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华网消息 工人日报今天发表文章指出,最高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29条规定直接违反了《宪法》人人生而平等,法律面前人人平等的立法理念,也是造成今日审判中“同命不同价”的始作俑者。最高法院正在协调各方意见,考虑就人身损害赔偿出台新的相关司法解释。
报道说,6月23日,河南省高级法院制定并向全省各级法院下发了《关于加强涉及农民工权益案件审理工作,切实保护农民工合法权益的意见》。《意见》第十五条规定:“受害人为农民工的医疗损害、交通肇事及其他损害赔偿案件审理中,凡在城镇有经常居住地,且其主要收入来源地为城镇的,有关损害赔偿费用根据当地城镇居民的相关标准计算。”
据悉,这是我国首次以法院文件的形式确认农村居民与城镇居民的赔偿“同命同价”。
案 例
车祸赔偿“同命不同价”
在此之前的2005年底,重庆市3名户籍不同的女同学搭乘同一辆三轮车遭车祸身亡。然而,给农村户口受害人的赔偿不及城市同学的一半。
2005年10月23日,北京市朝阳区发生一起交通事故,同坐一辆夏利车的两名乘客死亡。男乘客金文植,吉林省延吉市人,城市户口;女乘客赵小英,陕西省大荔县人,农村户口。
2006年4月13日,北京市朝阳区法院对这起交通事故作出一审判决,肇事方赔偿金文植家属41万元、赵小英家属17万元。在同一起车祸中,由于户籍不同,家属得到的赔偿金额相差24万元,一时舆论哗然。
争 论
“同命同价”不该有附加条件
此后,“同命不同价”的争论不绝于耳,首先受到质疑的便是最高法院2004年5月1日实施的《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该解释第29条规定:“死亡赔偿金按照受诉法院所在地上一年度城镇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或者农村居民人均纯收入标准,按20年计算。”金文植城镇户口,赵小英农业户口,于是就有了法院“同命不同价”的判决。
针对上述判决,赞成者认为:法院判决有法可依。
反对者表示:这一司法解释或许在其他方面适用,但上升到对生命价值的衡量显得极其荒谬,构成了法律对农村人口的歧视,“法律面前人人平等”成为一句空话。
探 源
我国《宪法》第三十三条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在法律面前一律平等。”第五条规定:“一切法律、行政法规和地方性法规都不得同宪法相抵触。”
不难看出,最高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29条规定直接违反了《宪法》人人生而平等,法律面前人人平等的立法理念,也是造成今日审判中“同命不同价”的始作俑者。法院审判作为社会公正的最后一道屏障,消除不公、维护平等乃天职所在,但如今却反其道而行之,通过一纸司法解释将这种不公合法化,必然引起一片质疑之声。
时下有学者认为,造成“同命不同价”的根源是现行的户籍制度。现实中,城乡户口之别确实造成诸多不公,而农村人一旦有了城镇户籍,“小鸭变成天鹅”,他们可以理直气壮地宣称“爷们儿是北京人”、“阿拉是上海户”……于是,同工同酬、平等就医、平等就业、子女入学、工伤保险接踵而至,身份歧视、城乡歧视、地域歧视一夜之间荡然无存,昔日的艰难生活,由于一纸“户籍卡片”放入抽屉便模样大变,令人不可思议……
毋庸讳言,户籍制度是造成不公的因素之一,但也有例外。1995年1月1日,2006年3月28日,我国实施了两部法规———《国家赔偿法》和《国内航空运输承运人赔偿责任限额规定》。前者规定凡需要国家赔偿的,不论死亡人的户籍如何、在何地区,均按照一个标准———国家上年度职工年平均工资计算死亡赔偿金。后者规定将空难死亡赔偿金提高到40万元,死亡赔偿金一律按我国城镇居民年人均可支配收入计算,30年为限。
不难看出,《国家赔偿法》、《国内航空运输承运人赔偿责任限额规定》根本没有设立因户籍差异导致死亡赔偿金额不同的歧视性条款,确实是“生死面前人人平等”的法律。
《宪法》第五条规定:“国家维护社会主义法制的统一和尊严。”比较我国相关法律,不同立法领域面对生命价值却存在不同标准,这无疑是一个错误。
农民,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农民,享有宪法赋予的一切权利;农民,生时忍受着本不该发生的各种歧视,死后还要将这一不公带入坟墓……逝者已去,生者应思。
希 望
据悉,最高法院正在协调各方意见,考虑就人身损害赔偿出台新的相关司法解释,但愿这是不公的结束和公正的开始。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