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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金 涛】律师函         ★★★
【金 涛】律师函
副标题:
作者:金 涛 文章来源:本站原创 点击数:3385 更新时间:2010-04-28 13:59:02

律  师  函

中国**银行福建省南平分行:

福建国富律师事务所南平分所接受***先生的委托,值此“3.15”消费者权益保护之日向贵行郑重致函:

***系贵行VIP客户(信用卡号: ****************),自持卡以来信用度良好,从未有逾期还款的不良记录。2009年11月11日,****国旅游期间,携带的财物及该信用卡被盗,***及亲属均已向贵行申请办理银行卡挂失业务,但该卡仍被盗刷2339.34美元和3753.75美元。***于2009年11月30日将案件的发生经过信用卡挂失情况详细函告贵行,并*国警方书面证明、同行导游证词和相关通信记录为证。而且,贵行提供的国际漫游消费签购单上的签名也与***本人以往消费签购单的签名完全不符。

贵行作为具有一定社会信誉的国有商业银行,在收到持卡人情况说明后,本与国际银联及*国警方共同查明事实,分清责任。但贵行在未给予任何合理说法的情况下,于2010年2月8日向***发出所谓的《催收函》。该函所载明的内容已经严重侵害了***的合法权益。

一、根据法律规定,公民是否涉嫌刑事犯罪应当由司法机关立案侦查后作出认定。就双方的证明材料来看,***不存在任何恶意透支的违法行为。贵行即便是在经济活动中处于强势地位,也无权虚构事实,擅自对守法公民是否涉嫌刑事犯罪作出主观的有罪推定。

二、造成目前双方争议的根本原因在于贵行信用卡管理制度的缺失,贵行所谓境外消费,无需使用密码的国际惯例,是将所有的持卡和交易风险非法转嫁给持卡人。贵行依据显失公平的格式条款,向***催收不应当由其承担还款义务的款项于法无据。

综上,贵行的行为已严重侵害***的个人名誉、经济利益和信用记录。现根据***的授权委托,郑重通知贵行: 

贵行应在三十日之内就《催收函》中侵害***个人名誉的内容,向***作出书面道歉。在此期间,贵行如未能提供持卡人存在恶意透支事实的证明材料,持卡人有权拒绝承担不属于持卡人应当承担的还款义务。希望贵行能通过友好协商的方式与持卡人解决争议。同时,持卡人保留包括诉讼在内的一切救济措施,以维权益

特此函告

                福建国富律师事务所南平分所

                       律师:金 涛

                    二OO年三月十五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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