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专家称非法证据排除新规宣示意义大于实际作用         ★★★
专家称非法证据排除新规宣示意义大于实际作用
副标题:
作者:杨明 李竹林 文章来源:瞭望东方周刊 点击数:1514 更新时间:2010-06-23 09:51:47

 

        中国会出现辛普森案吗

  为了让犯罪嫌疑人“主动交代问题”,两个武警每两小时一次轮班去“看望”犯罪嫌疑人,换班的时候,用皮鞋“咔嚓”跺一下,然后高声大喊“目标没有问题”

  《瞭望东方周刊》记者杨明、特约撰稿李竹林 | 北京报道

  5月30日,“两高三部”(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国家安全部和司法部)联合发布了《关于办理死刑案件审查判断证据若干问题的规定》和《关于办理刑事案件排除非法证据若干问题的规定》。学界将这两项规定简称为“非法证据排除”新规,并对此寄予厚望,期待新规能够从程序上遏制刑讯逼供。

  而按照立法规划,将于2013年前完成修改的《刑事诉讼法》,完全有可能将新规的内容收纳其中。这意味着新规的“尺度”,一定程度上代表了《刑事诉讼法》修订的“尺度”。也因此,本刊记者采访的多位法律学者,对此次新规的关注可谓达到“锱铢必较”的程度。

  新规首次确认证据裁判原则并明确死刑案件证明标准,将非法证据排除的范围扩大至物证,并在审判阶段建立了排除非法证据的程序。不少法律专家评论此为具有“划时代性变革”的意义。有人据此推测,若照此实行,可能会出现中国版的辛普森案(1994年前美式橄榄球运动员辛普森杀妻案中,因洛杉矶警方在调查案情过程中未能严格遵循正当程序,致使辛普森被陪审团判为无罪)。

  新规的全文尚未发布,不过接触过送审稿的专家指出,新规的不足也仍然明显,部分内容被评为“宣示意义大于实际作用”。若不做更进一步的细化,仍难以真正消除刑讯逼供的痼疾,赵作海案仍有可能再现。

  何谓非法证据

  事实上,中国版辛普森案出现的概率非常小。

  “非法证据排除规则”最该解决的应当是“何谓非法证据”的问题,但从本刊记者了解的情况来看,新规与学界的期待仍有很大空间。

  中国人民大学法学院副教授李奋飞告诉《瞭望东方周刊》,“非法证据排除规则”里的非法证据,主要为“刑讯逼供、威胁、引诱、欺骗等其他”行为所得证据,而按照司法实务界的理解,刑讯逼供主要是指侦查人员采用拷打、肉体折磨方法获取供述的行为。

  “这样的话,侦查人员对嫌疑人采取残酷的精神折磨,算不算刑讯逼供?侦查人员长时间剥夺嫌疑人吃饭、饮水、睡眠、休息,甚至通过强迫其服用精神药物的方式进行讯问,算不算刑讯逼供?”李奋飞说。

  在全程参与此次新规制定的中国政法大学教授樊崇义看来,这些无疑都属于“非法证据”。近期的一次调研加深了他的这个认识:为了让犯罪嫌疑人“主动交代问题”,两个武警每两小时一次轮班去“看望”犯罪嫌疑人,换班的时候,用皮鞋“咔嚓”跺一下,然后高声大喊“目标没有问题”。

  对犯罪嫌疑人来说,这相当于一天要听12次皮鞋声,以及12次高声“目标没有问题”。待到樊崇义见到该犯罪嫌疑人时,已经是他进入看守所的第50多天,“他根本睡不着觉,体重也跟着直线下降”。

  据此,樊崇义给有关部门写了自己的建议书,将“非法证据”具体分为暴力取证、精神折磨取证、不人道办法取证、非法精神药物取证等四种。然而,该建议并未获得采纳。

  此外,排除非法证据的启动程序也被学界认为过于苛刻。北京律师孙中伟告诉本刊记者,按照新规,被告人要申请排除非法证据,必须提供涉嫌非法取证的人员、时间、地点、方式、内容等相关线索或者证据。对嫌疑人来说,这实在是“勉为其难”:刑讯逼供时,警察不会在打你前还主动告诉你他的名字;关押被告人的地方,也很可能只是一间暗室,地点不明。“你让被告人如何提供这些信息?”孙中伟反问。

  物证、书证的排除程序也引发很大争议。按照新规,物证、书证的取得,明显违反法律规定,可能影响公正审判的,应当予以补正或者作出合理解释,否则,该物证、书证不能作为定案的根据。汪海燕认为,这个条款语焉不详,“何谓‘明显违反法律规定,可能影响公正审判’?又何谓‘作出合理解释’?”

