这是一宗极其典型的新闻侵权官司,常见的侵犯公民名誉权、肖像权、隐私权,本案全部涉及。21日,广东省中山市中级人民法院对此宗一度引起社会轰动的新闻侵权官司——“人造美女”案,进行终审宣判,判令广东某报登报予以道歉并赔偿1万元的精神赔偿。至此,“人造美女”案尘埃落定,报社一二审官司均败。
“人造美女”状告新闻侵权“‘人造美女’想嫁整容医生,中山一女孩3年花费10多万元整容12次。”2003年12月18日,广东某报以整版方式,刊登了一篇人物专访,在当地引起轰动。该报道称,吴晶(刘某的化名)从2000年起的3年时间里已连续整容12次,包括:眼睛做过双眼皮,眼袋也做过;抽过三次脂,隆过鼻子……记者问吴晶想嫁个什么样的人,吴晶回答:“如果可以选择的话,我想嫁个整容医生。”
该报在显著位置上刊登了两张刘某的大幅照片,左侧照片下配注“整容前,吴晶就是个容貌俏丽的姑娘”,右侧照片配注“整容后,吴晶自认为美上加美了”。
看过报道,刘某很气愤。2004年1月7日刘某向中山市人民法院起诉,她认为报道严重失实,侵犯了自己的名誉权、肖像权、隐私权,并提出3万元精神损失赔偿。同意拍照为何还侵犯肖像权刘某原本是同意记者对
其进行采访拍照的,如此好事,怎么还会与新闻媒体对簿公堂呢?
据刘某称,所谓“整容前”的相片,不是她提供给记者的,是记者盗取的,此照片原是放在自己桌子上的一张合照。刘某认为,记者汪某私自盗用自己整容之前的照片用于刊登,并违背其承诺,不当使用整容之后的数码照片而没有打上任何马赛克标志,侵犯了自己的肖像权。
一审中山市人民法院经审理判决诉争报道侵害了刘某的肖像权。该报不服一审判决,在上诉中提出,为了进行新闻报道而使用刘某肖像属于合理使用,不存在以营利为目的,不构成违法行为。
中山市中级法院终审判决认为,公民肖像权的行使应受到一定的限制,即当公民的权利与社会公德、社会公共利益相冲突时,应当尊重社会公德,维护社会公共利益。本案中,报社在对刘某所作的人物专访并不涉及社会公共利益,不存在合理使用肖像的情形。没有污辱人格是否侵权名誉刘某认为报道严重失实,
已侵害了她的名誉权,自己只是做过4次小的整容手术而不是12次之多。她对“人造美女”称呼也大为不满,认为只做了几次小手术,就是人造美女,心里不能接受。该报记者则坚持称其报道是按刘某反映的内容写的,并没有失实报道,记者汪某向法院提供了4页采访笔记。
中山市人民法院判决认为,是否侵害名誉权,关键是要看所报道的内容是否失实。由于该报持有录音资料而拒不提交,可推定刘某主张成立。从报道内容看已严重失实,远未达到新闻报道所要求的基本真实的程度。受害人的名誉是否受损,应以社会评价是否降低为标准。社会评价为社会上一般人的观念,由于目前在我国整容(尤其是结构性的整容如隆胸)并未获得广大群众的普遍认可,因而认定诉争报道确有导致刘某名誉受损之法律后果。
但报道中关于“人造美女”的称谓,是对整形后女性形象的特定称谓,并为社会上普遍接受及媒体广泛使用,不足以认定带有歧视性,不构成对刘某名誉权的侵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