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央一套”可否注册为避孕套商标在社会上和知识产权领域引起广泛关注,笔者试从商标法的角度略抒管见,以就教于同仁。笔者认为,“中央一套”注册为避孕套商标违反了商标法的有关规定,试析如下:
一、“中央一套”四个字包含了“中央”一词,而“中央”除了表示方位外,同时是中国共产党中央委员会、中央政府的简称,是我国最高领导机关的简称。在日常生活中,用以表示方位,“中央”一词的使用没有任何限制。但是,“中央”如果出现法律性的名称或者用语中,其使用是受到严格限制的。“中央电视台”,“中央人民广播电台”,“中央广播电视大学”等机构名称中的“中央”一词就是例证,一般性单位的名称是不能包含“中央”一词的。据我国《商标法》第十条第(四)项之规定,与表明实施控制、予以保证的官方标志、检验印记相同或者近似的,除经授权不得作为商标使用。笔者认为,“中央”属于表明实施控制的官方标志,且是中国最高官方标志。因此,依据《商标法》上述规定,“中央一套”因此包含了“中央”这个最高官方标志,不应注册为商标使用。
二、“中央一套”如作为避孕套注册商标侵害了中央电视台的在先权利,涉嫌不正当竞争。《商标法》第九条规定:“申请注册商标,应当有显著特征,便于识别,并不得与他人在先取得的合法权利相冲突。”“中央一套”是中央电视台第一频道的简称,在社会公众中具有极强的认知度和权威性。在社会公众眼中,“中央一套”就是中央电视台第一频道的专用名词,由于词所产生的权益应当由中央电视台享有。在市场经济条件下,“知名度”具有不可估量的市场价值,其权益应属中央电视台享有。笔者认为,“中央一套”商标注册申请人不过是想将“中央一套”的极高知名度嫁接到自己的产品上,是无偿占有他人在先权益的行为,有失诚信,涉嫌不正当竞争。
另一方面, “中央一套”作为避孕套商标容易让人联想起避孕套的使用方式,涉及不宜公开的性爱主题,客观上对“中央一套”做了贬损性的解释。因此,将“中央一套”用作避孕套商标对中央电视台必然会产生负面影响,损害了国家电视台的应有形象。
三、“中央一套”作为商标缺乏显著特征性,根据商标法第十一条第(二)项规定,仅仅直接表示商品的质量、主要原料、功能、用途、重量、数量即其他特点的,不应注册为商标。“中央一套”只是体现了避孕套的使用特点而矣,并无其他显著特征,不得注册为商标。
“中央一套”含有“套”字,本商品是避孕套,将作为类名词的“套”包含于商标中会大大降低商标的显著性,从商标审查实务的角度看,包括类名词的商标是不应注册为商标的。如“蒙牛”可作为牛奶制品的商标,但“蒙牛奶”不能注册牛奶制品的商标。
四、“中央一套”如获准注册为避孕套商标,会产生不良导向,不利于引导商标注册申请人正确地选择商标。好的商标必须具有显著性,而做到显著性基本原则就是避免该标志与现有的标志不相同,即商标具有独创性,所以精明的企业会创造生活中和字典中没有的词汇作为商标使用,这样非常有利于商标维权。日本企业在这方面做出了典范,如“SONY”,“TOYOTA”都是新造词汇,避免了很多纠纷。“中央一套”是现有词汇,而且牵涉到另一主体的重大利益,使用这样的商标,从注册起就发生了纠纷,这样的商标不是好商标。既然“中央一套”是现有词汇,别人也可以在别的领域如“手套”注册商标,势必淡化商标的显著性。因此,“中央一套”注册为避孕套商标似乎“灵光一闪”,但在商标法和知识产权保护的角度,这绝不是一个好的商标。因此,笔者认为,此种商标如果获得注册,不仅对享有在先权利的中央电视台不公平,对商标注册申请也会产生不良导向,客观上会鼓励将他人现有知名但尚未注册为商标的标志申请为注册商标,必然会引发法律纠纷,造成社会资源的浪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