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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胡雄善 金 涛】租赁补充协议         ★★★
【胡雄善 金 涛】租赁补充协议
副标题:
作者:胡雄善 金 涛 文章来源:本站原创 点击数:4738 更新时间:2008-12-02 22:49:22
 

补 充 协 议

 

甲方:顺昌**特钢有限公司       (以下简称甲方)

乙方:顺昌**钢铁有限公司       (以下简称乙方)

    甲乙双方于二OO六年七月十八日签订《租赁协议》,协议履行过程中,乙方多次出现迟延交付租金,对租赁的设备未及时修理以及擅自使用、拆卸甲方所有的非租赁设备等违约情况,给甲方造成了损失。为进一步明确双方权利义务关系,保证《租赁协议》的顺利履行,经双方平等协商,签订以下补充协议:

    一、乙方于2008年6月1日前向甲方预缴租赁物维修保证金50万元,待租赁期届满,经甲方30日内确认租赁的厂房、设备和非租赁设备未损坏、灭失后,将保证金返还乙方。

    二、租赁期内,甲方有权随时检查租赁设备以及非租赁设备的完好情况,如乙方出现租赁的设备未及时修理以及擅自使用、拆卸甲方所有的非租赁设备等违约情况,乙方应根据实际损害情况向甲方承担赔偿责任。在甲方书面通知的整改期限内,乙方如仍未完成整改,甲方有权解除《租赁协议》。

    三、自2008年6月1日起,每月租金调整为15万元,租金缴付时间和缴付方式按《租赁协议》约定执行。乙方如逾期缴付租金,每逾期一日,应向甲方支付3000元/日的违约金。乙方当月逾期缴付租金达到5日或累计逾期缴付租金达到15日,甲方有权要求乙方支付违约金,并解除《租赁协议》。

    四、本协议签订之前,乙方已损坏的租赁、非租赁的设备,应在甲方的书面通知时限内予以修复;已逾期缴付的租金,应按照累计逾期天数(  天)×2000元/日=     元,在本协议生效之日起5日内向甲方支付逾期违约金。如逾期未修复已损坏设备或未支付违约金,甲方有权解除《租赁协议》。

    五、乙方应承担租赁期内的租赁费纳税义务,如乙方未按照税务部门规定的期限缴纳税费,甲方有权要求乙方按照所需缴纳的税费承担违约责任,并解除《租赁协议》。

    六、租赁期内,乙方不得将承租的厂房、租赁设备以及非租赁设备擅自抵押或质押,如出现上述违约情形,乙方除应按照非法处分的财产价值向甲方承担赔偿责任外,甲方有权解除《租赁协议》。

    七、租赁期内,甲方有权在每日8:00至19:00的时间内使用乙方租赁的厂房、设备以及非租赁设备安排生产作业,每日的其他时间由乙方安排生产作业。甲乙双方应共同协商制定相应的生产作业和安全管理制度,并约束所属员工严格遵守。生产期间所产生的电量在当月发生的实际电量中按照双方的产量比例进行分摊,由乙方统一向电力部门缴纳。

    八、租赁期限届满如双方均有继续合作的意向,可协商续租事宜,并另行签订《租赁协议》;如一方无意继续合作,应于租赁期限届满前一个月书面通知对方。

    九、本协议为《租赁协议》的补充协议,《租赁协议》(附件一)及双方于2008年3月25日签订的《补充协议》(附件二)的内容如与本协议抵触,以本协议为准。

    十、本协议一式四份,甲乙双方各持两份。

    十一、本协议经双方代表签章,并加盖公司印章后生效。

   甲  方(盖章):                   乙  方(盖章):

   

   代  表(签章):                   代  表(签章):

签约时间:      年    月    日

附件一:《租赁协议》

附件二:2008年3月25日签订的《补充协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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