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简介】z**等三原告因拆迁补偿事宜,多次与相关部门协商未果,拟诉至法院。由于案件相对敏感,可能涉及群体利益,接受代理后和起诉前,金涛律师多次与法院进行了沟通。法院也将该案及时请示了领导部门,相关领导批示由法院牵头,相关政府部门及代理律师参加,组织原被告双方进行诉前协商。在各方共同努力下,三原告长期无法解决的问题和要求终于得到了相关部门的积极地回应和解决。
起 诉 状
原告:z**,男,1943年9月15日出生,汉族,农民(以下略)
原告:z1*,男,1970年3月19日出生,汉族,农民(以下略)
原告:z2*,男,1973年6月17日出生,汉族,农民(以下略)
被告:南平市*******村民委员会
负责人:略
联系电话:略
诉讼请求
一、判决被告在十五日的合理期限内向三原告分别交付符合“五通一平”标准的宅基地,即每户80㎡的宅基地。
二、判决被告向原告z**一次性支付宅基地延期交付违约金61751元直至判决确定之日止(按各项拆迁补偿总费用242638.3元×万分之五×509天[自2009年9月3日至2011年1月25日]计算)。
三、判决被告承担本案全部诉讼费用。
事实和理由
三原告系********村民,原告z**与原告z1*、z2*系父子关系。为响应市政府开发建设**新区拆迁工作的需要,原告z**、z1*、z2*以及原告z**的三儿子郑小明于二00九年三月二十五日经过协商,达成书面协议:决定由z**代表z1*、z2*对外签订房屋拆迁及宅基地补偿等相关协议,房屋拆迁补偿费用由z**统一管理,今后拆迁补偿的宅基地分户申请,分别归Z**、z1*、z2*三人。
二00九年四月三十日,原告z**与*******征地拆迁领导小组***征迁办(以下简称:征迁办)签订《房屋拆迁货币补偿协议书》,该协议见证单位为被告。协议约定:原告应得的各项拆迁补偿款共计242638.3元。原告依协议约定期限交出空宅基地及杂地,有权获得拆迁补偿费。原告根据被告决定的宅基地分配法案支付“五通一平”费用后,有权得到符合政府规定的宅基地。
二00九年六月二日,原告z**(三户:即z**、z1*、z2*)与被告签订《补充协议》,协议约定:原告收到拆迁款后,需在十日内拆除房屋。原告三户宅基地按旧房原地点安置于第一排。被告应在三个月之内交付被告每户八十平方米的宅基地给原告建房使用,“五通一平”的基础设施应予以跟上。被告如违约应支付各项拆迁补偿费用的万分之五作为给原告每日的违约金并赔偿给原告带来的各方损失。
上述协议签订后,三原告在征迁办规定期限内自行拆除了地面物,交付了宅基地及杂地,并领取了拆迁补偿费。被告收取原告缴付的“五通一平”费91200元(按每户80㎡宅基地×3户×380元/㎡标准计算)后,于二00九年七月二十八日向原告开具了收款凭证。
但被告在收取“五通一平”费用后,未能依据协议约定在三个月内提供符合“五通一平”标准的宅基地,时至今日,该地块仍不具备作为宅基地使用的基本条件。为此,原告曾多次与被告协商,要求按照协议约定,尽快交付符合“五通一平”标准的宅基地,并赔偿原告的相应损失。但被告始终以种种借口推诿责任,拒不履行协议约定的义务。
原告房屋拆迁后,一直居无定所,生活长期处于不稳定状态;同时近两年建筑用材价格不断攀升,已给原告今后的建房额外增加不必要的成本开支。原告认为:被告在延期509天后,仍未按照协议约定,向原告交付符合“五通一平”标准的宅基地,其行为已经严重侵害了原告的合法权益,原告有权要求被告全面履行合同义务,并承担相应的违约责任。谨此,诉至贵院,恳切要求依法判如所请,以维权益。
此致
****人民法院
具状人:z** z1* z2*
二0一一年一月二十七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