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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两高”《意见》引发律师热议         ★★★
“两高”《意见》引发律师热议
副标题:“这十类问题是我们辩护律师最为困惑的问题,什么情形不应该追究刑事责任、什么情形从轻处罚等,都是庭审中激烈交锋的焦点。”7月8日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受贿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意见》发布后,在社会各界尤其是在从事刑事辩护的律师中产生了广泛反响。
作者:王新友 文章来源:检察日报 点击数:2953 更新时间:2007-07-14 00:18:56

 

有利于当事人认罪服法

“这是继5月30日中纪委下发‘八项禁令’之后,‘两高’为依法惩治受贿犯罪所采取的一个重要举措,有利于反腐败斗争的深入开展。”北京市律师协会刑法委员会副主任杨矿生律师介绍说。

“《意见》的出台,减少了模糊空间,有利于加强反贪工作。”北京市律师协会刑法委员会主任许兰亭律师认为,对受贿犯罪,过去法律规定不太明确,罪轻罪重、无罪有罪,标准不太统一,既影响了法律的统一性,也给辩护工作带来很大压力。“《意见》出台后,界限明确了,下一步律师能够更好地依法执业,更准确更好地依法辩护。”

杨矿生认为,《意见》加大了对受贿的打击力度和打击面,对各种新型受贿情形都作出了较为明确的界定。“《意见》有利于我们依法辩护,有利于做家属和当事人的工作,使当事人认罪服法。”

有人认为,《意见》的出台将会使受贿案件大增。对这一观点,北京律协刑事诉讼法委员会委员韩冰律师认为,“短期内受贿案件可能会有所增加,但数字不会很大。”韩冰说,权钱交易是受贿罪最本质的特点,《意见》只是对权钱交易进行细化、量化,并没有对制度层面(即立法上)受贿罪的构成要件产生影响。《意见》是中纪委“八项禁令”在司法上的延伸:中纪委在通知中要求国家工作人员中的共产党员在“30日内主动说清问题的可考虑从宽处理”。《意见》第十二条也要求正确贯彻宽严相济的刑事司法政策,目的在于“惩处少数,教育多数”。

有利于消除司法腐败

“《意见》规定的这十类情形以前没有明确的规定,律师有很大的辩护空间。”许兰亭认为,《意见》压缩了律师的辩护空间。

“依法办案,当然规定得越清楚越好。”对此,杨矿生则认为,《意见》为辩护提供了一个思路,只要不在《意见》规定的十条之内,就不是受贿。在这些问题上,检察官、法官、律师以及当事人更容易达成共识,律师的辩护更具有针对性,律师和当事人也能够更好地沟通。

杨矿生同时认为,《意见》是“开了大门,堵了后门”。他说,过去对于新型受贿行为,各方认识不同,有时分歧很大,也给法官和当事人之间留下空间。此前爆出的一些司法腐败案件中,就有律师与法官相勾结的现象。杨矿生说,“《意见》堵塞了法律漏洞,有利于弥合各方分歧,防止个别法官、律师相勾结,从而遏制司法腐败。”

疑难问题还有待于实践中完善

规范性文件都具有抽象性、概括性、模糊性的特点。对此,韩冰认为,《意见》虽然对受贿罪进行了细化,但仍存在抽象、概括的地方,这就需要在实践中,寻求解决方法,完善制度。

杨矿生认为,《意见》有四个问题还有待于实践中进一步完善。

第一,《意见》第一条提到“特定人”,实践中可能会出现对“特定人”理解的争议。“什么叫特定人,是否包括特定人群?针对某一特定人群或者某几类特定人群优惠,市场上其他人享受不到,能否认定为受贿?”

第二,第四条关于干股的规定,可能涉及到什么是“干股”的争议。公司可能会盈利,也可能亏本,受贿数额按照转让股份行为时股份价值计算,还是案发时股份价值计算?

第三,关于赌博的规定。实践中,受贿数额按赌资算还是按最终的输赢钱数算,会产生争议。如果送10万元赌资,赌博中全输了,受贿数额如何认定?

第四,《意见》在讲到特定关系人时,第六条规定“要求或者接受”都构成受贿,第七条是“授意”方才够罪。这里本质是一样的,两个规定应该统一,都应该是“要求或者接受”。

最后,杨矿生建议,在修改刑法的时候,应尽快将该《意见》纳入刑法,使这一规定更具权威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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