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07年度福建省人身损害赔偿标准 |
副标题:(从2007年1月1日起执行) |
作者:未知 文章来源:法治时空 点击数:5124 更新时间:2007-04-03 16:27:35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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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根据福建省2006年统计数据和最高人民法院
《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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据福建省统计局公布的有关数据,2007年我省人身损害赔偿有关费用标准如下:
一、城镇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死亡、残疾赔偿金)为13753.28元/年; 二、城镇居民人均消费性支出(被抚养人生活费)为9807.71元/年;
三、农民人均可纯收入(死亡、残疾赔偿金)为4833.35元/年; 四、农村人均生活消费支出(被抚养人生活费)为3598.39元/年;
五、丧葬费9659元(2006年度6个月职工平均工资)
附:
2006年福建省城镇单位在岗职工年平均工资统计结果公告 |
根据年度统计结果,2006年福建省城镇单位在岗职工年平均工资为19318元,比2005年增加2172元;日平均工资为77.0元,比2005年增加8.7元。
福建省统计局
二○○七年三月二十一日
附:各行业职工平均工资
农林牧渔业 10872元/年
采矿业 18087元/年
制造业 15936元/年
电力、燃气及水的生产和供应业 29909元/年
建筑业 18976元/年
交通运输、仓储及邮政业 25987元/年
信息传输、计算机服务和软件业 40817元/年
批发和零售业 18694元/年
住宿和餐饮业 14255元/年
金融业 42359元/年
房地产业 21588元/年
租赁和商务服务业 20205元/年
科学研究、技术服务和地质勘查业 27701元/年
水利、环境和公共设施管理业 18355元/年
居民服务和其它服务业 17572元/年
教育 21933元/年
卫生、社会保障和社会福利业 24076元/年
文化、体育和娱乐业 24523元/年
公共管理和社会组织 24645元/年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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