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胡雄善.金涛:WJG故意杀人案辩护词         ★★★
胡雄善.金涛:WJG故意杀人案辩护词
副标题:
作者:胡雄善.金涛 文章来源:本站原创 点击数:2179 更新时间:2010-03-05 19:54:12

 

胡雄善.金涛:WJG故意杀人案辩护词

 

 

审判长、审判员: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的有关规定,我受被告人WJG亲属的委托,经福建国富律师事务所南平分所指派,担任其辩护人。开庭前我多次会见了被告人,查阅了案卷,今天又参加法庭调查,听取了公诉人的意见,辩护人对南平市人民检察院南检公刑诉[2010]2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WJG构成犯罪不持异议,但认为被告人具有从轻、减轻处罚的重要情节,现提出如下辩护意见:

一、被告人WJG主动投案,如实供述犯罪事实,依法应当认定为自首。

1、公安机关、检察机关均已认定被告人WJG是主动投案。

1)武夷山市公安局城关派出所出具的《投案证明》、WXX2009年11月20《询问笔录》均证实WJG在其父亲WXX的陪同下,主动到该所投案;(2)武夷山市公安局武公刑诉字(2009113号《起诉意见书》认定,“犯罪嫌疑人WJG20091120向武夷山市公安局城关派出所投案。”(3)南平市人民检察院南检公刑诉[2010]2号《起诉书》进一步认定,WJG系主动投案。公安机关、检察机关的这一认定是实事求是的,客观公正的,说明被告人WJG是自愿置于公安机关的控制之下,接受国家司法机关的审查和裁判,其行为完全符合自动投案的特征,应当认定为自动投案。

2、被告人WJG自动投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即如实交代了自己的主要犯罪事实。根据WJG在侦查阶段、审查起诉阶段的供述,证实翁对因与被害人梁銮高之间存在债权债务纠纷而产生矛盾,遂纠集袁林浩、吴正云、吴建平、刘木盛、林流华、李英俊、张旭、宋华龙等八被告人,带上砍刀、铁棍准备教训梁銮高,双方短暂互殴之后,翁又与袁林浩、吴正云、吴建平、刘木盛、林流华、李英俊等六被告人继续追打梁銮高的事实。WJG自动投案当天的《讯问笔录》问“你因何事被公安机关逮捕?”答“因为和人一起打‘羊羔’(梁銮高),后来梁銮高被打死了。”被告人WJG的这些供述,属于能够据以确定犯罪性质、情节的主要或基本的犯罪事实,依法应认定为如实供述自己的主要犯罪事实。

3、至于被告人WJG在第二现场(即被害人梁銮高死亡现场)有否参与殴打梁銮高殴打一节,在公安机关虽然未作明确供述,但在庭审中被告人当庭自愿认罪,承认了持铁棍参与殴打梁銮高的事实,即对《起诉书》指控的全部犯罪事实一一供认,未作任何辩解。因此,应当依法认定被告人WJG自动投案后,已经如实供述了自己的罪行。

4、认定被告人WJG成立自首于法有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处理自首和立功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一条第(二)款规定,“犯罪嫌疑人自动投案并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后又翻供的,不能认定为自首;但在一审判决前又能如实供述的,应当认定为自首。”被告人WJG此节行为,不存在翻供的问题,属于在一审判决之前对原来的有罪供述进行补充。可见,被告人WJG是实施犯罪后主动到司法机关接受追究的,符合自首的法定要件。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一款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处理自首和立功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一条之规定,应当认定为自首。辩护人建议法庭实事求是地予以认定,并对被告人WJG从轻、减轻处罚。

二、被告人WJG主观上没有剥夺他人生命的故意,不宜定性为故意杀人。

根据《刑法》第二百九十二条第二款规定,聚众斗殴致人重伤、死亡的,应该按照故意伤害罪、故意杀人罪转化定罪。但是,本案中被告人WJG存在不宜定性为故意杀人的事由:

1、被告人WJG虽然纠集袁林浩等八被告人参与聚众斗殴,但并未明确要求袁林浩等被告人致被害人死亡,被害人死亡的结果超出了WJG主观故意的范畴。

2、被告人WJG没有剥夺被害人生命的主观故意,而且WJG在供述也一直这样辩解:

