父亲状告公安机关被驳回 法院认为 改姓不为法律所禁止 但亦不为法律所允许
辽宁省沈阳市一个姓律的10岁女孩,其父母想给她改姓为耶律,但派出所却不给办理,双方还因此弄出一场官司来。今日,记者从沈阳市中级人民法院获悉,法院驳回了女孩的诉讼请求。
据介绍,律婷(化名)是一名小学生,原来的姓很特殊,名字也因为跟某个职业谐音而很特别,律婷的父母因此感觉女儿的名字在生活中容易引起别人听觉上的误会,律婷自己也不喜欢这个名字,同学们总拿她的名字开玩笑。律婷母亲说想给女儿用“耶律”这个姓,并改名叫“耶律柔伊”。随后,律婷父母来到户口所在地的派出所。
但是,他们在给女儿办理户口更名时却遇到了麻烦。按照派出所告知的程序填好申请书,律婷父亲到有关部门办妥了手续。2004年10月19日,把手续递交到派出所后,被告知10日内听通知。没出几天,派出所打来电话说:“你为孩子的改名申请没获得批准。因为依照《关于加强居民户口登记项目变更更正管理工作的通知》规定,改名可以,改姓不可以,孩子只能随父姓或母姓。”
孩子的父母对派出所的答复不满意。去年11月24日,律婷将苏家屯公安分局告到法院。于洪区法院驳回了律婷要求苏家屯区公安分局履行变更姓名职责的诉讼请求。后来律婷父亲上诉至沈阳市中级人民法院。律婷父亲称,现行法律、法规对子女的姓氏并未作禁止性规定,公安机关拒绝更改姓名缺乏法律依据。
沈阳市中级人民法院审理认为,律婷有申请变更姓名的权利,公安机关亦有对符合变更条件的姓名予以变更的职责,但任何权利都不是绝对的。本案中,律婷申请改姓的请求,虽不为现行法律、法规及规范性文件所禁止,但亦不为法律所允许。婚姻法第22条规定“子女可以随父姓,可以随母姓”,习惯上以及正常情况下,在正常的自然家庭关系中,姓只能为父姓或母姓,改的范围不能超出这两者,才能保持其传承性,亦符合人们对子女姓氏传承的普遍认知。从户口管理工作角度来看,姓只能为父姓或母姓亦有利于建立科学的适合社会经济发展的户籍管理制度。故苏家屯区公安分局不予变更其姓名,并未违反相关法律规定。沈阳市中级人民法院于近日作出了维持原判的裁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