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丹麦一市长因“政绩”获刑为哪般         ★★★
丹麦一市长因“政绩”获刑为哪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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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毛建国 文章来源:新华网 点击数:2734 更新时间:2007-04-14 00:39:08
    让退休老人免费度假、为学生送去电脑……丹麦小城法鲁姆的前市长在任期内花大力气为市民提供福利,却因花光市政财政,10日被判滥用职权,入狱2年。(4月12日《新华每日电讯》) 

    丹麦一市长为市民提供福利却被判入狱,在这我们看来似乎有点冤。但在丹麦人看来,是“罪有应得”,因为这位市长的行为触犯了法律,在丹麦地方财政预算是很严格的,财政支出必须要经过市政委员会的允许。 

    如果要把丹麦这一案例援引到我国来,估计我国获刑入狱的官员不在少数。近些年来,一些地方政府不严格执行财政预算,大兴土木、大搞政绩工程的现象比较严重,所谓的财政预算几乎成了一种虚设。而相关权力机构对此也缺少有效的监督,再加上相关法律制度的滞后,以至于很少有官员因为大搞政绩工程而受到应有的处罚,大不了批评、警告一下,问题真严重的也就撤个职,鲜有获刑入狱的。而这无疑也变相助长了一些地方大搞政绩工程之风。 

    其实,官员大搞政绩工程其实质就是一种犯罪。首先这是对相关制度的犯罪。根据我国相关规定,财政支出必须经由人大审议通过,而在现实中,往往是一把手说了算,想搞就搞。事后最多是履行一下手续,走一下过场。其次这是对当地人民的犯罪。好钢要用在刀刃上。一些地方本来财政不富裕,尤其需要领导全盘考虑、科学安排。如果忽视民生问题、违背民众意志,一味按官员好恶大建政绩工程、形象工程,就必然该防碍该地区经济的持续和谐的发展,损害该地区广大百姓的切身利益。 

    丹麦市长因“掏空财政搞政绩”而获罪的事件,至少给我们两点启示,一是明确认识到政绩工程的实质,不是单纯的浪费而是一种“犯罪”,相关责任人应受到法律的制裁;二是应该增加人大等机构的监督力度,加强制度执行力,使法律法规强硬起来,严厉惩处那些违法乱纪大搞政绩工程、形象工程的相关责任人。如此,各地的这股歪风方有可能得到有效遏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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