1WJG始终供述只是要把梁銮高打一顿、教训一下。WJG2009年11月20《讯问笔录》“让他们把梁銮高抓住来打一顿”,“准备把他拉到火车站去打一顿。”2009年12月3《讯问笔录》说,2009年2月24日下午四点左右,“我挂电话给吴正云,让他去确认一下,是不是梁銮高的车,如果是梁銮高的车,就叫上几个人在那里等他,等到梁銮高就把他抓起来打一顿。”问“你案发当晚叫这么多人去找梁銮高的目的是什么?”答“他约我去找他解决这事,我就是准备叫人把他抓来打一顿,我去之前就知道这场架一定要打,但我真是没想到会把他打死,这不是我的本意,我的本意只是教训他一顿。”WJG2009年12月8《讯问笔录》也有同样的说法。WJG2009年12月29《讯问笔录》“我就是想冲上去,把梁銮高抓到火车站附近,把钱要回来并教训他一顿”,还说“会出这样的结果我们也想不到,当时没想到会这么严重”。

2WJG关于教训被害人的意思表示,与其他被告人的供述能够相互印证:

袁林浩200983《讯问笔录》证实“只是想教训他一下,没想砍死他。”

吴建平200984《讯问笔录》问“当时在南门街砍梁高的时候,他们是准备砍死梁高还是想教训他一下?”答“准备教训他,没准备砍死他。”

吴正云2009319《讯问笔录》“WJG就让我们在那里等梁銮高,如果发现梁銮高就让他还钱……如果梁銮高不还钱,就让我们打他一顿。”吴正云2009617《讯问笔录》也有同样的供述。

WJG杀人的主观故意不好认定,因此,如果按照故意杀人罪进行转化定罪,有可能违背主客观相一致的刑法原则,有客观归罪之嫌。

3、被害人死亡的结果是袁林浩等六被告人实行过限所致。

被告人WJG在纠集袁林浩等八被告人参与聚众斗殴时,已经对该行为的动机作了明确的限制性要求,目的就是准备把被欠的钱要回来,如果要不回来就教训梁銮高一顿,WJG关于教训梁銮高的想法,《起诉书》亦予以认定。所以,袁林浩等六被告人持刀围砍被害人的行为,其强度明显超出了WJG主观故意的范围,并造成了被害人死亡的严重后果,属于实行过限行为,应当由实行过限犯对其行为承担主要刑事责任,否则就有可能违背主客观相统一的刑法原则。

三、被害人梁銮高的致命创伤不是被告人WJG所为。

虽然当时案发现场比较混乱,又是发生在晚上,无法具体确定是哪一个被告人砍死了被害人,但是,有一点却是非常清楚的,即造成被害人梁銮高致命创伤的凶器不是铁棍,而是砍刀,被害人梁銮高的致命创伤不是被告人WJG所为,也可以说梁銮高不是被WJG打死的。理由如下:

1、根据《起诉书》认定,最后参与殴打被害人致死的有七个被告人,除WJG一人手持铁棍外,其余六个被告人拿的全部是砍刀,铁棍可以排除致死凶器。

2、根据武夷山市公安局公(刑技)鉴(尸检)字[2009]017号《法医学尸体检验鉴定书》论证第1点,死者全身多处创,除左上臂一处创外,其他各处创,创缘整齐。头部两处创深达颅骨,颅骨骨折,可见骨折面平整,为锐器形成,即结合物证砍刀和其他相关证据,可以认定这些创伤全部是砍刀形成的;《法医学尸体检验鉴定书》最后鉴定意见是“死者梁銮高系因全身多处创致失血性休克、头部创致中枢功能衰竭死亡。”说明被害人梁銮高是被其余六被告人用砍刀砍死的。

3、又根据《法医学尸体检验鉴定书》论证第2点,死者左上臂1.3x0.8CM创,创缘不整,创缘见表皮剥脱,该创致肱骨骨折,以及左上臂3处条状中空皮内出血为棍棒类打击形成。即结合物证铁棍和其他相关证据,可以认定被害人左上臂的创伤是铁棍打击形成的,即被告人WJG仅仅用铁棍打伤了被害人的左上臂,这种伤害与被害人死亡结果之间没有法医学上的因果关系。

4、被害人梁銮高全身多处创致失血性休克与其左上臂创伤没有法医学上的因果关系。辩护人申请法庭委托相关机构对此进行司法鉴定。

此外,WJG因为脚受过伤,跑得比较慢,当他追到南门街时,其他被告人已经在砍梁銮高了,所以WJG是最后一个到达被害人死亡现场。WJG投案自首的时间是20091120,离案发时间已经过了9个月,由于相隔时间较长,加上当时现场混乱,WJG只记得有用铁棍殴打被害人,具体打几下?打到什么部位?可能记不清楚;甚至目击证人江文龙还证实“一个年轻人还拿根铁棍,朝那地上的年轻人敲了一下,敲在地上,铁棍还落到地上。”

