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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北京朝阳环保副局长判3年 罕见报最高法核准         ★★★
原北京朝阳环保副局长判3年 罕见报最高法核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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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未知 文章来源:北京晚报 点击数:1543 更新时间:2006-06-18 16:09:59

该案的判决报请最高人民法院核准,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自1997年10月1日起正式施行后非常罕见的

个体煤商李建明在延庆因一宗偷税案落网,由此牵出6名政府官员,成为轰动一时的“望京黑煤串案”。今天上午记者获悉,其中43岁的原朝阳区环保局副局长贾秀军因涉嫌受贿20万元,朝阳法院于日前作出一审判决:贾秀军因犯受贿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该判决将依法报请最高人民法院核准后生效。《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三条规定:“犯罪分子具有本法规定的减轻处罚情节的,应当在法定刑以下判处刑罚。犯罪分子虽然不具有本法规定的减轻处罚情节,但是根据案件的特殊情况,经最高人民法院核准,也可以在法定刑以下判处刑罚。”记者了解到,该案的判决报请最高人民法院核准,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自1997年10月1日起正式施行后非常罕见的。

检方指控:贾秀军于2000年,利用其担任朝阳区环保局副局长的职务便利,通过他人为李建明介绍“北京北辰热力厂”、“北京望京蓝天供热中心”等用煤客户。2002年2月,贾秀军收受李建明好处费人民币20万元,之后用受贿款在朝阳区黄港乡黄港村为个人建房使用。2005年4月21日,贾秀军投案自首。

朝阳法院经审理认为,贾秀军利用职权为他人谋取利益,并收受他人给与的“好处费”,行为已构成受贿罪,依法应予惩处。检察院指控的贾秀军犯受贿罪的基本事实清楚,指控罪名成立。根据检察院出具的证明材料表明,贾秀军是在2005年4月21日主动向检察机关投案的,其在侦查期间以及在第一次法庭审理过程中始终承认存在其妹妹那儿的20万元是李建明给他的“好处费”,这钱他收下了。但开庭时,贾秀军当庭翻供,贾秀军的妹妹也改变了以前的证言,称在李建明取钱前后贾秀军并未给她打过电话。但对此法院认为,贾秀军在侦查期间的相关供述与证人李建明、贾秀军的妹妹在侦查期间的证言所证明的内容一致。因此法院认定贾秀军当庭的辩解缺乏事实依据,不予采纳。鉴于此法院认为,虽然贾秀军系自动投案,但由于他当庭推翻原供,依法不能被认定为自首。

而对于检方指控的贾秀军用收受的20万元在朝阳区黄港乡黄港村为个人建房使用一节,朝阳法院认为,根据现有证据只能认定行贿人李建明于2002年7月间将给与贾秀军的20万元取走,而不足以认定贾秀军将此款用于个人建房。因此,检方的上述指控不能成立。

最终法院认为,贾秀军虽然不具备法定减轻处罚的情节,但根据案件的具体情况,依法可以减轻处罚。据此,朝阳法院最终判处贾秀军有期徒刑三年。上午,贾秀军的代理律师向记者表示将上诉。

链接

已获刑人员 法院认定金额 刑期

煤商李建明 行贿98万余元 4年6个月

偷税69.1万余元 罚金70万元

原北京北辰热力厂

9万余元 6年

供销科副科长杨华芳

原望京蓝天热力中心经理赵奎宇 90万元 10年

原朝阳区环保局副局长贾秀军 20万元 3年

涉及此案的还包括:原北辰热力厂副厂长李小襄、原北京市质量技术监督局质量监督和执法督察处主任科员张万明、原北京市煤炭产品质量监督检验站办公室主任孙继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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