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从重庆拆迁纠纷和解看物权制度         ★★★
从重庆拆迁纠纷和解看物权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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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高翔 文章来源:人民日报 点击数:2743 更新时间:2007-04-05 00:11:07
    4月2日,备受关注的重庆杨家坪拆迁纠纷终以双方和解顺利解决。这个令人欣慰的结果,以及房主三年拒不搬迁的坚持、开发商难能可贵的耐心、众多群众倾注热情的关注,无不从一个角度呈现了刚通过的《物权法》产生的时代背景:私人物产的价值观念其实早在人们心中根植。

    历经8次审议,100多次修改,先后征求上万条的意见,终以高票通过。《物权法》的问世,不仅是改革开放近30年来社会主义市场经济发展的必然结果,也是亿万中国人自我权利意识增强的内在要求。“个人私有财产、集体财产和国有财产将受到平等保护。”从20年前制定的《民法通则》中“物权”这两个字连用都不能用,到一部完整《物权法》的通过,这表明中国社会现代文明的大进步。

    18世纪中叶英国首相威廉·皮特在一次演讲中,曾这样形容财产权的神圣:即使最穷的人,在他的寒舍里也敢于对抗国王的权威。风可以吹进这所房子,雨可以打进这所房子,房子甚至会在风雨中飘摇,但是没有房主允许,英王不能踏进,他的千军万马也不敢擅入。

    承认个体的物权,归根到底是承认个体创造的价值以及个体自治的权利,“标志着文明之始”。在“君要臣死,臣不得不死”的社会,保护个体权利无疑是一种奢望;在“普天之下,莫非王土”的时代,这种保护同样无从谈起。社会文明的进步,催生了“以人为本”的价值观。对社会的重新发现,对民生的重视关注,以及对物权的承认保护,无不意味着我们正以“人”为新的起点,构建社会文明的新坐标。正是在这个坐标下,我们才会有此理念:物权是人权的重要组成部分,也是人权的重要保障。如果我们承认个体的创造是一个社会赖以进步的源泉,也就必须承认保护个体物权就是保护社会文明大厦的基石。充分保护社会中的每一个个体权利,才能有整体和全局利益的良性发展。

    《物权法》并不直接给人以财富,但它给人保障财富的手段,给社会公平的准则和秩序。随着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发展以及改革开放的深入,我国迫切需要建立完善产权法律制度,以具体落实宪法确立的基本经济制度。伴随各种纷争,人民群众的土地承包经营权、宅基地使用权、房屋所有权等财产权利尤需法律利器维护。因此,当《物权法》针对现实生活中急需规范的问题,统筹协调各种利益关系,保障一切市场主体的平等法律地位和发展权利时,不仅践行了温家宝总理所言“让正义成为社会主义国家制度的首要价值”的国家理想,也在一定程度上增进着体现公平、追求和谐的社会文明。

    以物权彰显人权,以物权发育社会。回首王权阴影下个体缺失的千年历史,回望历朝历代“有恒产者有恒心”的社会向往,《物权法》对于中国人来说,不仅仅是财产保障法、权利保障法,更是一部转变社会观念、重塑文化心理的政治文明法。当人民的基本权利受到保护,文明的创造才能拥有美好的前途,神州大地才能承载起属于自己的欢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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