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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个人所得税纳税人纳税申报有关事项的通知         ★★★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个人所得税纳税人纳税申报有关事项的通知
副标题:国税发[2005]207号
作者:国税 文章来源:中国政府网 点击数:3225 更新时间:2006-01-06 23:00:30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和计划单列市国家税务局、地方税务局:

    根据十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十八次会议《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所得税法〉的决定》和《国务院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所得税法实施条例〉的决定》,现就纳税人办理个人所得税纳税申报的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纳税人2005年度从中国境内两处或两处以上取得工资、薪金所得和从中国境外取得所得的,以及取得应税所得但没有扣缴义务人的,应按现行有关规定向主管税务机关办理纳税申报。

    二、纳税人2005年度所得12万元以上的,除本通知第一条规定的情形外,无需办理纳税申报。已纳入当地税务机关对高收入者管理范围的,按当地税务机关的规定执行。

    三、纳税人自2006年1月1日起,当年取得所得12万元以上的,应认真记录各项收入信息,按规定于次年3月底前向主管税务机关申报年度全部所得。

国家税务总局

二○○五年十二月二十八日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个人所得税全员全额扣缴申报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国税发[2005]205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和计划单列市国家税务局、地方税务局:

    为加强个人所得税征收管理,规范扣缴义务人的代扣代缴行为,维护纳税人和扣缴义务人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所得税法》及其实施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及其实施细则和税收有关规定,我局制定了《个人所得税全员全额扣缴申报管理暂行办法》,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现就贯彻执行中的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充分认识实行个人所得税全员全额扣缴申报的重要意义

    全员全额扣缴申报工作是新形势下提升个人所得税管理水平的突破口,也是个人所得税税制建设与征管改革的发展方向。各级税务机关要进一步转变观念、统一思想,从构建和谐社会、落实科学发展观、优化纳税服务、增强公众纳税意识的角度,充分认识全员全额扣缴申报管理工作的重要性。

    二、完善配套措施,积极稳妥地分步推行全员全额扣缴申报

    全员全额扣缴申报,涉及扣缴义务人和纳税人的数据信息多,工作量大。为此,各地税务机关应积极创造条件,完善和健全制度,充分利用各种信息化手段进行管理,本着先重点行业、企业,后一般行业、企业,先纳入管理后规范的原则,结合实际采取有效措施,有计划、有步骤、积极稳妥地全力推进全员全额扣缴申报管理工作。

    三、加强税法宣传和辅导培训,为全员全额扣缴申报管理工作打下基础

    各地应通过多种形式和各种途径加大宣传力度,做好辅导培训工作,进一步提高扣缴义务人和具体办税人员以及税务干部的业务能力和水平。特别是要根据扣缴义务人的具体情况,有针对性、有重点地做好宣传辅导工作,尤其突出扣缴义务人不履行义务应承担法律责任的宣传,以及办税人员扣缴工作具体操作的辅导。对尚未开展全员全额明细申报工作的扣缴义务人,各级税务机关应加大宣传力度,督促扣缴义务人尽早实行全员全额扣缴申报。

    在执行过程中,各地应及时掌握存在的问题,采取有效措施予以解决,并及时报告总局。

国家税务总局

二○○五年十二月二十三日

 

国家税务总局发出通知 提示纳税人个人所得税自行申报有关事项

    近日,国家税务总局下发了《关于个人所得税纳税人纳税申报有关事项的通知》,就个人所得税法及其实施条例修订后扩大纳税人自行申报范围问题,提示纳税人注意有关事项:

    一是纳税人从2006年1月1日起,当年取得所得12万元以上的,应认真记录各项收入信息,按规定于次年3月底前向主管税务机关申报年度全部所得。

    二是纳税人在2005年取得两处以上(含两处)工资、薪金所得,以及取得应税所得没有扣缴义务人的,仍按现行有关规定向主管税务机关办理纳税申报。

    三是纳税人2005年取得所得12万元以上的,除上述第二条情形外,无需办理纳税申报。

    四是2005年已纳入当地税务机关高收入者管理范围的纳税人,按当地税务机关的规定执行。

    上述规定是根据新修订的个人所得税法及其实施条例制定的,国家税务总局在此提醒纳税人注意自行申报有关事项,按规定履行申报义务。

    《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所得税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所得税法实施条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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