  “疑罪从无”遭搁置

  按照“疑案有利于被告人”原则,不能证明被告人有罪,也不能证明被告人无罪,应按无罪处理;不能排除被告人具有从轻、减轻情节,应按从轻、减轻处理。而本刊记者了解到的情况,这二者在两项新规里都做了“模糊处理”。

  中国政法大学刑事司法学院副教授汪海燕告诉本刊记者,新规里有相关条款规定,不能排除被告人具有从轻、减轻处罚等量刑情节的,判处死刑应当“特别慎重”。

  “慎重”作为态度用语,而非法律术语,含义模糊。“什么叫应当特别慎重?”汪海燕指出这一条就不符合“疑案有利于被告人”的原则。

  不过,在樊崇义看来,之所以如此,是“不得已而为之”。

  1996年《刑事诉讼法》初修时,樊崇义就是参与者之一。他说,当时学界对“疑案有利于被告人”就有很大争议,后来总算形成一致意见:证据没有达到确实充分的程度,指控的罪名不能成立。

  “但这个规定到了司法实践中落实不下去。”樊崇义说,“碰到疑案时,是杀也杀不了,放也放不了,群众意见很大,被害人又在法院门口闹,你说怎么办?公检法部门进退两难。所以,只好留个余地,判个死缓,先不杀。”

  樊崇义回忆说,那段时间听得最多的声音便是“疑罪也不一定从无”。14年时间过去,“疑罪不一定从无”能否真正向“疑罪从无”转变,依旧得打上一个问号。

  樊崇义同意“慎重”的提法:“不是说‘疑罪从无’不对,而是现实情况依旧复杂,上访、告状的太多了,‘疑罪从无’的话,群众接受不了,社会也接受不了,从社会稳定的全局来看,要做到‘疑罪从无’,还需要一个过程。”

  何时做到“侦羁分离”

  同样参与了1996年《刑事诉讼法》修订的中国人民公安大学教授崔敏也认为,即便新规里真有“疑罪从无”条款,在司法实践中能不能贯彻下去,同样存有疑问。

  他向本刊记者表示,新中国成立60余年来,每年都在讲遏制刑讯逼供,但改观并不明显,“为什么?因为上边要求很严,要限期破案,你如果好几个案子没有破,那这个公安局长你就别当了。官位要保住,职位要保住,政绩要上去,在这样的两难境地下,公安部门怎么办?”

  问题还不仅仅出在公安部门身上。崔敏表示,现在的状况是,只要公安破了案子,法院就得判决。而破案、判决在给警察、法官带来政绩、升迁机会的同时,几乎很少会带来追责。“类似赵作海这样的案件,在其他国家是天方夜谭,公安局长都是要下台的,可是在我国,刑讯逼供的案子出来后,连下边的小干部都不一定会承担责任。”

  若此,非法证据排除后,法官面对展现在自己面前的“疑案”,会如何断案?能有胆量做到“疑罪从无”吗?崔敏对此很悲观。他认为,表面上看能做到,但是一旦遇到案件多、形势紧,而“上边”又明确表态该案“非破不可”的时候,可能就变成“疑罪从轻”了。

  在初步了解新规相关内容后,中国政法大学刑事诉讼法研究所所长刘玫告诉本刊记者,她更关心的是新规背后的司法体制改革大背景:侦查人员讯问犯罪嫌疑人时,辩护人能否在场?侦查阶段,辩护人能否做一些有效的辩护,而不仅仅是提供法律咨询?看守所的设置,何时能够做到“侦羁分离”?

  这些“大背景”并不容易改动。可以预见,在刑事司法体制未变的情形下,新规实施的效果,仍然难以乐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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