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从债主手里抢夺撕毁欠条想赖账 法院判决抢夺欠条构成抢夺罪         ★★★
从债主手里抢夺撕毁欠条想赖账 法院判决抢夺欠条构成抢夺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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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责任编辑:奚天宝 文章来源:新华社 点击数:3096 更新时间:2006-03-26 18:13:58
    新华社杭州3月23日电 童华 朱立毅 抢夺欠条是犯罪吗?浙江省安吉县24岁的青年童旦因为从债主手中抢夺并撕毁了自己的欠条,而构成了抢夺罪被法院判刑。
  
2002年,安吉县孝丰镇人童旦向王某借款1.7万元,并打了一张书面欠条,此后,王某多次讨要,童旦一直没有归还。2004年5月,当王某再次催讨欠款时,童旦便叫来邵黎庆和段建成,商量从王某手中抢回欠条就此赖账。
  到约定的地点见面后,童旦提出要看看欠条,毫无戒备的王某刚拿出欠条便被段建成一把抢走,并交给童旦。此后,邵黎庆和段建成挡住王某,童旦则随手把欠条撕碎。
  在三人扬长而去之后,王某将撕碎的欠条一一拼贴起来,所幸除了出具欠条的时间被损毁外,其他内容均保持完整。这张拼贴而成的欠条便成了童旦与王某之间债权债务关系的唯一凭证。案发后,童旦付清了拖欠王某的钱款,了结了双方之间的债务。
  浙江省安吉县人民法院经审理后认为,童旦等三人以非法占有为目的,结伙采用乘人不备、公然夺取的手段,抢夺数额巨大的债权凭证并毁损,其行为已构成抢夺罪。
  被童旦撕碎的欠条经拼贴后内容完好无损,仍可以作确认债权债务关系存在的凭证,因此,三人的犯罪行为因意志以外的原因而未得逞,属于犯罪未遂,未遂犯可以比照既遂犯从轻或减轻处罚。此外,案发后童旦等三人又自愿认罪,可以酌情从轻处罚。
  法院最后以抢夺罪判处童旦有期徒刑两年六个月,缓刑三年,并处罚金4000元,帮助抢夺欠条的邵黎庆和段建成也构成了抢夺罪,被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六个月,缓刑两年,并分别被处罚金2000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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