加入收藏 | 万年历 | 福建南平律师查询热线: 13905092639 18105996969
0599-8619797
欢迎登陆闽北第一个律师服务网站福建亚轩律师事务所      亚轩律师真诚为您服务      欢迎登陆本站查询闽北律师    
您现在的位置: 福建亚轩律师事务所 >> 胡雄善律师在线 >> 资讯时空 >> 媒体文摘 >> 正文
云南火化烧出手术刀案一审有果  原告诉讼请求因证据不足被驳回         ★★★
云南火化烧出手术刀案一审有果  原告诉讼请求因证据不足被驳回
副标题:
作者:魏文静 文章来源:中国法院网 点击数:1611 更新时间:2005-12-20 21:19:17
    中国法院网讯   云南一老人因十二指肠出血入住医院,经手术后病情不见好转,最终治疗无效死亡。在对老人的遗体在进行火化时,其家属发现骨灰中有一把手术刀。家属认为是医院手术不当致使手术刀遗留在老人腹中致其死亡,遂将医院起诉至法院。12月19日,云南省昆明市中级人民法院对这起备受关注的人身损害赔偿案作出一审判决,驳回了原告的诉讼请求。

    原告杨树仙、王琼英、王琼珍、王德福、王德昆系死者王家谷的家属。五原告诉称,2004年8月20日,王家谷因十二指肠出血入住昆明医学院第二附属医院。同年8月29日,该院为王家谷实施了手术。因术后伤口一直渗出液体,又于十日后进行了第二次手术。但术后仍出现液体外漏,伤口不愈合,同时伴有发烧等症状。2005年1月17日,王家谷最终治疗无效死亡。同年1月21日,家属在对王家谷遗体进行火化时,发现其骨灰中有异物,经辨认为手术刀。家属认为是医院不负责任的医疗行为,致使手术刀遗留在王家谷腹腔内致其死亡,故请求法院判令医院赔偿医药费、丧葬费、死亡赔偿金、被抚养人生活费等共计496166.72元。

    被告昆医附二院答辩称,医院系根据患者的病情及医疗原则对患者进行诊治,并已尽到了对患者的充分注意义务,不存在医疗过失行为;原告主张手术刀遗留在患者体内致其死亡无事实依据,请求驳回原告的诉讼请求。

    案件审理过程中,经五原告申请,昆明中院委托云南省法庭科学技术鉴定中心对双方当事人共同封存的影像资料进行以下方面的司法鉴定:1、是一次形成的还是合成的;2、是否是同一人的;3、与相关的申请单和报告单内容是否吻合;4、与王家谷本人的影像学资料比较是否是一人的。根据该鉴定中心出具的云法鉴临字2005第961号《法医学文证审核鉴定书》,结论为:送检影像学材料为一次形成;送检影像学材料为同一人的;送检影像学材料所示影像与对应的送检X射线摄片检查报告和CT扫描检查报告所描述影像一致;九张X线片、三张CT片胸部正位片所示影像为同一人。同时,经被告昆医附二院申请,昆明中院委托云南省法庭科学技术鉴定中心对被告为死者王家谷实施的医疗行为是否存在医疗过错,以及该医疗过错与王家谷的死亡后果之间是否存在因果关系进行司法鉴定,根据该中心出具的云法鉴医字2005 第1517号《医疗纠纷司法鉴定书》,结论为:1、昆明医学院第二附属医院为王家谷所提供的医疗服务符合医疗原则;2、王家谷死亡后未行尸体解剖检验,死亡原因不能明确。

    昆明中院经审理认为,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的规定,因医疗行为引起的侵权诉讼,由医疗机构就医疗行为与损害结果之间不存在因果关系及不存在医疗过错承担举证责任。此案中,就被告是否存在医疗过错这一争议焦点的举证责任承担人即为被告昆医附二院。而在案件审理中,根据被告的申请,已依法对患者王家谷的医疗行为是否存在医疗过错以及该医疗过错与王家谷的死亡后果之间是否存在因果关系的问题进行了司法鉴定。因此,该鉴定中心所出具的云法鉴医字2005 第1517号《医疗纠纷司法鉴定书》,即属于被告为履行其举证责任向法院所举证据。经庭前证据交换及开庭质证,因原告无充分证据证明云南省法庭科学技术鉴定中心出具的《医疗纠纷司法鉴定书》所依据的影像资料及病历资料不具真实性,且该鉴定书亦附有鉴定人的司法鉴定人资格证书,可对本案相关专门性技术问题进行司法鉴定,故该鉴定程序合法,依法对该份《医疗纠纷司法鉴定书》的证明力予以确认。

    根据该《医疗纠纷司法鉴定书》,被告为王家谷提供的医疗服务符合医疗原则。同时,本案在庭审中,鉴定人出庭接受双方当事人质询时,当庭明确被告的为患者王家谷提供的医疗服务符合医疗原则,实施的医疗行为不存在医疗过错;对于原告认为患者王家谷于2004年9月23日拍摄的X线片检查报告单中明确记载其体内有金属物的问题,鉴定人亦当庭明确,2004年9月23日王家谷腹部X线片中显示有金属物,但该金属物为2个环状吻合器和1个线状缝合器,经鉴别并非手术刀。而原告对此未能提交其他足以反驳的相关证据,故原告认为被告将手术刀遗留于患者王家谷体内的主张证据不充分,法院不予采信。

    昆明中院认为,被告已就其实施的医疗行为是否存在医疗过错承担了举证责任,而原告未能以充分证据反驳被告的举证,故本案的现有证据不足以证明原告的主张,其诉讼事由无法予以采纳,原告以此要求被告承担医疗过错民事赔偿责任之请求,依法不能得到支持。

    据此,昆明中院作出一审判决,驳回原告诉讼请求。

  • 上一篇文章:

  • 下一篇文章:
  • 【字体: 】【发表评论】【加入收藏】【告诉好友】【打印此文】【关闭窗口


    欢迎您访问 福建亚轩律师事务所网站   闽ICP备12024329号 制作维护:南平元九网络  网站管理

    福建亚轩律师事务所网站 福建闽北(南平)律师:南平律师 邵武律师 武夷山律师 建阳律师 建瓯律师 光泽律师 顺昌律师 浦城律师 松溪律师 政和律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