第二审案件开庭审理,是我们的总体目标和要求,但在具体实施过程中,不能不考虑各地的现实条件,以及所面临的各种困难和问题,需要循序渐进,稳步推进。高级人民法院开庭审理死刑第二审案件,依法应当由三至五名法官组成合议庭,并由一至两名书记员担任记录,数名法警执行押解、执庭任务。被告人一般关押在县级或市级看守所中,开庭要到犯罪发生地或者一审法院所在地进行,牵涉到审判力量调配、工作安排、交通工具保障等问题,而且还需要检察机关派员出庭和律师出庭,在审理期限方面也面临很大的压力。这些困难和问题都直接影响到死刑第二审案件开庭审理工作的开展。因此,通知在确保实现2006年下半年所有死刑第二审案件开庭审理目标的前提下,充分考虑各地具体情况差异,规定在继续坚持对人民检察院抗诉的死刑第二审案件开庭审理的同时,自2006年1月1日起,首先对那些被告人及其辩护人针对案件重要事实和证据问题提出上诉的死刑二审案件,一律开庭审理,并积极创造条件,在2006年下半年对所有死刑第二审案件实行开庭审理。通知要求各高级法院要在当地党委的领导下,积极争取政府及有关部门的支持,切实解决开庭审理死刑第二审案件所涉人、财、物保障及相关问题,加强与检察机关、司法行政部门的协调,争取支持和配合,保证公诉人和律师出庭,确保死刑第二审案件开庭审理工作顺利进行。
记者:开庭审理死刑第二审案件,如何保证庭审质量,提高审判效率?
负责人:第二审刑事案件如何开庭审理,是当前人民法院审判方式改革正在探索的一个问题。根据各地法院的经验,二审开庭不是对第一审程序的简单重复,而是要围绕第二审程序的任务,采取适合二审特点的开庭审理方式,既要全面审查,又要突出重点。因此,通知提出,各高级法院开庭审理死刑上诉、抗诉案件,应当重点审查上诉、抗诉理由以及法院认为需要查证的与定罪量刑有关的其他问题。在此基础上,严格依照刑事诉讼法的规定,对第一审判决认定的事实和适用法律进行全面审查。为确保案件质量,要进一步强化证人、鉴定人出庭制度。通知要求人民法院开庭审理死刑第二审案件,控辩双方对证人证言、鉴定结论有异议且该证言、鉴定结论对定罪量刑有重大影响的证人、鉴定人以及其他法院认为应当出庭作证的证人应当出庭,从而充分保障被告人的诉讼权利,最大限度发挥第二审法院的“把关”作用,纠正错误判决,防止冤错案件发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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