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近期胜诉的民事案件(十)【金 涛】         ★★★
近期胜诉的民事案件(十)【金 涛】
副标题:
作者:金 涛 文章来源:本站原创 点击数:4046 更新时间:2011-04-26 13:50:22

简介Y**向L**借款壹拾伍万并约定利息,L**向其催告还款并支付利息未果,遂诉至法院。经审理,法院依法支持L**的诉讼请求。

代 理 词

审判长:

根据《民事诉讼法》的有关规定,受原告L**的委托,经福建国富(南平)律师事务所指派,担任其诉讼代理人,参加诉讼活动。现发表如下代理意见:

一、原告向法庭提交的证据一表明:被告于2010年11月20日向原告借款,双方约定:告向告借款人民币壹拾伍万整,月息按中国农业银行同期利率的四倍计算。双方形成借贷合同法律关系。

原告向法庭提交的证据二表明:原告因需用款,于2011年2月12日向被告发出书面的还款通知书,要求被告在2011年2月20日前归还全部所借款项,并支付约定的利息

原告向法庭提交的证据三表明:原告在2011年2月14日已经以短信催告的方式要求被告在2011年2月20日前归还全部所借款项,并支付约定的利息。短信内容与还款通知书一致。

原告向法庭提交的证据四表明:被告已于2011年2月15日收到原告送达的还款通知书。

二、代理人认为:根据《合同法》第一百零七条:“当事人一方不履行合同义务或者履行合同义务不符合约定的,应当承担继续履行、采取补救措施或者赔偿损失等违约责任。”以及第二百零六条:“借款人应当按照约定的期限返还借款。对借款期限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依照本法第六十一条的规定仍不能确定的,借款人可以随时返还;贷款人可以催告借款人在合理期限内返还”的规定,原告已履行了催告的义务,并给予被告合理的还款期限。被告作为借款人,有义务在合理期限内向出借人归还借款本金及支付利息,被告拒不还款的行为已构成根本违约原告有权向被告主张归还借款本金,并支付相应的利息。

    综上所述,原告有权请求法庭依法判决被告向原告归还借款计人民币壹拾伍万整,以及支付利息元直至债务清偿完毕之日止由被告承担本案全部诉讼费用。

以上代理意见,恳请法庭采纳。

                              代理人:金   涛 

                          二○一一二十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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