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大量小偷都南下了” |
副标题:800元1000元1500元还是…… 全国人大代表提出盗窃罪统一起刑点建议引发法学界实务界激烈争论 |
作者:记者 周斌 文章来源:法制网 点击数:3152 更新时间:2007-03-18 20:45:02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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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同样盗窃1000元财物,在陕西汉中将被追究刑事责任,但在广东东莞只能算是普通治安案件。前者可能被判刑,后者最多拘留15天 □全国人大代表关润荛向大会提交建议,将全国盗窃罪的起刑点统一为1000元,以防止部分地区犯罪活动积聚
2007年3月12日,在广东东莞打工的王自成接到陕西汉中老家打来的电话———王自成的弟弟王自立因偷一款价值1300元的手机,被警察抓走了。家里咨询了汉中当地律师,律师说王自立已经涉嫌犯罪。 盗窃罪,很有可能被判处1年左右的有期徒刑。 “这我就搞不懂了!”王自成紧皱眉头:为何偷一部价值相仿的手机,在东莞只是被警告和罚款,在汉中却有可能要坐牢? 王自成想到,2006年7月23日那天,在东莞南城步行街公交站,王自成只觉得裤子口袋一沉,回过头去时,一个小偷已经被反扒民警戴上了手铐。 手里拿着王自成刚买的,价值1200多元的手机。 做完笔录,民警把手机归还给王自成。第二天,王自成打电话询问情况,被告知派出所已对小偷的违法行为进行警告并处罚200元,但“人早已放了”。 实际上,就盗窃而言,全国各个省、自治区、直辖市都根据最高人民法院规定的500-2000元构成盗窃罪的幅度内制定了不同的起刑点。甚至在一些省、自治区、直辖市内,各个地区制定的盗窃罪起刑点都有所不同。例如广东将全省分为三类地区确定起刑点:一类为2000元、二类为1500元、三类为1000元。 “同样盗窃1500元财物,在广州将被追究刑事责任,但在佛山只能算普通治安案件,惩处力度差别很大。”来自广东的全国人大代表林文说。
起刑点高低之争
2007年1月5日,东莞一派出所。 “怎么又是你!”民警王光照把笔录本重重地掷到桌子上。小偷嬉皮笑脸地说:“我是个新手,这是第二回,以后真的再也不敢了。” 10天前,该小偷刚被王光照的同事带回派出所--在大街上偷窃行人皮包,内有1000多元钱。 拘留结束释放后1小时,小偷因行窃再次被抓。 “这回偷了800元,顶多再拘留10天。”王光照解释说:“在东莞,盗窃满2000元的按刑事案件处理,未满2000元的按治安案件处理,金额决定处理形式。” “盗窃罪的起刑点实在太高了!”王光照深有感触。 “我是强烈反对把盗窃的起刑点定太高的。”中国政法大学教授阮齐林认为,在现有的幅度内,全国各地区制定的起刑点标准仍普遍过高。 2006年10月20日,众多媒体纷纷报道称,广东省高级法院已原则同意广州市的盗窃罪起刑点从2000元降到1000元。 消息传来,王光照拍手称快:“起刑点降低到1000元,更有利于打击目前较为猖獗的盗窃行为;起刑点太高造成对盗贼的处罚太轻,结果是‘抓了放,放了抓’。”王光照希望东莞能制定和广州一样的标准。而“统一起刑点正好能解决这个问题”。 但并不是每个城市都认为目前的起刑点过高。 中国社科院刑法研究室主任、研究员屈学武,去年曾去云南某经济较发达城市调研。对于该市盗窃起刑点800元的规定,她深感应适当提高经济较为发达地区的盗窃起刑点。屈学武说:“起刑点过低会导致更多人入罪,而我国的社会文化一直对罪犯人存在歧视心理,且缺少发达国家刑事档案消灭制度;这样对违法者,特别是其中的青少年,将产生严重的不利后果。” “在经济较为发达地区,司法资源的分配需要更为合理、科学,降低盗窃起刑点,把原本可以不入罪的全部入罪,是对有限司法资源的极大浪费。”屈学武说。