基于以上事由,我们可以认定这么一个基本的事实,即被害人梁銮高的致命创伤不是被告人WJG造成的,请法庭在量刑时充分注意这一重要情节。

四、被害人梁銮高存在明显过错。

本案被害人的过错在诱发犯罪中的作用不可忽视。被害人梁銮高不但借钱不还,而且还挑起事端、制造或激发冲突,其行为与被告人实施的犯罪行为之间具有直接的因果关系。

1、被害人用假金项链作借款抵押,欺骗了WJG

梁銮高在向WJG借钱时,用假金项链作抵押,WJG发现上当受骗后即叫人前去索债,梁銮高不但不还钱,还打了WJG的人。吴正云2009319《讯问笔录》“今年1月份的时候,我、‘阿健’、‘小龙’、‘阿牛’在温岭街遇见梁銮高时,向他要钱,当时他有四、五个手下,……我们钱没要到,还被他们打了一顿。”

2、被害人不但借钱不还,而且还对被告人进行挑衅。

王层层2009226《询问笔录》证实,事发当晚梁銮高曾在电话中对WJG说“我欠你的钱现在没办法还,你看怎么办吧!”“我看了一下梁銮高叫来的几个人,都不像想打架的样子,就让梁銮高不要和‘钢X’打了,我们各自回家,梁銮高就说没关系,他车上有准备打架的工具,这时我才发现他脚下放着一根自来水管(长约一米,直径4厘米左右)。”问“公安机关第一次对你进行询问时,你为什么不把事情讲清楚?”答“我当时怕把这些细节讲出来,我自己会被牵连进来,所以就没讲梁銮高叫人和准备工具打架的事了。”

袁文火200937《询问笔录》“2009224日晚上21时许,我和女朋友李丹路过武夷山市城关中学汽车停靠站时,看到梁高和王层等十几个人站在巷子口,在巷子口的墙边上还放了五、六根水管和五、六把砍刀”,“我听见梁高挂电话给‘钢X’,说他欠他的钱还不起,要的话就给命了,还叫‘钢X’到南站这里来解决问题。”遗憾的是被害人自己不幸而言中!

吴正云2009319《讯问笔录》“在城里,‘阿牛’就在电话里和梁銮高对骂起来,梁銮高就说他们在南门电影院附近,让我们有本事就去找他。”

3、武夷山市公安局武公刑诉字[2009]0051号《起诉意见书》、武公刑诉字[2009]0113号《起诉意见书》均认定,事发当晚20时许,被害人梁銮高纠集了王层层、吴伟等十余人到武夷山市第三中学门口公交车停靠点,准备与WJG解决欠款一事,人到齐之后,梁銮高主动向WJG挂电话,并出言不逊,在电话中发生争吵,带有明显的挑衅性质,引发双方矛盾进一步激化。

可见,如果没有被害人的过错,就不会发生被告人的犯罪行为,就有可能避免这场悲剧的发生。因此,在事出有因、被害人存在明显过错、且过错在先的情况下,如果仍然把全部责任归咎于被告人,那是不公平的。

当然,无论被害人梁銮高的过错有多大,都不至于严重到需要付出生命代价的程度。正是基于此,辩护人在建议法庭充分考虑被害人过错因素的同时,还是深深地祈祷被害人梁銮高安息,同时希望被害人的亲属节哀!

五、被告人WJG当庭自愿认罪,并将积极赔偿被害方的经济损失。

被告人WJG系自愿认罪,有明显的悔罪表现。被告人自动投案后抱着悔改服罪的正确态度,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在庭审中又当庭自愿认罪,未作任何辩解,足见其态度是端正的、悔罪是真诚的。被告人WJG还当庭表示,将委托其亲属尽快筹措资金,对被害人给予经济赔偿。此节亦请法庭予以考虑。

综上,被告人WJG主动投案,如实供述犯罪事实,依法应当认定为自首;被告人主观上没有杀人故意,不宜定性为故意杀人;被害人的致命创伤不是被告人WJG所为;被害人梁銮高存在明显过错;被告人WJG当庭自愿认罪,并将积极赔偿被害方的经济损失。此外,被告人素无前科,年龄较轻,犯罪时还不满20周岁,此次犯罪实属偶犯、初犯,犯罪的习僻尚未形成,可改造性较大,再犯的可能性相对较小,具有可改造好的基础和条件。谨此,辩护人建议法庭对被告人WJG予以从轻、减轻处罚。

以上辩护意见,恳请法庭参考采纳。

 

                                辩护人:胡雄善

                              二○一○年三月三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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