司法如何精密 |
副标题:———写于《刑事诉讼法》再修改之际 |
作者:陈卫东(中国人民大学… 文章来源:中国法院网 点击数:1665 更新时间:2006-01-06 22:55:54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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前一段时间,日本著名刑事诉讼法学者松尾浩也教授在为其专著《日本刑事诉讼法》举行的中文版首发式上,向我们介绍
了最近日本刑事诉讼法的发展与走向。其间,一个中国学界已十分熟悉但又研究不多的学术名词———精密司法突然引起了我极大的兴趣。 精密一词,在《现代汉语词典》中的解释是:精确细密。词典为其搭配的词组是:精密仪器、精密的观察是科学研究的基础。在科学研究中及日常使用中,精密一词更多的被用在了自然科学领域。特别是工程机械类中,对精密一词的使用更为频繁。小到手表,大到导弹。几年前的伊拉克战争、科索沃战争和十几年前的海湾战争中,“精密制导”、对敌目标的“精密打击”的导弹给大家都留下了深刻的印象。然而,现今精密又和司法结合在了一起,“精密司法”又是什么意思呢? 精密司法,在刑事诉讼法学界是一个用来形容日本刑事司法程序的专有名词。它意指一种严密而精确的司法程序。这种程序最明显的标志在于其非常之高的有罪判决率。在精密司法的控制下,日本的检察官将案件起诉到法院以后,获得有罪判决的比例可以达到99%。而这仅为精密司法的一个外在的表现,如此之高的有罪判决率还是要以检察机关对案件的严格审查、控制为前提。以此对被告人的权利提供最大程度的保护。因此,在我看来,精密司法这一概念下所蕴藏着更为重要的内容,还是整个司法结构设计的精密化、司法程序运行过程的精密化。以此来保证司法程序的合法性、司法结果的正确性乃至司法本身的正当性及正义性。 不可否认,我国现存的司法结构及司法运行过程是十分不“精密”的。大量的程序漏洞、制度设计不严密使得我国的刑事司法程序接连“制造”出了佘祥林等重大冤案。怎样保证悲剧不再发生,我想方法之一还是努力重新构建我国的刑事司法结构、制定一个更为精密的司法运行程序。而这一工作,无疑还将落实在我国的立法工作上。 1997年我国《刑事诉讼法》进行了一次较大的修改,将1979年的《刑事诉讼法》的条文从164条增加到了225条,且不说法律条文规定是否准确和确定,从法条数量的增加上,应当说是一个进步。毕竟如果没有足够的法条作为支撑,司法结构设计及司法运行程序的精密是无从谈起的。但实际上区区225个条文还并不能满足刑事司法精密化的要求。日本的《刑事诉讼法》共506个条文;我国所师从的大陆法系国家,德国刑诉法有477条,法国更是有803条。两相比较,可以看出,相较与那些法治较为发达的国家,我国的《刑事诉讼法》是显得有些“单薄”了。难以想像,立法技术明显高于我国的法治发达国家仍需要四五百个条文来规定的《刑事诉讼法》,在我国仅需225个条文就可以涵盖方方面面。素有“小宪法”之称的《刑事诉讼法》若如此的简单、粗略,也就难怪我国的刑事司法程序总是存在大量的问题,在保障人权、实现程序正义等方面难以发挥其应有功效了。 近年来,刑事司法实践中层出不穷的问题使得我国的立法者、司法实践部门以及学者们已经逐渐意识到了这个问题的重要性,问题的存在及需要解决已不存在疑问。需要关注的是,如何才能更好的解决这一问题。曾经有学者认为,我国的司法解释可以很好地解决法律规定不够“精密”的问题,以至于一时间司法解释大行其道,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等部门纷纷就本部门在刑事司法程序中可能遇到的问题作出司法解释。相关的司法解释达到一千五百多条,使得我国的《刑事诉讼法》反而湮没其中,司法解释成为了刑事司法程序中“隐性的法律”。然而,以司法解释为解决我国刑事司法欠缺精密性的良药虽然有一定的功效,但更多的是因其先天不足而给我国刑事司法带来的“副作用”。首先是其以司法权凌驾于立法权之上;甚至以行政权凌驾于司法权、立法权之上。现行法律被虚置,司法解释拥有最高话语权。这无疑将使人们对司法解释本身的“合法性”产生怀疑。其次,司法解释由不同的主体分别作出,必将导致令出多门,出现适用混乱也就不可避免,出现冲突时如何解决又成为一个新的问题。同时,由于司法解释作出时,各部门之间不可能进行最全面的沟通,仍然无法解决司法程序出现漏洞的问题。 因此,在我看来,要使我国的司法程序更为精密化、科学化,重新修改我国的《刑事诉讼法》应当是一个更加可行的方案。《刑事诉讼法》再修改被列入人大的“十五”立法规划也正印证了这一想法。应该如何修改现行《刑事诉讼法》又成了需要我们思考的问题。在我看来,此次的《刑事诉讼法》再修改除了在诉讼模式、证据立法、对法学研究成果及国际条约的吸收、司法解释的整理方面有所作为之外,法律条文在数目上的突破也应当是我们关注的焦点。如上文所述,一部法律是否精密,与其法条的数量是有一定关系的。法条当然不是韩信点兵,但由于文字的多义性,使得法条必须达到一个适当的数量。在我看来,将来的《刑事诉讼法》应当需要有四百到六百条文,才有可能准确地表达出立法者的立法本意、才有可能使整部法律可以基本上涵盖所有一般性的法律问题。以确保不会出现法律一颁布就需要大量的司法解释“保驾护航”才能得以运行的尴尬局面;也才能保证刑事司法实践中有一个更有操作性、实用性的法律规范;确保司法运行自身的统一性;确保刑事诉讼法理论中的那些保障人权、实现程序正义等价值能有一个坚实的成文法律的支撑。如此,才能保证我国的刑事司法能够朝着精密的方向进一步发展,使得我们的刑事司法的构建更加科学、合理。
(责任编辑 郑剑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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