为何起刑点各地不一
1998年,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颁布《关于盗窃罪数额认定标准问题的规定》,规定个人盗窃公私财物“数额较大”,以500元至2000元为起点才能认定为盗窃罪。 规定称,各省、自治区、直辖市高级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公安厅(局),可以根据本地区经济发展状况,并考虑社会治安状况,在上述数额幅度内,共同研究确定本地区执行的盗窃罪“数额较大”、“数额巨大”、“数额特别巨大”的具体数额标准,并分别报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备案。 “各地对违法行为处罚标准不同的原因,主要还是由经济基础决定的,一个地区的经济发展水平直接或间接地影响着人们的是非观念。”江苏省滨海县人民检察院张中洋认为。 在江苏,经济相对发达的苏州市,盗窃罪的起刑点要比经济相对落后的丹阳市和盐城市高出1000元。而广东的起刑点也因经济划分成3类。 “我国地域广阔,各地政治、经济发展水平不平衡,社会自然状况等多有不同,各地起刑点在法定幅度内适用不同标准,既合情合法又能保证刑罚做到相对公平、合理。”江苏省丹阳市法院研究室副主任符向军总结说。
因地制宜还是全国统一
“大量小偷都南下了。”中南财经政法大学教授乔新生半开玩笑地说道。 “盗窃罪起刑点不统一容易造成不法分子向打击处罚力度较小的地方积聚,客观上加剧了部分地区刑事案件高发的情势。”林文指出。 为此,2007年3月9日,同样来自广东的全国人大代表关润荛向大会提交建议,将全国盗窃罪的起刑点统一为1000元。 乔新生对此鼎力支持。他认为,各地盗窃罪起刑点不同,违背了罪刑法定原则。 “我们过多地考虑了各地的实际情况,实际上,去富人别墅和去穷人平房里偷都是侵犯他人财产,主观恶性和社会危害性是相同的。”乔新生说,全国应当用同一尺度来衡量同一违法犯罪行为。 “统一起刑点坚持了法律面前人人平等的原则;现在各地标准不同,导致同样的违法行为不同的处罚结果,这本质上属于同罪异罚,有违现代法治精神。”北京市杰通律师事务所律师李飞对统一起刑点表示支持。 清华大学法学院副院长、教授周光权则认为:起刑点统一没有意义,也不可能实行。制裁违法行为,要考虑违法者的客观危害性和主观恶性程度。同样盗窃1000元,在经济发达和不发达地区,危害性和恶性度是不同的;对富人来说被偷1000元是小事,甚至不会去报案,而对穷人来说,1000元可能是全家半年的生活费用。刑法规定盗窃罪成立的标准是数额较大,解释的权力赋予了最高人民法院,存在幅度并不影响法律公平,因为司法本身具有裁量的性质。 至于各地起刑点不同导致不法者流动、积聚,周光权认为这是个“想当然”的推理,一个人在哪个地方违法、犯罪,取决于很多因素,包括自身生活状况、当地治安防控程度等,而不仅仅看法律的处罚力度。 屈学武着重强调说:“制裁违法行为不能仅仅依靠涉案数额,同样数量的财物因地区经济发展程度不同而价值量不同。我国幅员辽阔,各地的经济发展水平差别很大,一刀切的统一不可能符合各地的实际发展和打击违法犯罪的需要。”她认为,因地制宜才是最好的办法。
部分地区盗窃罪起刑点
(据公开资料整理)
地区 起刑点 上海嘉定区 2000元 江苏省苏州市 2000元 广东省东莞市 2000元 广东省惠州市 1500元 广东省湛江市 1500元 广东省河源市 1000元 北京市 1000元 黑龙江省北安农垦区 1000元 江苏省丹阳市 1000元 江苏省盐城市 1000元 山东省济宁市 1000元 陕西省安康市 1000元 陕西省宝鸡市 800元 陕西省延安市 800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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