起刑点:问题不止是官民不平等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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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劳力 文章来源:检察日报 点击数:2787 更新时间:2007-03-18 20:37:20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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同是侵财犯罪,国家工作人员的贪污受贿起刑点是5000元,而普通公民盗窃的起刑点则是500元。就此,国家社科规划《中国惩治和预防腐败重大对策研究》课题组组长王明高在《人民论坛》刊文指出,在同样数额下,贪污受贿罪犯罪人比盗窃罪犯罪人的人身危险性与主观恶性更大,如果前者的起刑点还高于后者,显然违反了罪刑相适应原则(《人民论坛》2007年第二期)。
可以说,王明高点中了我国刑法不公的“命门”。其实,我国刑法关于起刑点的规定存在许多问题,远不止官民不平等一个方面。
显然,在犯罪起刑点上,集中暴露官民不平等的当属贪污受贿罪和盗窃罪。这两类罪虽然构成要件有所不同,但仍有许多相似之处。首先它们都是侵财犯罪,其目的都是将公私财物非法占为己有,其手段都包括秘密窃取等手段。所不同的是,贪污受贿的犯罪主体是国家工作人员,而盗窃罪的主体是普通公民。由此我们不难看出,如果单以犯罪数额为标准决定起刑点的话,那么,两罪的起刑点理所当然应当一致,而不应当一高一低,有所不同。如果有所区别的话,那么按照我国法律长期坚持的“公共财产优先保护”和“公职人员违法犯罪从重处罚”的原则,也应当对贪污受贿犯罪的起刑点规定得更为严格才是。而现实情况却是,国家工作人员违法犯罪反而从轻处罚,侵犯公共财产的犯罪反而从轻,其起刑点是普通公民盗窃同类财产数额的十倍,是明显的官民不平等。
我国刑法中的这一现象,严重违反宪法规定的法律面前一律平等原则,客观上形成了官员特权,给人以“官官相护”的不良印象,极大地损害了法律的公平和权威,事实上也不同程度地纵容了官员的腐败犯罪,使得一些官员不能坚持“不以恶小而不为”原则,心存侥幸,一步步由小贪变大贪,最终走向罪恶的深渊。在整体推进反腐进程的时候,我们需认真全面地反思现行法律制度的缺陷和不足。因此,笔者完全同意王明高的观点,支持其改革呼吁。
需要指出的是,就整体而言,我国刑法的起刑点问题远不止于官民不平等,在许多犯罪起刑点确定的主体和程序上也存在非常严重的问题。其具体表现之一是,起刑点不是由法律规定,而是由司法机关确定;之二是犯罪起刑点的确定没有通过一定的民主程序,公众参与度低。
在我国,许多犯罪的起刑点根本不是由刑法直接规定的,而是由最高司法机关以司法解释的形式决定的,有的犯罪如盗窃罪的起刑点甚至是由各省级司法机关确定的。按照我国立法法的规定,犯罪和刑罚应由法律规定。起刑点的重要意义在于它是区别罪与非罪界限的基本标准,起刑点的高低将直接影响某一违法行为是否构成犯罪、是给予行政处罚还是给予刑事处罚的重大原则性问题,它不同于在构成犯罪的前提下,司法机关根据不同情节决定处罚轻重的情况,因此,起刑点应当由法律直接规定,而不应交由司法机关决定。
另外,凡是以犯罪数额作为起刑点的标准的,都应当举行听证会,在广泛听取民意的基础上确定起刑点数额。这既是尊重公民的主体地位,充分发扬民主的需要,也是集思广益,消除起刑点不合理,防止出现法律不公的重要途径。在这方面,个税起征点的立法听证树立了很好的榜样,值得在确定起刑点时参考借鉴。
总之,我们不仅要高度关注官民犯罪起刑点的不平等问题,还要从整体上关注众多犯罪的起刑点确定的公平合理和正当程序问题,以便在修改刑法时一揽子解决起刑点的缺陷和问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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